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国试点城市,4月1日,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专项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符合办法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分档进行补贴,吸引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专项补贴,是指对在济南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实施办法》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精准补贴的方式,助力灵活就业人员稳业安居。采取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确认、按月计算、定时分配的模式。
补贴对象为在济南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新购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并自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的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同时是主借款人和购房产权人。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专项补贴期限自贷款发放第一次正常还款月份算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笔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正常还款期间,每月可获得贷款利息专项补贴120-26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根据财政预算及实际需要,贷款利息补贴定时分配,共发放两次。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专项补贴条件和标准,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及截至2026年4月份实际还款情况和2026年5月份至12月份的实际还款情况,分别核算当期专项补贴资金总额及明细,于2026年5月份和2027年3月份将补贴资金分别及时发放至灵活缴存的主借款人个人公积金账户。
活缴存人员在获得专项补贴期间出现断缴、停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缴存性质发生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变为单位缴存)、补贴期满12个月等情况,专项补贴自上述情况发生的当月终止,后续也不再享受此项专项资金补贴。在贷款发放至补贴发放前,个人灵活就业公积金账户销户视为个人放弃补贴,则不予发放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贷款利息专项补贴期间可以提前部分还款,还款状态正常可继续享受补贴;还可以提前全部结清贷款,但结清贷款次月补贴终止。
记者:罗晓飞校对:汤琪编辑:刘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