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释放,十一年后又重新定罪,长沙一位物业保安的“冤屈”

陈勇评论 2022-06-05 21:25:51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同样的审判理由,长沙市中院却维持了天心区法院仍然认为有罪的重审结果。这个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是什么因素导致了长沙市中院在认定上发生了改变?长沙中院终审认为有罪的证据和理由又是什么?

这是一起发生在14年前的至今仍扑朔迷离的案件。

当年27岁的株洲青年周双应聘成为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华银南苑小区保安。一年后,表现优秀的周双就被提拔成为护卫部代理主管。2008年8月19日,正当周双踌躇满志,想好好在单位表现的时候,自己却突然在华银南苑小区被警察抓了。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2021)湘0103刑初1181号判决书描述了周双的“犯罪过程”:

“2008年8月10日,被告人周双与弟弟周江(另案处理)叔叔周勇(已判刑)三人合谋实施盗窃华银南苑管理处保险柜,商议由被告人周双探知保险柜内有巨额现金时再决定盗窃时机,并负责在保安室截断监控电源、周勇和周江负责将保险柜抬走。

2008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周双与周江、周勇等3人得知保险柜内有大量现金后,便实施盗窃。

被告人周双在物业保安室拔下监控电源后,告知周勇、周江,二人遂携扁担、麻绳至华银南苑物业办公室内间缴费处柜台内,用麻绳捆绑放于此处的一个保险柜,2人用扁担将该保险柜抬走。

行至被告人周双事先准备的摩托车旁,周勇用被告人周双事先提供的钥匙打开摩托车,与周江一同将该保险柜运送至三人事先约定的长沙汽车南站附近,被告人周双乘坐的士与周勇、周江汇合后,三人一同将保险柜搬至的士后备厢。

周勇、周江便乘的士至株洲县渌口镇福生村亲戚周家辉家中躲藏。被告人周双骑摩托车返回华银南苑小区。2008年8月19日,被告人周双在单位被警察抓获。

周勇、周江得知被告人周双被抓后,遂将保险柜留在周家辉家中出逃。约三个月后,周江返回周家辉家中与周家辉、周咏芝一同撬开保险柜,将保险柜中的 65741.1 元人民币取走、并将保险柜中财务票据烧毁。被告人周双2009年4月30日释放后,与周江一起驾驶面包车返回周家辉家中将保险柜运走。”

案发地点华银南苑小区

但是,这个版本的“犯罪过程”早在2009年就被长沙市检察机关否定了。2009年4月30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长天检刑不诉(2009)13号不起诉决定书载明: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双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宣查起诉。

期间,2008年12月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08年12 月18 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9 年1月1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09 年2月18日,本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9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2009 年4月1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8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双伙同周勇、周江(均在逃)串至本市天心区华银南苑物业管理处,将该管理处财务宝的一个保险柜盗走,保险柜内有现金人民币 65741.1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双不起诉。”

2009年4月30日,在被羁押254天之后,周双获得释放。2011年7月13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长检赔复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其中载明:

“2011年2月15日,周双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2011 年4 月14日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长天检赔决(2011)01 号不予赔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双参与了盗窃犯罪,也不能证明周双故意作虛假供述,周双系被错误逮捕,周双要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刑事赔偿,理由成立,现决定如下:

1、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长天检赔决(2011)01 号赔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撒销。

2、赔偿赔偿请求人周双被羁押254 天赔偿金 36151.82元(254天x142.33元/天)。”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双系被错误逮捕”。然而,长沙市两级检察机关的认定并没有成为案件的终结。11年后,周双再次被抓捕。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2021)湘0103刑初1181号判决书载明:

“2019年10月24日,同案人周勇至新开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共同犯罪事实,与被告人周双2008年8月在公安机关的2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2020年,因发现新的证据,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再次将被告人周双网上通缉。2020 年4月13日,被告人周双在株洲市一宾馆被警察抓获。”

然而,这个由“同案人”周勇提供的“新的证据”,周双的辩护律师李国良告诉《陈勇评论》,在阅卷和庭审过程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始终都没有向他提供过周勇的供述内容。

而该案中的另一位证人周咏芝在书面陈述和律师调查笔录显示,他的证词是侦查和司法机关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并为此向纪检机关进行了举报。

周双的代理律师李国良在辩护意见书中写到:“由于周双被羁押时问较长,周双申请国家赔偿。天心区检察院受理了,并报长沙市检察院批准他的申请,决定给予周双 3.6万元国家赔偿。因此,相关办案人员理所当然受到了责任追究。从此,被追究人怀恨在心,为下一步对周双实施报复,埋下伏笔。”

周双时隔11年第二次被抓,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随后作出(2020)湘0103刑初75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双构成盗窃罪,且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责令周双及同案人共同退赔华银南苑物业公司65741.1元。

周双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院。长沙市中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湘 0103刑初7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撤销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长沙天心区法院重审后,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1)湘0103刑初 1181 刑事判决,坚持第一次判决结果。周双不服,向长沙市中院再次提出上诉。长沙市中院于2022年5月9日出具(2022)湘01 刑终472 号刑事裁定书,又维持了天心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周双的代理律师李国良在辩护意见书中认为:

“该保险柜失窃案,发案至今的13 年中,多次反复刑侦、检察、审理,一直未出现那个很难灭失的被盗钢制保险柜,不具备盗窃罪判决所需‘人赃俱获’的基本原则。保险柜失窃单位是‘华解南苑物管部财务室’,不能排除其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和伪造作案现场报假案的可能性。而保险柜中的被盗金额也是根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陈述所确定,根本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保险柜中的实际金额。

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以‘因当时其他同案人员在逃,公安机关未查获赃款赃物’为由作出了对周双不予起诉的决定。

而公诉机关指控的有关细节也站不住脚:

现场勘验必须有作案人的脚印,身高,指纹和现场遗留物等,并能互相印证,而这些在证据中均没有体现。

另外,华银南苑物业办公室存放保险柜的地方,难道没有摄像监控吗?作案人怎么可以愚蠢到拿扁担麻绳抬起就走?作案人将保险柜放在摩托车上,骑车招遥过市,穿梭在大庭广众之中,难道不怕抓活的吗?沿街都有摄像头,尤其是长沙汽车南站,那更是摄像头虎视耽耽,既然知道他们逃跑的路线,为何不去调阅摄像记录?

而且,根据对‘犯罪过程’的描述,运送被盗保险柜的出租车、面包车都是什么车牌号码?什么颜色?驾驶人是谁?这些证据都没有。周双、周江两人均无驾驶执照,也不会开车,那是怎么驾驶面包车运送保险柜的?

目前,这个‘新的证据’重点是‘同案人周勇’的自首。司法机关以此为由对周双进行逮捕公诉和审判定罪。这里面就存在疑点:周勇自首的原因和动机是什么?周勇自首的内容是否存在无中生有的编造?周勇自首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事实真相?

周勇的自首只是一个孤证,没有佐证。司法机关为了获得佐证,就偏听周勇的自首提到特级残疾人周咏芝,便对周咏芝非法取证。而非法取证已经在现场开庭时被周咏芝否定。至此,没有证据证明周双有罪。所以这是一起冤案。

长沙市中院2021年10月21日作出判决,发回天心区法院重审。天心区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派出5名办案人员来到株洲市渌口区,他们在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周咏芝家里进行现场开庭。

周咏芝面对录音、录像和笔录,说他根本没有见到过保险柜,也与周双素未谋面,素无来往。侦查机关人员找他取证存在胁迫,这种证据是非法无效的。他曾向中纪委和长沙市司法机关进行了举报。

天心区法院重审后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在判决书中,该院将在周咏芝家里开庭的情况进行了完全隐瞒,只字未提。显然,天心区法院已经涉嫌故意隐瞒该案的唯一证人证言。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为该案两次开庭,按规定,公诉机关天心区检察院第一次开庭、第二次开庭均不能是同一人担任公诉人。可是,该检察院的王雄在周双的代理人对此提出异议,请求回避后,而天心区法院也告知王雄,但他仍然违反回避制度,两次出庭公诉。该案从发案至今已有13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期。”

周双之父周新够近年来一直坚持向各级纪检政法机关反映情况,为儿子鸣冤

纵观全案,《陈勇评论》发现该案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周双于2008年第一次涉嫌盗窃罪被抓,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双系被错误逮捕,予以了国家赔偿。

在这个阶段,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两次延长审限,两次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最终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陈勇评论》认为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严格执行了“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严格遵照了有错必究的法治精神,值得充分肯定。

第二个阶段是周双于2020年第二次因为同案“出现新的证据”被抓,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做出有罪判决后,长沙市中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撤销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应该说,在这个阶段的上半部分,长沙市中院还是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作出了正确决定的。

然而,令人感到蹊跷的是,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同样的审判理由,长沙市中院却维持了天心区法院仍然认为有罪的重审结果。这个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是什么因素导致了长沙市中院在认定上发生了改变?长沙中院终审认为有罪的证据和理由又是什么?

一起发生在十多年前的旧案,历经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给予国家赔偿、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等跌宕起伏的环节,却最终被认定为有罪。周欢的代理律师李国良告诉《陈勇评论》,目前,家属已经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了再审,而按照程序,湖南省高院又发回了长沙市中院要求予以重审。

《陈勇评论》对此案将继续予以关注。

2 阅读:3325
评论列表
  • old 7
    2022-06-06 12:47

    法有什么用?

  • 2022-06-06 10:59

    如果是冤案,那么制造者就牵涉人员太多了?

  • 2022-06-06 14:41

    法律就是儿戏

  • 2022-06-06 07:03

    哎呦,这是2022年嘛

  • 2022-06-06 12:54

    当时没找到证据让其逃脱法律制裁,现在同伙投案把他供出来,追究他的责任没有问题呀

    我要发烂渣 回复:
    如果有新的证据,那么追究是必然。然而现在是没有新证据,所谓的“新证据”是自首的单方面口供和被推翻的残疾人的非法采证,前者也没有找到实际证据物佐证,后者的残疾人也投诉过受胁迫的非法取证。 这叫证据吗?
    only、 one。 回复:
    证据充分是可以零口供入罪的,反之口供除非是嫌疑人本人的才可以,不然的话没证据我说你杀人你就杀人了?
  • 2022-06-07 16:44

    请罗翔出马

  • 2022-06-09 06:54

    关键证据的士车没有找到,他目睹了大部分过程,要找到这辆的士车不是很难吧,除非是没有的事。

  • 2022-06-06 21:05

    手段这么高明?

陈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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