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湖南野力型材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张华日前向《陈勇评论》反映,湖南野力型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设合同、伪造公章、伪造委托证明、将工程款指定划至个人账户等方式,侵占企业资产数额不菲。仅公安机关查明的侵占金额就有62万元,还不包括普通侵占金额100多万元。
2019年,在发现张某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之后,张华(股东)向湘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湘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两年多的侦查取证,认定湖南野力型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成立,2021年5月24日向湘潭县检察院移送了材料。
湘潭县检察院于2022年4月27日退回湘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2年5月19日补查重报。2022年5月24日,湘潭县检察院以“张某是否具有职务便利,涉案金额是否系湖南野力型材公司财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
2022年6月5日,湘潭县公安局向湘潭县检察院提请了复议,7月1日,湘潭县检察院依然决定不起诉。对此,湘潭县公安局坚持给张某定罪的意见,遂又向湘潭市检察院提起复核,但最终没有获得湘潭市检察院的支持。
《陈勇评论》认为,根据我国司法制度,检察院对于公安移送的有罪起诉材料具有审查和监督的权力。但是,审查和监督也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也就是对公安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审核,对合法取得的证据予以认定,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在这个过程当中,要进行充分说明。
对于此案,湘潭县检察院以“张某是否具有职务便利,涉案金额是否系湖南野力型材公司财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显然没有说明白道理。
经过调查,《陈勇评论》认为湘潭县公安局取得的相关证据合法有效,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张某以个人名义收取公司工程款、伪造公章出具收款委托书等涉嫌犯罪事实成立。犯罪嫌疑人张某也基本认可存在职务侵占行为,公安机关也扣押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违法所得60多万元。
因此,湘潭县检察院应当对哪一部分事实不清、哪一部分证据不足进行一一列举,而不是笼统地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决定不起诉。否则就有滥用审查监督权之嫌,对报案人的切身利益造成损害,客观上纵容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在湘潭市检察院拒绝湘潭县公安局的复核申请后,报案人张华于今年6月17日向湘潭市检察院提出了刑事申诉。《陈勇评论》对该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了关注。
今年7月15日,湘潭市检察院口头通知受理张华的刑事申诉,9月7日,又再次书面通知受理。如果以9月7日起计,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受理时间即将到期。那么,湘潭市检察院的受理情况进展如何呢?
张华反映,该案经《陈勇评论》关注后,引起了包括湘潭市领导、市检察院等单位的重视。这三个月以来,自己也多次从常德前往湘潭市检察院询问进展情况,但仍被告知正在受理过程之中。
而最近的一次登门催办是11月28日。湘潭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向张华转达了被举报人张某的和解请求,但张华认为张某提出的和解金额和实际被侵占的公司财产相距较大,因此没有接受。
报案人张华根据了解,报案人张华自2019年发现张某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已经四年时间。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确凿。
本来以为对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顺理成章地进入司法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但是令张华没有想到的是,四年时间里,这个壳就卡在了湘潭县检察院这里。
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涉嫌犯罪的证据,湘潭县检察院罔顾事实,选择性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必有不可告人的蹊跷。这又岂能令人信服?
这样的认定不仅是对报案人张华合法权益的漠视,更是对法律的亵渎。纪监机关有必要对湘潭县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进行调查。
张华说,四年时间中,自己从常德往返湘潭一百多次,为了省下住宿的钱,就自带被子住在车上,坚持不懈地向湘潭县检察院、湘潭市检察院要一个说法。张华哀叹道,向司法机关要求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为什么这么难?
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此案,湘潭县检察院至今没有纠错。如今距离湘潭市检察院出具意见的三个月期限也即将届满。
张华说,自己不过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对此案出具一个明确的法律意见,即使不支持,她也可以凭此意见继续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维权。就怕检察机关无理由继续拖下去。
《陈勇评论》认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绝不能在湘潭检察机关中变成一句空话。
对于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湘潭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容不得半点其他非法律因素的干扰,更不允许腐败势力的渗透。
因此,湘潭市检察院必须要拿出一份公平公正、经得起法律审查的的受理意见书。《陈勇评论》对此将继续予以关注。
中间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还希望上级检察机关介入调查,也希望湘潭市人大代表能发挥监督作用关注案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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