太贪心了!贵州铜仁,一蛋糕店员工丢失新买的苹果手机,通过定位,联系到捡走之人,员工跟她商量:给您1000元作为感谢,把手机还给我好吗?岂料对方嫌少,非要5000元才肯归还。女子报警,对方叫嚣:手机是我捡来的,又不是偷来抢来的,凭啥要还?要真有诚意,必须从县城一路放炮,直放到我家门口才行!最后她又改口说,手机被孙子玩丢了,反正就是不还,女子告上法院,结果亮了!
(内容来自:齐鲁壹点)一.【案件回顾】
一个阳光明媚的午后,贵州铜仁的蛋糕店员工陈谋,手里拿着她新买的苹果手机,心里美滋滋的。这部手机,对她来说,不仅仅是普通的通讯工具,更是她辛苦两个月工作的结果,是她对自己的一种奖励。没想到,还没高兴多久,陈某在给顾客送蛋糕的途中,一不留神,手机从口袋里滑落,掉在了地上。
她当时并没有察觉,直到回到家,才发现手机不见了。陈某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四处寻找,但手机就像蒸发了一样,无影无踪。幸运的是,陈某通过手机的定位功能,联系上了捡到手机的人,是一位大妈。她心里一块石头顿时落了地,心想这下好了。她客气地对对方说:“您好,我是这部手机的机主,非常感谢您捡到我的手机,我愿意给您1000元表示谢意,请您把手机还给我好吗?”然而,对方的回答却让陈某大跌眼镜。一个刺耳的声音从电话那头传来:“1000块钱?太少了!这手机可是新的,我出去问了,这手机可值钱了,你给我5000元,我就还给你。”陈某愣住了,她没想到对方会这么狮子大开口!她刚买了手机,手头紧得很,哪里还有钱给她5000元?陈某试图讨价还价:“5000块钱太多了,我买手机已经把钱都花光了,真的再拿不出那么多了。”但大妈态度坚决:“没得商量,不给5000手机就不给!”
陈某无奈之下,只好报警。警方介入后,大妈依然不肯松口,非要5000元不可。陈某此时心急如焚,为了不耽误使用,她再次请求对方归还手机,但大妈毫不理会,甚至提出了一个荒唐的条件:“为了表示诚意,除非你从县城开始放炮,一直放到我家门口来,不然我是不会给你的!”陈某被逼无奈,只好将大妈告上法庭。法院受理了案件,法官亲自上门,向大妈传达了法律文书。法官耐心地解释了法律规定,但大妈依然不为所动,甚至声称,手机已经被孙子玩丢了。法官严肃地告诉大妈:“即使手机丢失,你也需要赔偿失主的经济损失。”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解读这件事儿呢?
二.【案情分析】
1. 捡来的手机,可不可以据为己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这意味着,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拾得人有义务归还,而不是据为己有。这是法律对拾得人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的体现。就是说,捡手机的大妈,是没有权利将捡来的手机,据为己有的。
2. 捡手机的人不可以向陈莉索要5000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领取时应当履行承诺。但法律并未赋予拾得人索取高额报酬的权利。因此,捡手机的人,可以向失主索要合理的保管费,但索要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3. 捡手机的人借口手机让孙子弄丢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捡手机的人,在捡到手机后,就有义务妥善保管手机,如果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手机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大妈借口手机被孙子玩丢了不还,是行不通的,她必须得将手机还给失主,并且,如果真的弄丢了,她还得给失主赔钱呢!三.【结语】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社会公德的体现。拾得人无权据为己有,更不能借此索取高额报酬。如果拾得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遗失物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大妈赔偿陈某经济损失8500元。这个判决,不仅是对陈某的补偿,更是对那些贪心不足、无视法律的人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