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达:一部政治演化史》25:封建主义是一种政治发明

永哥历史 2024-09-12 21:24:37

1、从人类政治演化史来看,封建主义是欧洲中世纪兴起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发明。封建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发明,其核心乃在于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中,领主应当提供土地与保护,并遵守惯例;附庸应当效忠领主,并履行军事役务与财政义务,如下图所示。

图 封建主义体制下领主与附庸的契约关系

2、也正是因为封建体制是一种契约,所以无论是领主还是附庸,都需要遵守这种规则与惯例,而不应破坏它。比如,领主不能无故收回过去授予附庸的土地,因为这样就违反了两者之间的规则与惯例——除非附庸此前已经违背了规则与惯例。

3、随着时间的推移,封建主义的许多规则与惯例还在不断地演化和固化。比如,关于采邑,惯例逐渐演变为附庸可以获得合法继承权,即一个附庸去世后,只要他有合法的继承人,领主一般就不能要求收回其土地,而应当把同一块土地授予这位附庸的合法继承人。当然,这通常需要一个仪式来加以确认。

4、封建主义起源的直接动力,是欧洲中世纪君主们在既无力进行国家构建、又需要获得武力资源的条件下不得不采取的一种策略选择。就此而言,军事与武力资源的需要,才是封建主义兴起的主要原因。

5、尽管封建主义在今天普遍被视为一种社会模式,但它首先是一种关于武力资源分配的制度安排。其特点:一是君主通常并不拥有大规模的常备军,而只拥有少量的自有军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当时君主们的财力决定的;二是君主进行对外战争时,需要召集各个直属贵族提供的重装骑兵作为军队的主力;三是各个大小贵族直接控制着规模不等的武力资源,并需要每年承担一定天数的军事役务,比如较为常见的要求是40天。

6、相比于君主制中央集权官僚制国家——比如古代中国或波斯帝国,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主义模式有着完全不同的武力资源分配结构。在君主制中央集权官僚制国家,皇帝通过高级将领直接控制着由国家财政供养的大规模常备军。封建主义则全然不同,武力资源在君主、君主直属贵族和其他贵族之间进行了某种分配,君主与大小贵族基于他们各自的实力直接控制着规模不等的武力资源——主要是重装骑兵。

7、封建主义体制在君主与贵族之间分配武力资源的结构,甚至是君主与贵族阶层在武力资源上的势均力敌,是后来欧洲——特别是英国——首先发展出约束君主权力的近代立宪政体的关键。或者说封建主义条件下君主与贵族阶层在武力资源分配上的势均力敌结构,是解释西欧近代立宪政体起源的关键。

8、就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的贵族而言,其首先是一个武装的阶层。许多人容易把欧洲中世纪贵族的核心身份理解为大地产的拥有者,但实际上,贵族的首要身份是专职军人,或者说是欧洲中世纪意义上的武力阶层,其核心职能是带兵打仗,跟随君主一起征战。

9、其次,封建主义是人身依附等级制与土地等级制的结合,亦即封臣制与采邑制的结合。这种多重等级体系的人身依附关系与土地制度,起初是君主基于获得武力资源的需要而构建起来的。所有在该人身依附等级制中扮演一定角色并拥有采邑的人,同时是需要承担军事役务的人。

10、最后,君主领导的统治体系是一种既结合公权又结合私权的复合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在封建主义体制下,公权与私权是高度结合的,很难在两者之间划出一个明确的边界,其结果就是公共权力变成了一个多层级、分散化的体系。这同时意味着,任何君主在封建主义体制之下都无法拥有君主制中央集权官僚制国家下的统治者所拥有的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威。

11、封建主义的一个关键制度细节是,领主与附庸或封君与封臣关系的确立,往往需要一个委身仪式。这一仪式要求委身之人须将双手置于另一个人手中,即未来封臣合掌置于未来封君的手中,而封君则需要双手握住封臣的双手,再加上封臣的宣誓,双方的关系由此得以确立。委身行为和效忠誓言一旦生效,通常是难以解除的,即封建主义条件下领主与附庸的关系是终身制的。

委身仪式

12、封建主义的另一个关键制度细节是它的契约性。这就意味着,封建主义的契约关系不仅约束着大部分的领主与附庸,而且还约束着位于等级制顶端的君主或国王。在封建主义体制下,君主或国王同样受到惯例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约束。

13、按誓约,国王的责任是:执行正义而自己也服从法律。如果他未能这样做,契约就可作废;而他的臣民是有权撤销这契约的。按封建法律,一个附庸有权对他的宗主甚至国王作战,如果后者拒绝了正义。他可撤销他的臣服誓约并对他的宗主挑战。反是亦然,领主可废止对他附庸的保护关系并对附庸挑战。

14、在封建主义体制下,国王不太可能成为一位彻头彻尾的专制君主,因为他的权力只能基于封建主义的契约与惯例来行使,需要恪守特定的规则,需要遵从一整套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见,凡封建,必不专制;凡专制,必不封建。

15、正是因为具有这些特征,中世纪史学者詹姆斯·汤普逊认为,封建主义作为一种政体模式所取得的成就是非凡的,特别是它把早期人与人之间的野蛮关系“转化为服从法律和秩序的精神,具体化为宗主权、附庸地位、忠诚、服务和契约的权利与义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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