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无耻了!山东,一男子花196万买下价值340万的法拍别墅。没想到刚入住,就被物业催讨42万物业费。男子拒绝:不是我欠的,凭啥让我交?物业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亮了!
01案情回顾
山东的陈先生是个小生意人,多年辛苦,挣下了一片家业,虽然比上不足,但比下戳戳有余。
只是两口子,比较低调,一直居住在老旧小区,看着很不起眼。
去年7月份,陈先生的儿子大学毕业,选择了回老家发展。陈先生就琢磨着买处新房子,以后儿子找对象也方便,直接就能当婚房。
可是看了好久,都没有合适的,要么地段不行,要么价格太高。陈先生想卖个大房子,卧室多点,以后有了孙子孙女,老两口去看,也能住的开。
直到无意中,陈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处房子,说是法拍房,300平的别墅,低价160万,在当地的高档小区,周边有学校、有医院,配套设施很完善。
陈先生心动了,这个小区的房子可不便宜,他之前去售楼处看过,差不多大小的别墅,至少340万。
现在有这么好一个机会,拦腰砍,半价就能拿下。陈先生果断出手,最终以196万的价格拿下这套别墅。
拿到钥匙后,陈先生就带着家人去看房子。别墅的前主人财大气粗,装修的很豪华,用的材料更是肉眼可见的好,陈先生挺满意的,决定换上新家具,直接入住。
没想到刚住进来,物业就拿着42万的天价账单上门,说是物业费。
陈先生惊讶了:“你开啥玩笑,我刚住进来,哪里来的物业费!”
物业解释说:“这是前任房主拖欠的,从2015年至今,物业费一直没缴,总共是9万元,还有33万是滞纳金。”
陈先生气笑了,说:“既然是前房主欠的,你问他要去,凭啥管我要!”
物业却说:“物业费和房子是一起的,你买了房,就得付物业费。”
陈先生严词拒绝:“我买房的时候,没有物业费,你爱找谁要找谁要,反正我不出。”
双方争执不休,物业转头就把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和滞纳金42万元。
02法律分析
那么,这个事,法律上会怎么看待呢?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从法律角度来说,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了服务,业主确实应当支付物业费。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起诉,但没有权利收滞纳金。
但是本案的问题焦点在于,拖欠物业费的是前任房主,不是现任房主。现任房主买房后,该不该补交物业费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0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变卖之前产生的物业费、供暖费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其他协议应当由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的费用,应当从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根据最高法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法拍房拖欠的物业费,确实应当由买房人支付。但是不是在买房后补缴,而是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
换句话说,前任房主拖欠的物业费,包含在房屋的196万拍卖款中,应当从这里出。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物业公司诉求,9万元物业费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33万滞纳金不予支持。
03案件教训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有些物业公司简直就是土匪,9万的物业费,就敢要42万,简直是狮子大开口!
也有人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买法拍房便宜一半,买之前就应该想到,可能会有一些坑。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吃着业主的饭,还砸着业主的锅,是谁给了他们的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