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崩溃了!北京,一个大妈花280万买下560万的房子,打算给儿子做婚房,装修时意外发现墙是“红色”,邻居竟说:这房子你也敢买,白给我都不要?大妈后悔:真不该贪便宜呀。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01 案情回顾
李大妈是北京的一位普通居民,最近她忙得不亦乐乎,因为她的儿子明年就要结婚了。这当妈的,自然是想着给儿子置办一套婚房,让小两口有个独处空间。
说来也巧,李大妈在网上转悠的时候,看中了一套房子,原价560万呢,现在竟然只要280万,直接便宜了一半!
李大妈心想,这可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于是果断出手,把这房子给买下了。
买完房子,李大妈就开始琢磨着怎么装修。可没想到,装修工人在拆墙的时候,发现其中一面墙里面竟然是红色的,看起来不太对劲,就告诉了李大妈。
李大妈找周围邻居一打听,好家伙,这房子以前住的租客出了事故,不幸去世了,那个房子就是案发现场。
李大妈一听,就不舒服了,太膈应人了,这房是给儿子的新房,结果遇上这么个事情。
她越想越不对劲,就找到卖房的那个人:“你这人怎么这样呀,你房子出了事故,这么重要的事,竟然瞒着不说。”
卖房的人矢口否认:“没有的事,我就是着急用钱,才卖房的。”
可李大妈都打听清楚了,原房主就是没说实话,她觉得自己被骗了,要求对方退钱,这房子她不要了。
原房主当然不答应,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合同签了,房子买了,想退钱,做梦去吧。
李大妈气坏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原房主退房退钱,赔偿装修损失的金钱。
02 法律分析
法庭上,李大妈指出:原房主故意隐瞒重大信息,如果自己知道这房子的情况,肯定不会购买的,更不可能买来给儿子当婚房。
原房主辩称:房子的租客确实出过事,但那是意外,没必要嚷嚷的人尽皆知。而且正常情况下房子卖560万,自己降价卖280万,已经便宜了一半了。
那么,法律上会怎么看待这个事情呢?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房主在卖房时,隐瞒了重要信息,存在过错,李大妈提出的退房退钱,法律予以支持。但是李大妈要求的装修损失赔偿,因为其买房前未核实房屋相关信息,存在一定过错,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裁定:责令原房主退还李大妈购房款280万,至于装修产生的金钱损失,由李大妈自行承担。
03 案件教训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原房主太不地道了,明知道房子出过事,还故意瞒着不说,太恶心人了。尤其是李大妈买房子,是为了给儿子当婚房,结果买了个“凶宅’,心里能舒服吗?
也有人认为:李大妈太事了,自己买房的时候没问清楚,光图便宜了,现在出事了,就要求退钱,原房主也够倒霉的了。再说了,房子价格便宜了一半,用脚后跟想想,都知道里面肯定有事呀,早干啥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