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心不足蛇吞象!山东烟台,男子凌晨4时许,骑摩托车闯入高速公路,行驶2小时后不慎与人相撞身亡,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家人从保险和对方肇事者获赔74万元后,又以收费站未及时阻拦男子进入高速为由,诉至法院索赔25万元,收费站:他自己偷偷闯入,我们根本来不及阻拦!
(案例来源: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俊和李凤是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两个小孩,事发当天4时许,王俊开着三轮摩托车外出办事,经过一处收费站时,王俊无视警报提示,直接从ETC通道进入高速。
此后,王俊由西向东行驶,2小时后,与王涛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王俊被送至蓬莱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因颅脑重度损伤,于同月24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认定,王涛存在驾驶机动车未保证安全的违法行为,王俊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违规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违法行为。
交警队认为,两人的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相当,故认定王涛、王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王俊的损失共计848691元,由交强险承担121500元,商业险承担278690元,余额由王涛承担。
后王涛赔偿李凤34万元,并出具证明称双方已协商解决,但事后李凤以收费站存在过错为由,主张损失848691元,扣除王涛已赔偿的34万元后,收费站应赔偿25万元。
李凤表示,事发路段属于高速公路管理处管理,本应严格履行应尽职责,及时阻止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路。
但在王俊进入高速入口时,没有值勤人员上前阻止王俊,王俊畅通无阻顺利进入高速入口被放行,期间管理处既未报警,也无人员阻拦,致王俊发生交通事故。
故李凤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的行为属于严重管理失职,未履行及时阻止、及时报警、及时巡逻义务,其过错与王俊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赔偿25万元。
高速公路管理处辩称: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禁止三轮摩托车进入高速路,王俊未经许可非法闯入高速路,公路管理者不应承担责任,且李凤已从肇事方获得赔偿,不应主张双重赔偿。
第二,王俊驾驶涉案车辆存在违法行为,如无驾驶证驾驶车辆、灯光不合格、车辆未年审,鉴于王俊的违法行为,管理处无需担责。
法院查明,管理处在进入高速路的路段道边设有警示标志,上有拖拉机及二轮摩托车禁止进入的标志,李凤对该标志予以认可,但称无三轮摩托车禁止进入的标志。
涉事高速入口处,共有5个进入车道,4个为人工发卡车道,1个为ETC车道,车辆从有收费人员的车道强行闯入时,收费人员会劝阻。
ETC车道为无人收费车道,机动车具有路通卡和相关设备时,车辆经过该车道时,栏杆自行抬起,车辆进入通行,且ETC车道左侧安装有报警器和LED显示板。
如果车辆从ETC车道强行进入,显示板上警灯会闪烁,发出明显报警声,显示请走人工通道。
监控录像显示,王俊驾驶三轮摩托车于4:52:37到达并停在ETC车道,当时警灯闪烁,王俊在此停留20多秒后,从ETC车道栏杆旁边的空档进入高速公路,警灯仍然闪烁。
当时人工收费车道的一个工作人员出现,还未走至王俊跟前,王俊已进入高速公路,此后一直在高速上行驶,直至2小时后发生车祸。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王俊驾驶的三轮车最高设计时速为50公里,按照该规定,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王俊作为曾经接受过驾驶证培训的人员,知道也应该知道该规定,但却在显示屏和警灯2次闪烁后,仍然进入导致事故发生。
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王俊是非法强行闯入高速公路,其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管理处在此过程中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从而应免除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赔偿责任。
且事故发生后,交警队已经认定王俊和王涛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对该事故认定李凤表示认可,且李凤已按照该事故认定获得相应赔偿。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李凤诉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李凤负担,李凤不服上诉,认为管理处在发现王俊非法闯入后,没有及时报警和拦阻。
管理处主张王俊闯入高速时,ETC通道的警灯显示屏及警灯两次闪烁,其工作人员发现后出来制止,在王俊进入高速公路后工作人员已及时报警,其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
但管理处对其已报警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29条,管理处没有尽到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原判,由管理处赔偿李凤677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