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忻州公布6批问题食品,含甜瓜、粉条、芹菜、姜、香蕉

聚集食安全 2024-05-12 06: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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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忻州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21大类食品共计365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359批次,不合格6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朔州市朔城区大运果菜批发市场伍仁水果经销部生产供货、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黄河大街大众市场家福乐购物广场经营销售的甜瓜,乙酰甲胺磷(实测值:0.4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乙酰甲胺磷,是内吸性的有机磷类杀虫剂,用于果树、葡萄、棉花、大豆、花生、甜菜、芸苔、芹菜、豆荚等,防治咀嚼式口器和刺吸式口器害虫,如蚜虫、蓟马、鳞翅目害虫、蠕虫、锯蝇、叶蝉、毛虫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乙酰甲胺磷在生鲜瓜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本次抽检的甜瓜中检测出乙酰甲胺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了控制病情不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有关专家表示,果蔬食品中少量乙酰甲胺磷残留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乙酰甲胺磷残留超标的生鲜水果蔬菜,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2.忻州市代县梁改叶生产供货、忻州市代县东大街新家福乐购物广场经营销售的粉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0.122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铝的残留量(实测值:100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00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具有广泛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对霉菌、酵母菌和好气性细菌的生长发育均有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在粉条中的限量值为200mg/kg。本次抽检的粉条中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中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导致。有关专家表示,相关资料显示,山梨酸可以被人体的代谢系统吸收而迅速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在体内无残留,但长期食用山梨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骨骼生长、肾脏、肝脏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3.太原市尖草坪恒润城批发市场供货、忻州市代县城大南街客都购物广场经营销售的姜,噻虫胺(实测值:4.2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4.河北省高碑店市嘉鑫毅辉商贸有限公司生产供货、忻州市繁峙县繁城镇滹源西街万家祥市场乐祥家超市二部经营销售的姜,噻虫胺(实测值:0.6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噻虫嗪(实测值:0.6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3mg/kg);

5.忻州市繁峙县蔬菜果品交易中心大海军精品水果批发供货、忻州市繁峙县繁城镇石龙东街美特鲜生活超市经营销售的香蕉,噻虫嗪(实测值:0.04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噻虫嗪,均属于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广泛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中规定,噻虫胺在生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为0.2mg/kg;噻虫嗪在生姜、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分别为0.2mg/kg、0.3mg/kg。本次抽检的姜、香蕉中检测出噻虫胺、噻虫嗪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噻虫胺、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6.忻州市繁峙县杏园乡小砂村(北)利东信达水果批发供货、忻州市繁峙县滹源东街邻里优购生鲜超市经营销售的芹菜,毒死蜱(实测值:0.19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毒死蜱,又名氯蜱硫磷,是目前全世界使用最广泛的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广谱杀虫、杀螨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本次抽检的芹菜中检测出毒死蜱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并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容易引发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出汗、流涎、肌肉震颤,甚至抽搐、痉挛,昏迷,对人体健康可能有影响。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忻州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本辖区内各县、区级监督部门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并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开展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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