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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食用农产品、肉制品、糖果制品、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餐饮食品、调味品、酒类等9大类共计676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661批次,不合格15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鲁家院子安置点逸居农贸市场小沈蔬菜摊经营销售的韭菜,毒死蜱(实测值:0.1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毒死蜱,又名氯蜱硫磷,是目前全世界使用最广泛的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广谱杀虫、杀螨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叶菜类蔬菜(芹菜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为0.02mg/kg。本次抽检的韭菜中检测出毒死蜱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容易引发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出汗、流涎、肌肉震颤,甚至抽搐、痉挛,昏迷,对人体健康可能有影响。
2.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满邑农贸市场腾冲鸿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小锅酒(散装称重 50%vol),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192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甜蜜素,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有关专家表示,甜蜜素会损害人体肾功能,甚至致畸、致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白酒、发酵面制品中均不得使用甜蜜素。本次抽检的白酒、白馒头中检测出违禁物质甜蜜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单位原辅料使用不当或生产环节把关不严,原辅料中含有甜味剂而带入到产品中;也可能是生产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改善产品的口感,在产品中超范围非法违规使用甜蜜素来调节口感。
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莲花路永盛新城兰酥包子店经营销售的白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0278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114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糖精钠,属于食品加工中常用的合成甜味剂,在人体内不被吸收,不产生热量,大部分经肾排出而不损害肾功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馒头等面制品中不得使用糖精钠。本次抽检的白馒头中检测出违禁物质糖精钠(以糖精计)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改善产品口感、增加产品甜度而超范围违规使用甜味剂。有关专家表示,糖精钠对人体无营养价值,食用较多的糖精钠,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
4.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西门农贸市场夏文英水果摊经营销售的脐橙,联苯菊酯(实测值:0.2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联苯菊酯,是一种杀虫谱广、作用迅速,在土壤中不移动,对环境较为安全,残效期较长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无内吸、熏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联苯菊酯在柑橘桔橙等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本次抽检的脐橙中检测出联苯菊酯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果农对农药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或接触联苯菊酯超标的果蔬类食品,可能引发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乏力等,可能会对人体神经、生殖及免疫系统等产生危害。
5.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学林中心玉鲜蔬菜摊经营销售的芹菜,氟虫腈(实测值:0.04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对害虫以胃毒作用为主,兼有触杀和一定的内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氟虫腈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本次抽检的芹菜中检测出氟虫腈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有关专家表示,氟虫腈对人健康的有害和对生态、环境的不友好早就被科学研究证实,长期摄取氟虫腈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致肝功能、肾功能和甲状腺功能损伤,短期摄取大量氟虫腈会损害神经系统。
6.云南省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龙都家乐购物广场经营销售的达湾麻辣绿心豆(250克/包 坚果炒货),酸价(以脂肪计)(KOH,实测值:5.1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1.4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0g/100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酸价(KOH),又称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通常酸值越高,食品中的油脂腐败程度越严重。食品酸价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造成本次抽检的达湾麻辣绿心豆中酸价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企业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有关专家表示,油脂酸败可产生醛酮类化合物,酸价超标不仅会导致食品产生哈喇味,还会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应当避免食用存贮期过长或有哈喇味的食品,比如坚果、瓜子、油条、食用油等。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过氧化值,主要反映油脂的被氧化程度,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及坚果制品》(GB 19295—2021)中规定,坚果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50g/100g。本次抽检的达湾麻辣绿心豆中检测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还可能与产品储存条件控制不当有关。有关专家表示,随着油脂氧化,食品中的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7.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南街农贸市场永凯干菜店经营销售的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217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其他香辛料中不得使用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本次抽检的山奈中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料,而又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超量使用含硫类食品添加剂,也有可能是使用硫磺熏蒸漂白这种传统工艺或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造成。有关专家表示,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8.云南省昆明市肴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融合新城惠宜佳超市经营销售的浦凤凰五花腊肉(计量称重),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实测值:1.4×10²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0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亚硝酸盐,主要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作为护色剂和防腐剂,可使肉制品呈现鲜艳的红色,也能够抑制肉毒梭菌的生长和繁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在腌腊肉制品类(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中的最大限量值为30mg/kg。本次抽检的浦凤凰五花腊肉中检测出亚硝酸盐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使产品呈现良好的色泽、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中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也可能是在使用过程中未准确计量。有关专家表示,亚硝酸盐是一种致癌物质,随食物进入人体血液后,可将血液中的亚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且在酸性条件下(如胃液中)易与胺类物质发生反应,生成亚硝基化合物。因此,摄入过量亚硝酸盐,可能引起急性中毒,引发口唇、指甲发绀、皮肤出现紫斑等缺氧症状,同时伴有头晕、恶心等症状,对人体健康有风险。
9.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江北港口路项大妈包子铺经营销售的自制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3.42×10²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在使用后所产生铝残留数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干样品,以Al计)为100mg/kg。本次抽检的油条中检测出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加工生产企业或个人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有关专家表示,铝不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
10.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迤萨镇跑马路农贸市场用珍蔬菜摊经营销售的食荚豌豆,多菌灵(实测值:0.03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多菌灵,是一种广谱性杀菌剂,对多种作物因真菌引起的病害具有防治效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多菌灵在食荚豌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本次抽检的食荚豌豆中检测出多菌灵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了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多菌灵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11.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临江北路河滨集贸市场马春兰经营销售的辣椒(线椒),噻虫胺(实测值:0.06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为一种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广泛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辣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本次抽检的辣椒中检测出噻虫胺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12.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曼景兰曼听路街道祥云宾馆鲜美人家便利店经营销售的椪柑,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实测值:0.4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是一种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在柑桔橘橙等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本次抽检的椪柑中检测出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控制病情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有关专家表示,氯氟氰菊酯属于中等毒杀虫剂,对眼睛和皮肤有刺激作用,食品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1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县荣兴公司出租房月秋干货酱菜店经营销售的泡藠头(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1.65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苯甲酸,又称安息香酸,在酸性条件下对多种微生物有明显的杀菌、抑菌作用,是很常用的食品防腐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酱腌食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g/kg。本次抽检的泡藠头中检测出违禁物质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违规使用。有关专家表示,在食品中添加少量苯甲酸时,对人体并无毒害,但如果人体长期大量摄入苯甲酸或苯甲酸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造成肝脏积累性中毒,危害肝脏健康。
1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西双版纳州渡假区管理委员曼弄枫村曼贡综合市场忠秀水果店经营销售的香蕉,吡虫啉(实测值:0.05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吡虫啉,是一种烟碱类超高效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毒、低残留,害虫不易产生抗性,对人、畜、植物和天敌安全等特点,并有触杀、胃毒和内吸等多重作用,主要用于水稻、小麦、棉花等作物上蚜虫、叶蝉、蓟马、白粉虱等害虫的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虫啉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本次抽检的香蕉中检测出吡虫啉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果农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且未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头晕、恶心、呕吐等中毒反应,甚至可能导致癌症、畸形等危害。
15.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联合村十二社(鲁甸县公路管理局傍)四季土菜餐馆经营销售的油炸花生(自制 散装称重),黄曲霉毒素B₁(实测值:27.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0μ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真菌毒素,其污染的食物主要是花生、玉米、稻谷、小麦、花生油等粮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规定,黄曲霉毒素B1在花生及花生制品中的最大限量值为20µg/kg。造成本次抽检的油炸花生中检测出黄曲霉毒素B1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在采收和储运过程中环境条件高温潮湿,导致原料霉变、腐烂,企业采购时没有严格挑拣原料并进行相关检测;也或者是加工中没有采用精炼工艺或工艺控制不当。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黄曲霉毒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造成损伤,有诱发癌变的风险。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令昆明、昭通、保山、西双版纳、红河、楚雄、怒江等地监管部门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及云南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销毁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及时控制风险,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核查处置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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