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丽水公布5批不合格食品,含麻山药、草莓、豇豆、香蕉

聚集食安全 2024-05-12 06: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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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丽水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调味品、豆制品、酒类等7大类食品共计330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325批次、不合格5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鸥鸟王路林日旺便利店经营销售的草莓,烯酰吗啉(实测值:0.34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烯酰吗啉,是一种新型内吸性专用低毒杀菌剂,主要用作消灭真菌性病害,可用来防治水果霜霉病等,属于低毒杀菌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烯酰吗啉在草莓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本次抽检的草莓中检测出烯酰吗啉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加强防病效果超量使用农药,也可能是未严格按照农药安全间隔期,提前采收农作物。有关专家表示,烯酰吗啉的经口毒性低,无明显中毒症状,且尚未见中毒报道;研究资料显示:在试验条件下,烯酰吗啉无致突变、致畸、致癌作用。

2.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解放东街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麻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实测值:0.976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3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咪鲜胺,又叫咪鲜胺锰络合物,由咪鲜胺与氯化锰复合而成,是一种广谱杀菌剂,对多种作物由子囊菌和半知菌引起的病害具有明显的防效,也可以与大多数杀菌剂、杀虫剂、除草剂混用,均有较好的防治效果。对大田作物、水果蔬菜、草皮及观赏植物上的多种病害具有治疗和铲除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在山药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3mg/kg。有关专家表示,咪鲜胺一般只对皮肤、眼有刺激症状,食品中少量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咪鲜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3.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鹤溪南路龙鑫保健品店经营销售的香蕉,吡虫啉(实测值:0.12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吡虫啉,是一种烟碱类超高效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毒、低残留,害虫不易产生抗性,对人、畜、植物和天敌安全等特点,并有触杀、胃毒和内吸等多重作用,主要用于水稻、小麦、棉花等作物上蚜虫、叶蝉、蓟马、白粉虱等害虫的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虫啉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本次抽检的香蕉中检测出吡虫啉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果农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且未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头晕、恶心、呕吐等中毒反应,甚至可能导致癌症、畸形等危害。

4.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缙青路525号丽水农产品批发市场大牛蔬菜店经营销售的长豇豆,灭蝇胺(实测值:0.7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灭蝇胺,又名环丙氨嗪,为一种新型高效、低毒、含氮杂环类杀虫剂,是目前防治双翅目昆虫病虫害效果较好的生态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灭蝇胺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本次抽检的长豇豆中检测出灭蝇胺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生鲜蔬菜食品中少量灭蝇胺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灭蝇胺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5.丽水市松阳县西屏城东综合市场谢聪均经营销售的辣椒,噻虫胺(实测值:0.07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是一种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广泛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辣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本次抽检的辣椒中检测出噻虫胺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丽水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成各县(区)监管部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及浙江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销毁不合格产品,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及时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及核查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开展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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