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检察院对警方检方存在分歧意见的案件举行听证会,体现了审慎严谨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程序性公正,体现了对申诉人负责的态度。湘潭市检察院对于湘潭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两个存疑有必要进行全面审核。
2022年8月,湖南野力型材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张华向《陈勇评论》反映,湖南野力型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设合同、伪造公章、伪造委托证明、将工程款指定划至个人账户等方式,侵占企业资产数额不菲。仅公安机关查明的侵占金额就有62万元,还不包括普通侵占金额100多万元。
2019年,在发现张某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之后,张华(股东)向湘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湘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两年多的侦查取证,认定湖南野力型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成立,2021年5月24日向湘潭县检察院移送了材料。
湘潭县检察院于2022年4月27日退回湘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2年5月19日补查重报。2022年5月24日,湘潭县检察院以“张某是否具有职务便利,涉案金额是否系湖南野力型材公司财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
2022年6月5日,湘潭县公安局向湘潭县检察院提请了复议,7月1日,湘潭县检察院依然决定不起诉。对此,湘潭县公安局坚持给张某定罪的意见,遂又向湘潭市检察院提起复核,但没有获得湘潭市检察院的支持。
经过调查,《陈勇评论》认为湘潭县公安局取得的相关证据合法有效,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嫌疑人张某以个人名义收取公司工程款、伪造公章出具收款委托书等涉嫌犯罪事实成立。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张某 身份符合刑法271条规定,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公安机关也扣押了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张某的违法所得60多万元。
在湘潭市检察院拒绝湘潭县公安局的复核申请后,报案人张华于2022年6月17日向湘潭市检察院提出了刑事申诉。《陈勇评论》对该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了关注。
2022年7月15日,湘潭市检察院口头通知受理张华的刑事申诉,9月7日,又再次书面通知受理。在2022年12月7日法定受理时间截止之前,湘潭市检察院又以案情复杂为由再一次将答复时间推迟。
2022年底,张华前往最高检反映情况,最高检转回至湖南省检察院,后再转回到湘潭市检察院。为了表示慎重,2023年2月20日,湘潭市检察院召集各方当事人举行了”对原案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潭县检刑不诉(2022)60号不起诉决定听证审查”。
听证会上,案件申诉人张华陈述,被申诉人张某是野力公司高管的身份确认无疑,在其向野力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中已经得到明确。因此符合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身份要求。
张华指控张某未经公司授权,利用公司高管职务上的便利,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虚假合同,伪造委托书、私刻公章,从项目合作方收取野力公司工程款,拒不交还公司。足以证明张某侵占的是野力公司的财产,并且野力公司的审计报告中都有张某收取工程款项的资料。
被申诉人张某的代理人的主要意见则为:张某收款不是侵占,而是为了完成张华交代的事务。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高度混同,张华和张某之间是工程结算纠纷,不是刑事犯罪。湘潭县检察院对张某不起诉,符合案件事实情况。请求上级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
湘潭县检察院原案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会表达意见,称不起诉是因为有两个存疑:一是对张某主体身份存疑,证据显示张某2013年上半年从野力公司离职,其离职后是否有职务便利,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存疑;二是对案涉三个项目的未入账的资金项目性质及数额存疑。除九华项目外,另外两个项目张某均有投入,承继施工,未做结算,且野力公司财务账薄已经被销毁。
而申诉人张华则认为湘潭县检察院的两个存疑根本不存在。
其一,张某侵占行为发生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所侵占财产完全属于野力公司,野力公司2017年才进行财产分配,有财产分配表为证,其侵占主体是野力公司。
其二,张华主张涉案三个工地的财务凭证并未销毁,并且有相关的证人证言,有清算组的决议书,清算审计报告,公安现场取得的证据。刑案是要以证据为依据的。
张华认为,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张某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过程中,出现了虚假公章、委托书,是整个案件中的重中之重,是这次听证会上取得的重大突破。
听证会上,被申诉人张某回答:“我所提供的证据,都已经交给公安,在公司我未管理过公章,公章在会计手中”。
听证会后,张华了解到,虚假公章和伪造合同、虚假委托书、伪造的财务凭证等都来自原野力型材有限公司会计章某某之手,张华已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并且还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阶段,听证会代表曾锡兰发表意见:
“经过听证员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证据没有形成锁链,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最后,湘潭市检察院听证会主持人进行了总结:“各位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各自发表了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评议,并形成了听证评议意见。我们将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案件处理结果将另行通知。”
对于听证会代表曾锡兰发表的意见,张华表示完全不能接受。
她认为被申诉人张某及其律师满口谎言,听证会代表发表的意见是一面之辞,他们根本就没有详细了解案情。
湘潭县公安机关耗时两年多时间进行侦查获取的证据视而不见,居然被听证会代表两个小时就否定了,仅凭湘潭县检察院两个所谓的存疑就做出“证据没有锁链,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的结论是不负责任的。
对于听证会代表发表的意见,张华再一次将自己的质疑意见通过快递寄给了湘潭市检察院的有关领导。张华在信函中请求湘潭市检察院全面审核证据,请求对张某私刻虚假公章、做假账、张某往来账目、伪造公司委托书进行全面审核。
张华认为,听证会上,被申诉人张某说有关行为行为是公司会计所为,那就更应该深挖。湖南野力型材有限公司会计章某某为何要做假账?私刻公章到底是张某授意的还是会计章某某私下操作的?是否有帮助张某做伪证?她这样做的目的又是什么?
之所以要通过信函的形式表达诉求,张华的说法是湘潭市检察院承办此案的工作人员刘某某说会影响办公,不准其再进入湘潭市检察院的大门。张华表示,依法维权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仍然对湘潭市检察院依法办案有信心。
申诉人张华《陈勇评论》认为, 湘潭市检察院对警方检方存在分歧意见的案件举行听证会,体现了审慎严谨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程序性公正,体现了对申诉人负责的态度。
诚如申诉人张华所请求,湘潭市检察院对于湘潭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两个存疑有必要进行全面审核。由于听证会代表属于社会人员,不具备详细了解案情,详细查阅案卷的基本条件,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可以参考,但不能作为检察机关的最终意见,这是显而易见的。
对一起案情和证据并不复杂的案件,《陈勇评论》亦相信湘潭市检察院能够最终拿出一份经得起法律和事实检验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