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良情感网

刚刚!荆门中院发布4起典型案例

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荆门中院发布4起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旨在深入剖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键环节与法律要点,凝聚社会共识,鼓励担当作为,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让每颗童心都能在法治阳光下健康成长。

目录

1.撤销并指定监护人解决监护“空位”问题

——某居委会与王某、陈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母亲不履行监护职责依法作出家庭教育令

——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3.引入社会力量巧解抚养难题

——李某诉赵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4.坚持惩护一体助力罪错少年回归正途

——陈某盗窃案

01

撤销并指定监护人解决监护“空位”问题

——某居委会与王某、陈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王某(化名)与陈某(化名)婚后育有5名子女,2人长期吸食毒品。5名未成年子女处于长期无人看管状态。王某与陈某因违法犯罪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其中3名未满八周岁子女陷入无人监护的危困状态。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法院撤销王某与陈某的监护资格,指定某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为监护人。

/裁判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陈某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多名未成年子女无人看管,已不适宜继续担任3名子女的监护人。依法裁定撤销王某与陈某的监护资格,指定某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作为3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撤销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的情况下,法院通过撤销监护权并另行指定监护人的方式,能够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权益监管与保护缺位,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案中,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民政等多部门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监护人。结案后,法院继续推动司法延伸与社会治理融合,与禁毒办、检察院、民政局等部门联动,研究确定三子女后续心理疏导、教育指导、关爱帮扶等事项,构建“司法+民政”的全方位权益保障体系,切实实现困境儿童“实质解困”、幼有所养。

02

母亲不履行监护职责依法作出家庭教育令

——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钱某(化名,女)与孙某(化名,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钱某于2016年到外地工作,双方再无接触。钱某起诉离婚,孙某对夫妻感情破裂无异议,但因担心自身经济条件无法抚养两个小孩及钱某不履行抚养义务,不同意离婚。

/裁判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该离婚案的关键在于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钱某作为母亲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方面存在严重失职,遂向钱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履行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职责。同时,法院委托荆门市婚姻家庭教育辅导站对二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2名未成年子女由孙某直接抚养,钱某一次性补齐自2016年以来的抚养费,并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案件办结后,经法官多次跟踪回访,钱某均能按时支付抚养费,还经常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关心两个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并利用节假日探望孩子。

/典型意义/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母爱都是无法或缺、不可替代的,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父母都应当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本案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教育的约束,以法律手段督促监护人履职,让家庭教育不再是“家事”,推动“依法带娃理念落地”。

03

引入社会力量巧解抚养难题

——李某诉赵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化名)与赵某(化名)原系夫妻,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赵小某(化名)由父亲赵某抚养,母亲李某每年定期支付赵小某的抚养费。后赵某因交通事故瘫痪在床,日常照料孩子存在困难。李某认为赵小某跟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多次与赵某协商变更抚养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赵某之间的隔阂导致对孩子抚养产生矛盾,单纯变更抚养权难以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诉讼中,法院积极邀请司法所、综治办、村书记等共同参与化解工作,多角度纾解矛盾。后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抚养权不做变更,日常监护权交由李某及其母亲,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双方协商负担,李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结案。

/典型意义/

父母离婚后,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法官调解接力、社会力量协同、帮扶政策嵌入,既守住法律底线,又突破情感梗阻,通过调解既解决了母亲对孩子成长的关切,又维护了残疾父亲的合法权益,更让孩子在双亲关爱中健康成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04

坚持惩护一体助力罪错少年回归正途

——陈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化名,作案时16周岁)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窃取财物价值合计五千余元。案发后,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庭审中,陈某表示现已认识到自身所犯错误,今后将遵纪守法,恳请法庭给与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其母亲郭某(化名)表示今后将加强对陈某的管教与引导。

/裁判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陈某的父母因工作原因,疏于对陈某的家庭教育,遂责令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同时,法院联合社区矫治机构为陈某制定了专门帮教方案,以“线上+线下”方式灵活开展跟踪回访帮教。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未成年人缺乏监管从而沾染不良习惯,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典型案例。法院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严格遵循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未成年罪犯真诚认罪悔罪的前提下,最大程度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同时,法院深入剖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指出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责任缺失的危害,督促指导未成年人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