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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蔬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餐饮食品、调味品、饼干、酒类、糕点、饮料等16大类食品共计119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114批次,不合格5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华阳村月牙巷菜之缘香菜作坊生产、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江南新城紫藤阁佳门口超市经营销售的荻港拐11香菜(350克/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3.86g/kg ,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苯甲酸,又称安息香酸,在酸性条件下对多种微生物有明显的杀菌、抑菌作用,是很常用的食品防腐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酱腌蔬菜制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g/kg。本次抽检的荻港拐11香菜中检测出苯甲酸及其钠盐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量使用所致。有关专家表示,在食品中添加少量苯甲酸时,对人体并无毒害,但如果人体长期大量摄入苯甲酸或苯甲酸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造成肝脏积累性中毒,危害肝脏健康。

2.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五城镇新街万家惠超市经营销售的蒜头,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1.58g/kg ,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1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二氧化硫残在水渍腌制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g/kg。本次抽检的蒜头中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还可能是由于使用硫磺熏蒸漂白这种传统工艺或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造成。有关专家表示,长期过量食用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对人体健康不利。

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徽州大道东方丽景花园黄山市赣徽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经营销售的生姜,噻虫胺(实测值:0.2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是一种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广泛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生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本次抽检的生姜中检测出噻虫胺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4.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云集特色文化商业街安徽俏皖江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生姜(散装称重),吡虫啉(实测值:4.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吡虫啉,是一种烟碱类超高效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毒、低残留,害虫不易产生抗性,对人、畜、植物和天敌安全等特点,并有触杀、胃毒和内吸等多重作用,主要用于水稻、小麦、棉花等作物上蚜虫、叶蝉、蓟马、白粉虱等害虫的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虫啉在生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头晕、恶心、呕吐等中毒反应,甚至可能导致癌症、畸形等危害。
5.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镇利圆食品厂生产、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杨桥街道好鲜生超市经营销售的利圆黑芝麻酥糖(散装),酸价(以脂肪计 KOH,实测值:5.7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mg/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酸价(KOH),又称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通常酸值越高,食品中的油脂腐败程度越严重。造成本次抽检的利圆黑芝麻酥糖中检测出酸价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企业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有关专家表示,油脂酸败可产生醛酮类化合物,不仅会导致食品产生哈喇味,还会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应当避免食用存贮期过长或有哈喇味的食品,比如坚果、瓜子、油条、食用油等。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令市、县(区)各级监管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立即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销毁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及时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助力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