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一民营企业家涉案,债权人呼吁应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陈勇评论 2023-08-04 20:36:23

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行。经历了9个月的调查,债权人呼吁资兴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从速办案,其结论和所作出的决定理应能够经得起人民和法律的检验。

湖南天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天沅化工)位于郴州市宜章县。公司注册资本1.6亿元,总资产3亿元人民币。主要生产液氨、碳酸氢氨、氨水、复产二氧化碳等,是湖南省为数不多的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之一。

产品畅销广东、广西、湖南、江西四省,年产值近3亿元,解决就业400多人,年上交税费2000多万元,曾是郴州市的龙头企业和纳税大户。

今年3月,郴州多位商界、政界、法律界知情人士向《陈勇评论》反映,天沅化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红校,被股东举报其涉贷款诈骗、黑恶势力、受贿、职务侵占、煤矿事故等多个问题,2022年11月开始接受警方的调查,被羁押9个月。

后经核实,郴州市资兴市纪委监委于今年4月19日决定对黄红校进行立案调查,郴州市资兴市监委于4月28日以涉嫌行贿犯罪下达留置通知书,7月17日下达解除留置通知书。

当天,郴州市资兴市公安局以涉嫌“骗取贷款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黄红校进行拘留。近日,黄红校由资兴市公安局移送资兴市检察院进行批捕审查。

根据向知情人了解到的情况及某律所律师咨询得知,所谓被骗贷款的银行并未向法院起诉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银行都不认为自己有损失,又如何能说黄红校是骗取贷款?

所以律师认为骗取贷款罪不成立,黄红校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系2005年给黄红校发放贷款的具体经办人。他在一份《关于黄红校贷款案件的情况说明》中写到:

“2005年7月1日整合发放了黄红校的担保贷款265万元,其担保人是梅田镇车头村黄朝运,黄红校和黄朝运这两个客户都是当地煤矿的大老板,每月收入都是在300-500万元之间,是我社的存款大户,他们为人诚实守信,有充足的还款来源,无贷款风险。

其次,黄文国、黄恩校、黄群娥三户的借款投资全部投入在湘南炭肥厂,都在黄红校股东名下,被黄红校实际控制,为了控制贷款风险,增强与客户黄红校公司的业务关系,同意将黄文国、黄恩校、黄群娥的贷款整合转入到黄红校的贷款账户中。报县信用联社批准后才同意发放,具体见当时的信贷档案。

另外,为了做好我社的存款工作,更好的为客户服务,我社的存款在黄红校、黄朝运、黄文国、黄群娥的大力支持下,他们公司煤矿的存款、湘南炭肥厂的存款账户全部都在我社开户存款,至2005年底我社的存款突破2亿元大关,获郴州市第一名,全省第三名存款大奖。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我社当初发放黄红校的贷款无任何风险无任何损失。”

根据具体经办人李某的陈述,黄红校获取贷款的程序合法,并被认定为无任何风险。银行如此评价,黄红校被指控的“骗取贷款罪”又从何而来呢?

其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黄红校在被留置之前已经归还了部分款项,也在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黄红校家属已和多位自然人债权人协商,并取得谅解(其中包括最大自然人债权人孙冠群)。

黄红校向债权人所借的款项都是用于经营湖南天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款项并不是由黄红校自己拿去私人挥霍,这些债务都是由经营企业所产生。为了维持企业的运转不得不以贷养贷,最终没有走出这个恶性循环。在黄红校未被采取留置措施前,有向孙冠群等多位权债人还过款。

最大自然人债权人孙冠群的谅解书

律师认为,只有对黄红校变更强制措施,黄红校的企业(湖南天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坤泰化工有限公司、麻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债权人包括银行的债权才有归还的希望,只有他本人才能理得清这堆烂摊子。他不出来,这些债权人也看不到希望。

律师表明:“现在检察机关办理的不是案件,是很多人的人生,黄红校牵扯到很多债权人,很多债权人后面也很多家庭,只有黄红校出去把企业盘活,才是本案更应该关注的问题。”

根据了解,黄红校在宜章县经营企业多年,逐步成为一位农民企业家。平日里追求上进,乐善好施。邻里乡亲,合作伙伴对其素有好评。这从当地政府颁发给黄红校的系列荣誉当中可见一斑。

而自从黄红校被留置以来的9个月时间中,曾经受惠于黄红校的宜章县当地村民亦自发地向郴州市、宜章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呼吁依法依情理处理。

“黄红校获罪指控,不排除是股东曹某、王某等人在背后积极运作的结果。其目的就是想侵占黄红校的资产。”一位当地政府人士向《陈勇评论》说:“黄红校就是一个受害者。”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两高强调: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意见再一次要求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

意见要求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行。经历了9个月的调查,债权人呼吁资兴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从速办案,其结论和所作出的决定理应能够经得起人民和法律的检验。

《陈勇评论》将继续予以关注。

2 阅读:1799
评论列表
  • 2023-08-05 09:59

    合法经营才是正途,法律的基础性在哪?就在于同样的犯罪行为,不能区别对待。

    用户17xxx97 回复:
    你每天都在被区别对待,呵呵
  • 2023-08-05 08:31

    这个写评论的人自己就有问题,而且当事人你们去当地打听看有没有诬陷,现在这些人都是。。。

陈勇评论

简介:独立意见表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