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
通信作者:马丽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结核一科;陈雪融,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呼吸内科 深圳市结核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陈晓红,福建省福州结核病防治院结核科 福建省福州肺科医院
引用本文: 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 结核病互联网诊疗专家建议[J].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 2024, 47(8): 738-745. DOI: 10.3760/cma.j.cn112147-20240207-00075.
摘要
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在诊治过程中,患者需频繁往返医院复诊,给结核病的防治工作中医患双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同时,也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诊疗在结核病诊治及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本建议就结核病互联网诊疗中功能定位、医疗资质、适用范围、管理团队、医疗模式、医疗规范、用药评估、注意事项、风险控制等十二个方面进行全面介绍,供同道们在实际工作实用中参考、借鉴。
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当前,我国结核病的医疗卫生资源分布极不均衡,长期处于供需倒置状态,农村、西部地区结核病患者较多,而这些地区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同时,由于结核病治疗时间长,患者因复诊需频繁往返医院,不仅增加了结核菌的传播机会,而且也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使患者治疗依从性降低,从而导致结核病控制效果欠佳。结核病互联网诊疗打破了传统医疗模式的时空限制,增加了患者对优质医疗资源的可及性,同时,也减少了结核病患者在不同地域的流动,减少结核菌在人群中的传播,有利于患者的全程管理。因此,利用互联网对结核病患者进行智慧化管理将成为未来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手段 [ 1 ] 。从2018年4月起,我国先后出台了多个与“互联网+医疗健康”的相关文件 [ 2 ] ,但目前结核病互联网诊疗缺乏规范、统一的实施标准和管理内容,诸多管理平台缺乏专业性和科学性,影响结核病互联网诊疗质量,也影响其在部分地区的备案开展;同时,目前尚无大规模高质量循证医学证据。鉴于此,2022年6月20日,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互联网医疗专业委员会组织国内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讨论了《结核病互联网诊疗专家建议》的总体框架,并进行了具体分工;2022年12月底编写完成了建议草案;2023年6月29日对建议进行了逐条讨论、修改和完善。《结核病互联网诊疗专家建议》的提出,旨在推动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师为结核病患者开展的结核病互联网诊疗行为标准化和规范化,以惠及广大结核病患者,特别是医疗资源相对匮乏的偏远地区的结核病患者,以及需长期服药的耐药结核病患者,助力2035年“终结结核”战略目标的实现。在此,我们特别强调,本文主要论述的是基于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背景的互联网诊疗,与好大夫在线、春雨医生等平台的就诊模式有别。这并非是对其他线上门诊模式的否定,而是为了让读者能够准确、清晰地理解和把握这一特定背景下的互联网诊疗体系。只有明确了这一建议的特定背景,才能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意义,避免产生混淆或误解。
一、结核病互联网诊疗的功能定位
【专家建议1】结核病互联网诊疗的功能是对已经面诊且确诊的结核病患者继续进行诊断、治疗、健康咨询与管理、科普、健康教育等,同时也包括患者新出现的症状、体征等进行初步判断、处理等。
结核病互联网诊疗是依托互联网,充分利用国内结核病权威医院及知名专家、学者等的优质资源,打破不同区域、不同医疗机构的限制,对结核病已经面诊且确诊的患者进行新的诊断、制订治疗方案、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及科普学习、健康教育等,以实现不同区域的结核病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 [ 3 , 4 ] ;同时,通过建立远程医疗协作平台,实现分级诊疗政策落地 [ 4 ] ;通过建设质量控制评价分析平台,提高结核病管理服务水平,达到不同区域诊疗水平、管理水平同质化,促进各级别医院发展。
二、结核病互联网诊疗资质
【专家建议2】结核病互联网诊疗的资质,接诊医师需取得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事结核病相关临床工作至少3年以上。
在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前,医疗机构或互联网诊疗平台需获得国家的互联网诊疗资质,结核病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从事互联网诊疗的医师在进行互联网诊疗前需了解该平台是否具有互联网诊疗的相关资质,并接受平台的监督、管理、考核 [ 2 ] 。同时,互联网接诊医师还需具备合法资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结核病相关领域具有至少3年以上的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 2 ] 。医师需进行电子实名认证或人脸识别认证,其他人员、人工智能(AI)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医疗服务,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 2 , 5 ] 。同时,医师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时要有良好的医德医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等,不得违规转介患者,要做到互联网诊疗与线下医疗机构服务同质化,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 2 , 5 ] 。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2 ] 。同时,从事互联网诊疗的医师可由实体医疗机构或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请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为其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 2 ] 。互联网诊疗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并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需要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保障患者个人信息安全和病例资料安全。应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患者可以在线查询相关病历资料。结核病防治机构作为医疗机构的一种特殊类型,除了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要遵循国家关于结核病防治的特定要求和标准,例如参与结核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工作,与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和要求相适应。
三、结核病互联网诊疗的适用人群
【专家建议3】结核病互联网诊疗的适用人群是复诊的结核病患者,部分检查检验项目在一定区域内是互认的。
互联网诊疗的服务对象为结核病复诊患者,首诊患者不适宜进行互联网诊疗。患者就诊时需提供线下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等,接诊医师根据患者提供的病历资料判断是否符合互联网诊疗要求 [ 5 ] 。适用互联网诊疗的结核病患者主要包括:(1)在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治疗方案规范,且病情稳定的患者;(2)结核病患者合并其他诊断明确的疾病如糖尿病、肝病、肾病等、治疗方案规范且病情稳定的患者;(3)结核病病情反复,但经结核病专科医生评估、调整治疗方案后,病情稳定者;(4)对于有结核病可疑症状,如咳嗽、咳痰≥2周,或痰中带血或咯血,需先在医疗机构完善结核病相关辅助检查,确诊后方可进行互联网诊疗。此外,医师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对患者进行健康指导、科普教育、心理辅导与疏导等。患者就诊时提供的检查检验结果有些是互认的,互认范围根据满足质量评价指标级别及参加质量评价合格的级别:满足国家级的检查检验项目,全国互认;满足地方级的检查检验项目,该质控的组织对应的地区互认。对符合互认条件及满足诊疗需求的项目,医务人员不得要求患者重新进行检查检验 [ 6 , 7 ] 。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可建议患者应在线下相应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相关项目 [ 6 ] :(1)因患者的病情发生了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当前的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相符,无法满足互联网诊疗需求的;(2)患者病情进展,检查检验结果变化较快的,比如血气分析等;(3)某些检查项目对于疾病诊断、治疗非常重要,如结核感染T细胞检测、结核病原学检测等;(4)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同时,当患者在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就诊需其他相关医师会诊,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平台邀请其他医师会诊时,会诊医师可开具诊断意见和处方 [ 2 ] 。
四、结核病互联网诊疗管理团队
【专家建议4】结核病互联网诊疗管理团队由结核病医疗机构或互联网诊疗第三方机构的专科医师和信息技术人员组成。
管理团队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诊疗第三方机构的专科医师和信息技术人员组成。结核病专科医师团队建立以互联网为纽带、以实体医院为支撑的互联网医院平台,利用互联网平台完成患者信息登记、疾病诊治、健康咨询、健康管理及科普等,加强患者全程管理 [ 4 ] 。信息技术团队定期维护网络系统,制定网络应急应对方案,保障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平台信息和数据安全 [ 2 ] 。
五、结核病互联网诊疗的信息化管理模式
【专家建议5】结核病互联网诊疗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包括上下级转诊,线上线下转诊;在线复诊的方式包括图文复诊和视频复诊。
各级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共同探索结核病互联网管理模式。对于疑难病例,利用互联网医院平台,各级医院多学科专家可通过视频互动,实现结核病及相关疾病的病例讨论、会诊、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方案的制定。在省级区域内构建智能化、一体化的省级-地级市-县级市三级诊疗管理体系,形成省级结核病互联网诊疗防控网络,建立常态化的基层赋能机制和分级诊疗模式,发挥省、市、县级医院作为结核病防控主战场的重要作用,打通互联网平台与线下医疗机构转诊、上下级医疗机构转诊、患者诊疗信息和医疗数据共享互通,推进分级诊疗政策落地 [ 8 ] 。由主管医师根据患者病情,进行上下级转诊,线上线下转诊 [ 4 ] 。对于只会说少数民族语言的患者,如维吾尔语、藏语、蒙古语等,需有会说汉语、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人员陪同线上就诊。
患者在线复诊的方式包括图文复诊和视频复诊,前者优点是非实时交互,医师可以利用碎片化的时间进行诊疗,适用于医师对患者既往病情非常了解,患者续方购药等不需要太多沟通轮次的场景;但医患沟通时间跨度大,沟通效率低,医生精力占用大。视频复诊是实时交互,沟通效率高,医师按约定的时间出诊,需医生预留整块的时间,无法有效利用碎片化时间;适用于医生对患者既往病情不了解,或者患者病情较为复杂,需要深度沟通的场景。同时,结核病的诊断离不开影像学检查,当前AI影像辅助诊断技术已比较成熟 [ 9 ] ,采用获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AI三类证的AI影像软件可用于结核病的临床辅助诊断,可提高结核病诊断的准确率和医师工作效率,但是AI软件分析的结果不能直接作为疾病的最终诊断结果,其仍需医师本人确定。
此外,医师还可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教育课程、疑难病例讨论等,提升医务人员之间的业务水平 [ 4 ] ;针对基层及贫困地区,实施远程教育和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 [ 4 ] ;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提高结核病患者自我健康管理能力 [ 4 ] 。
互联网就诊途径,通常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官方认证的医疗机构提供,患者可以通过官方APP、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进入互联网医院平台。在互联网平台上,患者可以通过平台的预约系统选择专家进行挂号。药物购买途径:互联网平台提供线上处方服务,患者可以选择到医院药房自取或快递邮寄到家。医保报销:根据国家政策,部分省份部分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可以通过医保报销,报销流程包括在线支付、医保结算等。国家将肺结核的检查治疗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实行减免政策。患者可以享受一线抗结核药物和部分二线抗结核药物的减免。
结核病互联网医疗机构还可以提供简化的操作指南和图解说明帮助患者更好理解就医流程( 图1 );通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帮助和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互联网就医的认知和操作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为结核病患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如帮助他们进行网上挂号、支付和报销等操作。通过上述措施,可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更加便捷和经济的就医途径,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自己的病情。同时,政府和医疗机构应继续优化互联网诊疗服务,确保所有患者群体都能享受到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
图1 结核病互联网诊疗流程图六、结核病互联网诊医疗规范
(一)结核病互联网诊疗的实施
结核病互联网诊疗的实施应遵循结核病相关防治管理指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级诊疗制度、双向转诊,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规范等政策要求,建立视频和图文问诊相结合的互联网诊疗模式,为复诊患者提供便捷的就医条件;并确保互联网医院在提供诊疗服务的时候,依托线下实体医院开展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实时进行线上与线下诊疗的有机结合 [ 2 , 4 ] 。针对出院患者开展院外全程管理,与院内服务形成在服务内容、诊疗数据的对接,形成结核病全程管理模式。
(二)结核病诊断、治疗、疫情报告
医师基于相关行业标准、诊疗规范、指南、专家共识对结核病患者进行诊断,为患者提供标准化或个体化的治疗方案。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指南》的有关规定,对首次诊断的病原学阳性、病原学阴性、无病原学结果、利福平耐药肺结核以及结核性胸膜炎患者,均需报告传染病卡。因互联网诊疗的服务对象为结核病复诊患者,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故报告传染报告卡已在线下医疗机构上报,互联网无须再次上报。患者互联网就诊时需提供线下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历资料,接诊医师根据患者提供的病历资料判断是否已在线下医疗机构诊断结核病,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诊断证明者,不予接诊,建议其及时到线下医疗机构复诊。
(三)抗结核治疗监测、评估
根据《中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南》,医师需定期对结核病患者抗结核治疗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估。
初治敏感肺结核患者分别于抗结核治疗2、5、6个月末,需进行痰涂片及培养检查,如果痰培养阳性,应进一步行菌种鉴定及药敏试验,在治疗2个月末时痰菌仍阳性,需在治疗3个月末加查一次痰涂片和培养。治疗期间一般每个月检查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必要时查尿常规、心电图等,观察药物不良反应,治疗强化期末及结束时应进行影像学检查,判定治疗效果。当病情发生变化时,需增加临时复诊,并根据新的病情增加相应检查,做出相应诊断和处理。
耐药肺结核患者监测项目包括:每个月检查血常规和肝功能、肾功能、尿常规,若使用贝达喹啉、德拉马尼、氯法齐明等容易引起心脏不良反应的药物,需注意必要监测电解质及心电图,每月复查痰涂片、培养。根据治疗方案用药情况,必要时监测甲状腺功能、听力、视力、视野等。注意监测体重,根据体重调整药物剂量。对于治疗效果不理想的患者,注意检查抗结核药物的血药浓度。如患者病情变化,可随时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咨询;但当出现需立即在线下医疗机构诊治的情况,需立即转至线下医疗机构就诊,待患者病情稳定后,可转互联网医疗继续就诊。针对长期在互联网平台就诊的患者,需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线下医疗机构病情的评估。
对于患者需要复查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尿常规、心电图及影像学检查者,互联网平台可以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使患者的检验检查资料能够安全、便捷、及时地传输给互联网接诊医师。患者也可以选择将检验检查结果上传至互联网平台供接诊医师查阅。
(四)终止互联网诊疗的条件
【专家建议6】结核病互联网诊疗规范严格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需定期对结核病患者抗结核治疗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估,必要时及时引导患者到线下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结核病患者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诊治 [ 5 ] :
1. 治疗过程中,出现需要在线下医疗机构诊治的结核急危重症或相关疾病,如高热、结核性脑膜炎、气胸、呼吸衰竭、大咯血等;
2. 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者,如严重过敏、严重骨髓抑制、严重肝、肾功能损害等;
3. 需要定期对合并症进行评估者;
4. 当可能存在误诊时,需转至线下医疗机构诊治者;
5. 患者因其他情况不适宜互联网医疗,需转至线下医疗机构诊治者。
(五)病历书写规范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书写电子病历,病历内容包括患者就诊科别、时间、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辅助检查、体格检查、诊断及处理意见等需记录完整 [ 2 ] 。图文对话、音频、视频资料等互联网诊疗过程及结果应当记录完整、全程留痕、可追溯 [ 2 ] 。
七、开具处方及合理用药评估
【专家建议7】接诊医师病历书写、开具处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且处方需在药师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医师在开具处方前,需亲自或通过互联网对患者至少进行一次医学评估。接诊医师需本人开具处方,不得使用AI等自动生成处方 [ 5 ] ,处方必须规范,有用药适应证,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疗程,在线处方必须由医师电子签名,如超说明书使用,应写明原因并再次签字,所有处方由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 [ 2 , 4 ] 。同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其他用药风险较高、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 [ 2 ] 。严禁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以及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 5 ] 。电子处方需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运行)》等处方管理规定,并接受处方审核和点评。为14周岁以下的儿童患者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首先须有儿科医师资质,同时,需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 2 ] 。
合理用药的评估方面,以标准治疗方案作为合理用药的考核标准,医务部门每年可定期抽查互联网病历记载的病程、疗程、治疗方案情况,由药师评估药物使用的合理性。互联网平台将用药数据上传至云平台,通过评估及时发现不合理的用药,通过提醒、限制、拒开药等措施提醒医生以提高抗结核药物使用的合理性。
八、患者健康教育
【专家建议8】医务人员可利用互联网通过自媒体、短视频平台及小程序等形式对患者及其家人进行健康宣教。
由于结核病临床表现缺乏特异性,如消瘦、乏力等症状容易被患者忽视,且抗结核疗程长,药物不良反应多,患者依从性差的现象比较常见,因此,医务人员可利用互联网平台对患者及其家人进行结核病相关知识的科普宣教,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患者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健康素养和治疗依从性 [ 4 , 7 ] :
1. 结核病患者健康教育内容:结核病常见的临床表现、诊断手段、抗结核药物不良反应表现及随访内容等。
2. 结核病宣教形式:通过多种形式(自媒体、短视频平台及小程序等)为患者提供结核病相关健康教育,如结核病相关科普文章、短视频、微电影等。可根据疾病的特点进行知识点推送等。
3. 通信技术:通过移动端操作入口与电子药盒的网络联通、手机短信和微信等提醒患者按时服药,可以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提高患者治疗率及痰菌阴转率 [ 10 ] ,如病情变化,及时前往线下医疗机构就诊。
4. 其他:对患者进行心理疏导,通过互联网平台使患者主动参与健康教育,比如建立结核病患者俱乐部,让治愈患者分享治疗成功的经验等多种形式,可增强其他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提高治疗的依从性。
九、不良事件报告
【专家建议9】接诊医师在互联网诊疗中发现不良事件,需及时在互联网诊疗依托医院的不良反应报告系统中进行报告。
医师在诊治患者过程中发现处方、药品发放、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医疗服务不良事件或药品不良事件时,应立即报告互联网平台不良反应报告系统,并指导患者治疗,必要时应转至线下医疗机构就诊 [ 2 , 5 ] 。
十、诊疗纠纷、投诉处理
【专家建议10】接诊医师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互联网诊疗中的纠纷和投诉。
医师应熟悉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发生纠纷和投诉的处理流程,当在诊疗过程中产生投诉或医疗纠纷时,应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 5 ] 。
十一、相关伦理问题
【专家建议11】医务人员在结核病互联网诊疗中需严格保护患者隐私,数据用于教学、科研需获得患者知情同意。
医务人员需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当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需及时向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 5 ] ;在未获得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将患者数据用于教学、科研等 [ 2 , 4 ] 。首次开具抗结核药物前,需告知患者使用抗结核药物的必要性及可能存在的药物不良反应,线下医疗机构就诊签署抗结核药物治疗知情同意书,在获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具抗结核药物,同时告知患者治疗过程中需密切观察并随诊。
十二、互联网诊疗设施配备问题
【专家建议12】对于无法配备互联网诊疗相应设施的基层医院,建议与当地具备远程医疗的医院以合作共建的方式设立分中心、简化的远程医疗系统、移动设备等方式提升基层医院的远程医疗服务能力。
对于无法配备互联网诊疗相应设施的基层医院,建议解决方案如下:
1.建议与当地具备远程医疗的医院以合作共建的方式设立分中心:通过与当地远程医疗中心共建分中心的方案,实现远程医疗网络、平台、硬件设备的一体化建设,节约建设成本,并提升传输质量。
2.政策和资金支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基层医院提升信息化水平,并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帮助基层医院改善硬件设施。
3.简化的远程医疗系统:开发和部署简化版的远程医疗系统,这些系统不需要高端硬件支持,而是通过优化软件和流程设计来实现远程医疗服务。
4. 移动医疗服务:利用移动设备提供远程医疗服务,降低对固定硬件设施的依赖。
5.租赁或共享设备:基层医院可以考虑租赁所需的医疗设备,或者与其他医疗机构共享设备。
6. 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与区域医疗资源布局协同发展:在进行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时,考虑区域医疗服务能力和需求,以及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目标,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这些解决方案旨在通过技术、政策和资金等多方面的支持,提升基层医院的远程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基层对互联网专家就诊的需求。可以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基层医院提升信息化水平,并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帮助基层医院改善硬件设施。
十三、小结
结核病互联网诊疗是执行结核病防控策略的必然途径和趋势。随着互联网技术和AI的不断发展和及普及应用,以及人们对结核病管理模式认识的进一步转变,结核病互联网诊疗管理模式将成为时代必然趋势。本专家建议旨在促进结核病互联网诊疗管理模式有序发展,规范医务人员互联网诊疗行为,促进结核病患者的诊治全程规范管理。
执笔:李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 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吴迪(福建省福州结核病防治院 福建省福州肺科医院)编写组专家(单位按拼音排序,专家按姓氏拼音排序):北京结核病诊疗技术创新联盟(王笑春、姚宇峰);北京老年医院(曹文利);长春市传染病医院(邓辉);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杨伏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璞);福建省福州结核病防治院 福建省福州肺科医院(陈晓红、吴迪);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南平市第一医院(林赛金);广州市胸科医院(胡锦兴);黑龙江省传染病院(金龙);江西省胸科医院(邓爱花);清华大学附属北京清华长庚医院(林明贵);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呼吸内科(陈雪融);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刘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 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初乃惠、杜建、高孟秋、李强、马丽萍);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吴妹英、沈颖杰);武汉市肺科医院 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杨澄清);西安胸科医院(党丽云);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陈善豪);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黄永茂);西藏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罗巧侠);新疆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詹爱琴)指导专家:杜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 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吴妹英(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