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政权的“神经末梢”,基层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职责,是建设“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基础支撑力量。然而,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深入推进,结构性调整所带来的各种矛盾集中显现,现有维稳体制难以有效应对层次多样、复杂交织的利益诉求,因信访引发的涉稳事件日益频繁。公安机关在属地党委政府的指令下承担维稳职责,需直接应对信访群体或个人,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与保障民众权益间取得平衡成为一大现实挑战。
《信访工作条例》确立了属地管理的信访工作原则,意在明确属地政府的责任,防止推诿,但实际运行中,属地管理被误解为户籍地管理,信访处理过程中引发了多方矛盾。信访人希望上级部门关注并促使事发地解决其诉求,但现实中,事发地往往不负责接访,转而由户籍地政府主导,信访人的问题往往得不到实质解决,进而对户籍地政府产生抵触情绪。户籍地政府则因考核制度压力,往往采取维稳措施,对信访人进行管控,动用行政甚至刑事手段限制信访活动,或通过无条件安抚避免越级信访。与之相对,事发地政府则因属地管理原则,易产生懈怠、推诿,甚至消极不作为。
上级考核高度依赖“工作留痕作”为奖惩依据,在公安信访维稳工作中尤为突出。基层工作过度强调“工作留痕”,层层加码索要留痕资料,将痕迹管理演变为“痕迹主义”,无疑大大增加了基层负担。基层派出所为应对上级检查督察,需耗费大量精力充实台账,真正解决信访问题的时间精力被挤占。在对信访人员的稳控过程中,也要求详尽记录,进一步加重了基层负担。基层疲于应付检查,在警力和经费不足的情况下,难以深入分析信访群众的实际需求,致使他们的救济诉求未能得到有效回应甚至被忽视。重“痕”不重“绩”,留“迹”不留“心”,白白耗费基层民警大量时间精力,属于典型的本末倒置。
考核评价机制本应在激励和约束公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但在压力型维稳体制下,“一票否决”机制将维稳压力层层传导到基层,最终导致行为异化。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以信访总量、赴省进京越级信访等数量指标为主要考核依据,为实现辖区短期内的“表面稳定”,往往采取拖延处理、物质安抚、施压逼迫等手段,对信访人员进行控制,努力实现“息访罢诉”的考核目标。以控制信访为导向的考核机制,使得基层公安的基础性职能,即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工作逐渐被弱化,转而消极应对各类不断涌现的抗争事件,民众的正当诉求常被忽视或压制,积累成社会矛盾的“堰塞湖”。
在严格的问责考核机制下,地方党委政府倾向于通过公安快速处理信访维稳中的“问题”。例如,对重点信访人员的身份和活动信息进行监控;对失控的信访人员进行技术追踪;依赖公安的强制措施进行压制。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指令与行政干预下被迫采取强制手段,以对非法信访行为进行打击控制,成为实现维稳最直接的手段。然而,信访人员寻求解决权利诉求,选择非法信访时也预见了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公安的强制打击不仅难以解决实质问题,反而加深了信访人员对公权力的不信任,使矛盾直接转向公安机关,形成了“压制越强,反弹越大”的困境,信访维稳工作陷入恶性循环。
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现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效力较弱,公安机关在信访维稳中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信访维稳工作,主要依赖强制手段,但现有法律依据有限,只有在非法信访行为涉及扰乱秩序时才能处罚,而很多信访行为并未触及严重的法律后果,公安机关在维稳中常常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同时,由于迫于党委政府“不合理”的要求,公安机关在信访工作中容易产生“异化”行为。尽管信访制度存废存在争议,主流观点倾向于在现有制度上完善法律体系,以便更好地规范公安行为,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社会综合治理是一种多主体参与的模式,借鉴“枫桥经验”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在信访维稳实践中效果有限,主要原因在于治理体系不健全。从主体角度看,政府部门过度依赖公安强制力,弱化了应由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矛盾化解或司法救济,致使矛盾升级为信访事件。基层信访维稳的问题源于群众的抗争与政府“摆平”角色之间的博弈,而传统的控制型社会管理模式忽视了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行业协会、工会等社会主体也未能在调解或维护利益中发挥作用。此外,村民自治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承受了过多行政任务,难以有效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纠纷,造成矛盾最终演变成信访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