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达:一部政治演化史》26: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

永哥历史 2024-09-12 21:24:48

1、封建主义模式的形成,首先是由其实力结构决定的,然后发展出了跟这一实力结构相匹配的一系列制度、规则与惯例,进而又逐渐形塑了一整套跟实力结构、制度规则相适应的观念体系。

2、在实力结构上,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国王与贵族、领主与附庸都拥有一定的武力资源,跟贵族相比,国王甚至在武力资源上并不占有显著的优势,或者说,与联合起来的贵族相比,国王至多在武力资源上与之势均力敌。

3、除了武力资源,跟贵族相比,国王在财政与资源结构上也没有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所以,在封建主义体制下,尽管国王要比任何单个的贵族在武力、财政与资源上都强大得多,但跟联合起来的贵族相比往往至多是势均力敌。

4、封建主义体制下的贵族——特别是直属于君主的大贵族——完全不同于君主制中央集权官僚制国家中的高级文武官僚阶层,他们拥有既相对独立又实力雄厚的武力与财力资源。贵族阶层固然是君主的附庸,但君主并不拥有对他们生杀予夺的权力。

5、在制度规则上,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国王与贵族之间互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国王或领主需要为贵族或附庸提供土地和保护,贵族或附庸则需要向国王或领主表示效忠,并提供军事役务和财务支持,而双方均须遵守相应的规则与惯例。而这些一般规则又是由许多具体的制度、规则和惯例来支撑的。

6、比如,关于采邑及其继承制度,起初贵族并不拥有采邑的自动继承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对领主而言,一方面附庸如不履行义务,采邑当然应该收回,授给更驯服的仆人;另一方面,领主也没有必要反对采邑的世袭继承制。对附庸来说,他们的继承人当然有巨大的动力对领主行“臣服礼”,以便获得采邑的继承权。这些不同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导致采邑经常被传给附庸后代,并最终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采邑继承规则与惯例。这不仅意味着附庸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继承权,而且还意味着领主试图收回并重新分配采邑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约束。

7、又比如,在领主与附庸之间“保护”与“效劳”的关系中,附庸的首要义务是军事役务,但这种军事役务并非是无限的,而是也有一套对领主和附庸均有约束力的规则与惯例。简而言之,附庸通常只需要带领一定数量的骑士跟领主一起作战。附庸所须提供骑士的数量,大体上是跟领主授予附庸的采邑的规模有关。此外,军事役务并非没有时间期限上的限制。尽管关于服军役的期限在欧洲中世纪因时因地而异,但一种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封臣只应提供一定天数——约40天——的役务,封君只有在给对方付钱的情况下才要他超期限服役。”

8、再比如,关于附庸对领主财务支持方面的义务,尽管“领主希望附庸的钱袋也能为他所用”,但实际上,附庸对领主的财务义务仅限于诸如,封君被俘时、封君长子受封为骑士时、长女出嫁时、封君参加十字军出发时等几个有限方面。总之,附庸对领主的金钱援助是基于一套严格的规则和惯例的,而非领主——即便是君主——需要金钱时就能从附庸那里索求无度。

9、还比如,领主不仅对附庸拥有许多权力,而且还需要承担为其附庸提供保护及必要的生计,并确保其附庸得到公正的对待的义务。如果领主没有做到这一切,就意味着领主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当封臣受到“不公正的攻击时”,封君“必须保护封臣,反击敌人”,包括“迫使封君发动战争去保护封臣”。与此同时,一个同样重要的规则与惯例是,领主首先要保证自己不会侵犯附庸的采邑及财产,并能公正地对待附庸。但凡领主没有做到这些,就是对封建契约的一种破坏。在这种情况下,这也赋予了附庸违反封建契约或进行合法反抗的正当权利。

10、宗主权以及附庸对领主的效忠,是封建主义观念体系的核心价值之一。这意味着封臣不应从事任何损害其应效忠之人利益的行为,不对其应效忠之人背信弃义;意味着封臣在封建契约范围内以其忠诚侍奉封君;意味着附庸不得伤害或刺杀其领主的最基本规则。

11、附庸不得伤害或刺杀其领主这一最基本规则,一方面从封建契约角度来说,附庸对领主的任何伤害行为自然都是对这种契约的违背,遑论附庸杀死领主这种大逆不道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一个附庸伤害或刺杀他的领主,那么他通常将丧失从领主那里获得的采邑和财产的正当性——除非这个附庸在当时情况下的这种做法被普遍地认为是正当的。

12、由此演化形成的结果是,即便作为领主的国王犯下了十恶不赦的罪行或错误,作为国王附庸的贵族们通常亦不应该伤害国王,更不应该杀死国王,而只能要求或迫使国王纠正错误与改正行为。这就导致后来演化出了一系列约束国王的宪章。其基本理由就在于,贵族们需要对君主保持基本的忠诚——即便君主犯下了错误,即便贵族们获得了合法反抗权。

13、政治上的契约精神,是封建主义观念体系的另一核心价值。这种政治契约观念的核心是,君主与贵族或领主与附庸在政治上是互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而非一方是完全基于个人意志、恣意妄为的专制统治者,另一方是完全顺从其上位者意志的奴仆。或者更明确地说,封建主义体制下的国王应该“是服从国家的习惯法的。他的权力远不是一个专制国王的权力”。

14、法律与权利观念的成长也是封建主义观念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反映在:一是法律在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体制下扮演着重要角色,以及法律与权利的观念开始成长与流行;二是战争的起源往往是跟权利有关的,而不是简单的强权、实力或利益逻辑。封建主义是一个法律观念与权利观念逐渐成长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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