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高管入股后成路人,“金侨房产”指鹿为马竟“得逞”

陈勇评论 2022-12-23 12:16:40
公开资料显示,当年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华侨服务社经过企业改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繁衍成一家投资控股,教育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的多业态集团企业。尊重企业发展历史,尊重共同创业的老员工,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诚实守信、恪守商业道德才能行稳致远。

金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侨房产”)在湖南省湘潭市是一家颇具规模的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企业。创办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事业单位 — 湘潭市人民政府华侨服务社。

湘潭市企业改制工作办公室1999年2号文件批复显示:同意湘潭市人民政府华侨服务社整体改制为企业—湘潭金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新公司股本总额为150万元人民币。股本由个人股100万元,法人股50万组成。

1999年5月,湘潭市人民政府华侨服务社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申请将改制后的公司名称定为“湘潭金侨实业有限公司”,下设湘潭金侨房地产开发公司、湘潭金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潭金侨加油站三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湘潭市金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母公司没有具体的经营业务,履行管理职能。

湘潭金侨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后,为了将企业进一步规范管理,开始不断引进人才,于是在2001年4月,具有一定企业管理经验的胡辉被延揽进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鉴于胡辉的优异表现,2001年12月,“金侨实业”作出《关于同意胡辉等三位同志入股董事会的决议》,入股金额为5000元。

2003年,通过几年的努力和打拼,“金侨房产”已在湘潭市做得风生水起。公司为了鼓励人才,留住人才,决定由初创时的150万元原始股再扩股30万元至180万元,由中高层管理人员认购。高管认购的标准为2万元。于是,胡辉在2001年已经出资5000元的基础上再出资15000元。

金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胡辉出具了一张5000元明确注明为“入股金”的收据并盖财务章。而另外的15000元入股金收据,胡辉称已经遗失不可寻。

时间久远,尽管该收据的字迹已经比较模糊,但仍可辨认

湘潭金桥实业有限公司当时记录的胡辉入股记录

当时担任该公司高管、同样也认购了2万元股金的唐芸以及中管文迪涛均出具了胡辉认购2万元股金的书面证明。

2006年6月,“金侨房产”公司董事长任玉奇为了集中股权,由其个人将公司所有股权进行回购,包括原发起人股权以及后来引进人才的激励股权,唐芸和文迪涛两位的股权也由任玉奇回购了,只有胡辉的股权一直未解决。

此后多年中,胡辉多次向“金侨房产”催告,要求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但该公司一直置之不理。2020年,胡辉遂向法院提请了股东身份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胡辉持有的该公司1.1111%的股权。

2021年7月16日,湘潭市岳塘区法院(2020)湘0304民初3736号判决书驳回了胡辉的请求,理由是:

“胡辉主张其投入 2万元股本金,在没有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证据佐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又不能证实胡辉还缴纳了差额1.5万元,仅有金侨集团公司 5000元的收据情况下,胡辉主张对金侨集团公司投入2万元股本金并享有1.1111%股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胡辉上诉后,2021年10月27日,湘潭市中院作出(2021)湘03民终1752号判决,驳回胡辉的上诉。判决称:

“本案中,胡辉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其理由是金侨集团公司在2003 年增资扩股,由 150 万元扩股至 180 万元,高层管理人员的出资标准为20000元,故胡辉认购了20000元。

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从潭企政发[199912 号湘潭市企业改制工作办公室文件开始,均没有金侨集团公司由150万元增资扩股至180万元的证据,胡辉除了提交了一张盖有“金侨集团公司财务专用之章”,时间为 2003年4月27 日,入股金 5000 元的收据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证明其股东身份,没有出资证明书,也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胡辉上诉称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出具出资证明书,均属于金侨集团公司的义务,但从2003 年至今近二十年,胡辉明知金侨集团公司未向其出具出资证明书、未将其登记于股东名册、未通知其参加股东大会,但其一直未向金侨集团公司提出异议,这明显有违生活常理。

根据2001 年12月24 日,湘潭金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同意胡辉等三位同志入股的董事会决议》可知:胡辉、马建国和向仁龙三位同志入股湘潭金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企业股利的分配,不参与原始股份的配送。

因此,即使湘潭市金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湘潭金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上述董事会决议也已明确,胡辉入股湘潭金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只参与企业股利的分配,不参与原始股份的配送即胡辉只有根据湘潭金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利分配的规定,享有分红权,但其不享有股份的配送权。

综上,胡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要求确认持有金侨房地产开发 (集团)有限公司1.1111%的股份,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022年6月16日,湖南省高院(2022)湘民申2577号裁定书驳回了胡辉的再审申请。

对于该案的争议焦点,有关法学专家认为主要是如何定性胡辉交付的五千元的性质,究竟是股本金还是购买分红权的费用?

“从金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具“收据”的行为来说,上面载明的内容为“今收到胡辉交来入股金5000元”,其“入股金”的表述,据《证券投资大辞典》释义,“股金是股东对所认购的股份支付的款项”。根据文义解释,收款方已经承认款项属股本金,若是购买分红权,则应当使用“购买分红权”及相关表述,明确收款的事由。

其次,法院认定5000元系购买分红权的钱,其依据在于金侨实业公司所出具的《关于同意胡辉等三位同志入股的董事会决议》,但是该董事会决议系金侨实业公司单方作出,上面并未有当事人胡辉的签名,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金侨实业公司已经合法有效通知胡辉并征得同意。

无论胡辉是入股,还是购买分红权,都是需要当事双方达成合意的,但是金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除金侨实业的董事会决议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胡辉入股是为了仅仅获得分红权的意思表示。

再者,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金侨实业本身无经营活动。若金侨实业本身无经营活动,则无法产生利润,自然无法分红。若金侨实业本身无法分红,则要求员工出钱购买分红权显然是不合常理的,也不会有员工出资购买实际上不可能存在分红的分红权。

其次,根据《公司法》的历次修订,分红权均是属股东权利,是指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享有分红权最本质的要求就是具有股东身份。若企业给非股东员工分配利润,那也是以绩效、奖金的名目进行发放,不会也不可能要求员工还需出资购买。因此,胡辉交付的5000元性质应是股本金。”

为了核实情况,《陈勇评论》日前和“金侨房产”实际控制人刘朝晖取得联系。刘朝晖安排其公司法务、法律顾问当面进行了沟通。该公司辩称,胡辉入股的是湘潭金侨实业有限公司,并非是金侨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胡辉应该向湘潭金侨实业有限公司主张股权。

但是,该公司法务表示,胡辉之前已经和公司签署了退股协议。因此胡辉已经不能再向公司主张股权。《陈勇评论》请该公司法务拿出胡辉签署的协议作证。但该公司法务称协议已经归档,无法提供。

法务表示,胡辉在签字退股协议上当时是要退4万多(即2万元本金,再加上每年按45%的股值溢价的标准予以回购,时间三年,即2.7万元),并且通知了他本人,是他自己不来领取。

详阅案件,《陈勇评论》认为湘潭市岳塘区法院、湘潭市中院、湖南省高院的判决和裁定都存在着选择性采信证据、罔顾企业成立发展历史、基本事实审理不清的问题。

尽管金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多年里不断注资、不断变更登记信息,但是其企业的发展历史已经清晰地显示,其原始股本金就是来源湘潭市金侨实业有限公司的150万元,后来为了激励高管,增资扩股至180万元。

胡辉分2次购买其股份,第一次购买的5000元已经在湘潭金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收据中明确为“入股金”,第二次购买的15000元也得到了证人书面证明为入股金,具有法律效力。不知法院为何对这一事实视而不见?也不去企业实地调查?

工商部门备案的该公司重大事项说明载明:湘潭市金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湘潭金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而湘潭金侨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母公司只是履行管理职能,没有具体的经营业务。且注册资本的150万元作为应收账款由关联方湘潭金侨房地产公司使用。

由此可见,金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三级法院认为胡辉入股的是湘潭金侨实业有限公司而非金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是指鹿为马、偷换概念,混淆事实。

对于该公司所称胡辉之前已经签署了退股协议,因此胡辉不能再向公司主张股权更是无稽之谈。在三级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均未将该协议提供给法庭。

多年以来,胡辉多次通过向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任玉奇或者公司高管发送短信、邮寄信件、发送律师函等各种渠道主张股东权利,但均没有得到回应。胡辉也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

但在三级法院的审理中,均以胡辉多年没有主张股东权利,不合生活常理为理由之一驳回诉请。《陈勇评论》认为法院的判决才是真正的不合生活常理,是脱离现实生活的主观臆断,是典型的罔顾事实和证据的枉法裁判。

人民法院本是定分止争,解决纠纷的司法机关,对上诉人提出的诉求应该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平等的裁决。法律本身的赋予的含义是救赎,是保护弱势群体,是体现国家对人民的关爱,如果对人民群众的正当诉求作出偏差判决,不但不能息事宁人,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

根据多家企业登记信息APP的查询结果,《陈勇评论》发现,湘潭金侨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朝晖1997年至2003年曾任职于湘潭市中院,2003年至2005年曾任职于湖南省高院。凤凰网2021年12月的一则报道亦对刘朝晖的任职进行了佐证。

令人诧异的是,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刘朝晖于2013年1月取得圣基茨和尼维斯国籍,有境外永久居留权,但又显示中国国籍尚未注销。我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如果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其中国国籍自动丧失。因此,如果刘朝晖已经取得外国国籍,其中国国籍自动丧失。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但是,根据湖南软件职业技术大学官网报道,刘朝辉不仅担任了湖南软件职业技术大学执行董事,更是实际参与学校管理和办学,举行大学党政管理部门干部竞聘上岗动员大会。

因此,对于刘朝晖涉嫌双重国籍和涉嫌以外国国籍身份办学参与学校管理的问题,湖南省人口出入境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要进行联合调查,一旦查实要进行严肃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当年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华侨服务社经过企业改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繁衍成一家投资控股,教育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的多业态集团企业。尊重企业发展历史,尊重共同创业的老员工,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诚实守信、恪守商业道德才能行稳致远。

目前,湘潭市检察院已经受理了胡辉不服湘潭市中院(2021)湘03民终1752号判决的监督申请。《陈勇评论》对此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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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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