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施工七年苦苦讨要工程款,司法诉讼程序岂能成为任人摆布的玩偶

陈勇评论 2024-06-26 21:32:16

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在四年的时间里将主要精力放在索要工程款的维权事务中,哪里还有做大做强、业务求发展的可能性。司法应该成为合法企业发展的助力器而不是绊脚石,司法应该成为营商环境的净化器而不是污染源。

2018年,湖南双峰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方圆公司)与湖南省涟源市涟水学校(以下称涟水学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八千二百多万元。方圆公司垫资进场,涟水学校二期工程于 2018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

但在支付了五千多万元工程款之后,因为股东变更为周建荣等人,涟水学校不仅没有按约支付尾款,为了达到长期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反而先向涟源市法院提起诉讼,以部分工程有质量问题提出撤销北京信永中和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信永中和)作出的审核报告,要求方圆公司退还工程款。

方圆公司无奈向涟源市法院提起反诉,认为工程经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多个单位的联合验收,质量并没有问题,要求涟水学校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到期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涟源市法院认为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没有问题,但却以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驳回了方圆公司的诉讼请求。

方圆公司不服涟源市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娄底市中院,2021年9月28日,娄底市中院做出(2021)湘13民终979号终审判决:撤销涟源市法院判决书,要求涟水学校于判决后10日内向方圆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千一百多万元。 但涟水学校并未如期支付工程款。

在《陈勇评论》介入调查发表文章后,2021年11月,涟水学校将一千一百多万元工程款支付到了涟源市法院执行账户,后由法院执行局支付给了方圆公司。

该阶段工程款结算完毕之后,涟水学校仍然拖欠方圆公司近一千六百多万元工程款本金,其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配套工程管理费、补偿费总额约六百万元也没有依约支付。

2022年2月14日,方圆公司向涟源市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涟水学校支付上述款项。逾期半年后,涟源市法院(2022)湘1382民初554号判决书支持了方圆公司要求涟水学校支付近一千六百万元工程尾款的请求。但其余各项同样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却没有获得支持。

娄底市中院(2021)湘13民终979号判决维持了涟源市法院的一审判决。《陈勇评论》对此进行了多次关注。

娄底中院终审结果出来后,涟水学校不服,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涟水学校为了达到撤销信永中和《结算审核报告》的目的,向涟源市公安局控告信永中和工作人员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涟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湖南省高院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为由,将案件发回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4年4月,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娄涟检刑不诉(2024)15号决定,认为信永中和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

湖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2024年5月,娄底市中院按二审程序重新审理上述案件,娄底市中院审理后,又再次发回涟源市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

历经四年,上述案件从起点回到起点。四年时间,该案司法诉讼程序分为剩余工程款诉讼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两个部分。

首先是剩余工程款诉讼。

2022年,方圆公司向涟源市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近一千六百万元剩余工程款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并将全部工程款发票开具交给涟源市法院。2023年,涟源市人民法院做出(2022)湘138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支持方圆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仍以未开发票为由驳回方圆公司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诉求。

方圆公司向娄底市中院提起上诉,娄底市中院作出(2023)湘13民终29号判决,维持一审结果。该案二审判决下达后,方圆公司向涟源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涟源市法院作出(2023)湘1382执1362号执行裁定,以涉及犯罪为由中止执行。

其次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

2022年,涟水学校为减少工程款的支付,在案涉工程经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数年的情况下,以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向涟源市法院起诉方圆公司。2023年,涟源市法院裁定驳回涟水学校的起诉。涟水学校不服该判决,向娄底市中院提起上诉。2024年5月,该案件发回涟源市法院重审。

方圆公司认为,涟水学校为了达到不支付剩余工程款、长时间拖欠工程款的目的而恶意诉讼。涟水学校在拖欠数千万工程款的情况下,于2020年首先起诉方圆公司要求撤销《结算审核结论》,之后又通过刑事程序和工程质量纠纷案件拖延案件的正常审理。

方圆公司认为其中涟源市法院偏袒涟水学校,支持涟水学校反复缠诉。这表现为:涟源市法院对方圆公司要求支付第一批工程款案件、涟水学校起诉的质量纠纷案件简单驳回,导致二审、甚至发回重审,支持涟水学校恶意拖延时间。

另外,涟源市法院对方圆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件故意拖延审理时间,在提供工程款发票的情况下偏袒涟水学校,不支持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涟源市法院对方圆公司申请执行的剩余工程款案件,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中止执行。

与此同时,双方《结算审核报告》的争议完全己通过各级法院多次查明事实审理,查清了事实作出判定(而且该单价低于双方同合的约定的单价)方圆公司认为涟源市公安局违法违规以刑事侦查干预经济纠纷,最后导致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多起案件发回重审、中止执行,客观上使得涟水学校达到了不支付、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方圆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当地的营商环境。

方圆公司就此向湖南省公安厅投诉,2024年6月21日,湖南省公安厅已将投诉转至娄底市公安机关处理。

方圆公司反映,涉嫌行贿的涟水学校法定代表人周某目前已被有关纪监机关留置审查。方圆公司称涟水学校多年来之所以能做到无理缠诉、无理中止执行、经济纠纷转刑事案件,其背后的保护伞可以说是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了解目前该案件的司法程序和判决文书,《陈勇评论》认为,七年前,在涟水学校没有出资一分钱的情况下,方圆公司垫资数千万元完成了学校的相关主体工程,体现了方圆公司的合作诚意,项目的完工保障了学校如期招生运营,保障了涟水学校获得了比较丰厚的经济效益。

但是,涟水学校背信弃义,在主要产权人进行变更之后,涟水学校拒不承认之前产权人已经确认的工程款,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反而主动发起剩余工程款项和工程质量诉讼,分别以“工程结算报告造假”和“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理由发起多轮诉讼。

事实上,在涟源市法院、娄底市中院的一审、终审、发回重审的多轮诉讼中,尽管有多次曲折,但涟水学校的无理理由最终都被驳回:剩余工程款数额近一千六百万元的本金按照合同予以确认、方圆公司的工程质量并没有问题。但方圆公司依合同确立的相应违约金、利息等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两级法院的支持。

两个系列案件失败,心有不甘的涟水学校均采取了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战术”。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两个系列案件均被湖南省高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目前,娄底市中院做出(2021)湘13民终979号终审判决被湖南省高院发回娄底市中院指令再审。

目前,对于湖南省高院指令再审的“工程结算报告造假”案件,娄底市中院尚未作出有关决定。而第二次“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案件,在涟源市法院已经驳回涟水学校请求下,娄底市中院又发回涟源市法院再审。

不仅如此,涟水学校还向涟源市公安局报案,在第一次终审司法程序已经确认工程结算报告合法的情况下,涟源市公安局对工程结算报告机构信永中和进行立案侦查,致使再审案件时被湖南省高院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发回重审。但涟源市检察院最终对多位涉案人员作出了没有犯罪事实的结论性意见。

因此,这两起打了四年的官司,几乎走完了所有的司法程序又重新回到起点。方圆公司因此哀叹:“恶意诉讼和诬陷消耗了我们所有的精力,企业已经频临破产。”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意图通过诉讼活动达到诉讼之外的不正当目的。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恶意诉讼案件时,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勇评论》认为,涟水学校为了达到不支付、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利用司法程序进行缠诉的主观故意明显。对于涟水学校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全面研判该系列案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驳回其所有提起的无理诉讼请求,司法程序决不能成为任人摆布的玩偶。

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在四年的时间里将主要精力放在索要工程款的维权事务中,哪里还有做大做强、业务求发展的可能性。司法应该成为合法企业发展的助力器而不是绊脚石,司法应该成为营商环境的净化器而不是污染源。

尽快审结该系列工程案件,支持方圆公司的合法诉求。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优化营商环境不能成为一纸空谈。

1 阅读:1710
评论列表
  • 2024-06-26 22:38

    不存在给钱的,即使你赢了官司

    初出茅庐 回复: 用户12xxx15
    不认命!干到底
    用户12xxx15 回复:
    这种事情,不在少数,只是不为人知的比较多
  • 2024-06-27 14:50

    无德无信,如何教育?撤销学校!

  • 2024-06-27 03:41

    今年彻底离开!拖了10年!我也耗死心气了!该退的退!上下一气!没法斗了

  • 2024-07-03 08:08

    没说不给,就不是老赖[点赞]

陈勇评论

简介:独立意见表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