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文献资料汇编》(上卷)(10)(1948—1998年)

看文史观冷暖 2024-04-22 01:47:22

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抓紧今年后两个月的财政收支

据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抓紧今年后两个月财政收支、控制财政赤字和货币投放的通知》。通知指出,抓紧今年后两个月的财政收支,努力缩小赤字,控制货币投放,是当前财政经济工作的迫切任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今年财政、信贷收支执行情况,立即进行检查,并对今后两个月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层层落实到基层单位。力争把国家预算和信贷计划执行得更好一些,为缩小今年财政赤字和稳定国民经济作出贡献。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狠抓增产节约,实现增产增收。要从产、供、销、运等各个环节,做好生产的组织和调度工作,争取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的工业增产计划。对原材料、燃料要实行择优供应的原则,确保那些消耗低、质量好、产品适销、利润水平高的先进企业增产增收。

第四季度是收入旺季,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力量,抓紧旺季征收工作,开展税收和利润的检查,杜绝偷税漏税,并把欠交的收入及时催交入库,把该收的钱都收起来。凡是超越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任意减税免税,或者违反财务和金库制度,截留和挪用国家收入的,都要认真加以纠正,不能马虎。企业归还技术措施和基建性贷款,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查后,从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中归还,不得挖企业原有的上交利润。

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控制财政支出,防止年终突击花钱。国家计划内的基建项目,凡是今年没有条件上,或者明年准备停建、缓建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早停止拨款。地方自筹基建要按国家下达的指标严格控制,已经超过的要立即紧缩。要继续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特别是严格控制企业管理费用的增长。现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巧立名目,转移资金,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私分商品等苗头,要及早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制止。

今年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提取的一定要提,不该提取的坚决不准提取。任何单位和任何人都不得借口种种理由,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比例,修改计划,改变办法,挖国家的收入。如果发现有违反制度的,一定要严肃处理。

要防止利用财经制度的改变,弄虚作假,化大公为小公,人为地减收增支。去年发生过这类问题,对财政平衡冲击很大,今年要坚决防止重复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对于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和制止。

各地区、各部门还要加强预算外收支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指定用途,把钱用好,并按规定编报决算,接受群众监督和财政检查。不能因为这些资金没有列入国家预算,而放弃管理和监督,任意滥支滥用。

通知并要求各地在抓紧财政收支的同时,加强银行的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投放。

银行在贷款发放上,对于农副产品和轻纺工业品的收购,要积极给予支持;对于重复建厂、盲目生产,与大厂争原料的企业,以及质次价高、市场滞销的产品,在贷款的发放上要严格加以限制,并且要注意贷款的经济效果。要大力搞好旺季商品供应,积极吸收储蓄存款,从多方面组织商品和非商品的货币回笼,确保市场的基本稳定。

1980年11月5日 11531期 第4版

国家经委财政部安排挖潜革新改造资金的一部分从明年起将同国拨款改为银行贷款

新华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一日电 为进一步管好用好挖潜、革新、改造资金,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最近发出通知,决定自一九八一年起,将国家经委、财政部安排的挖潜,革新、改造资金中的一部份,由国家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

通知规定,贷款要符合调整国民经济的总要求,当前的重点是:节约能源、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增产短线产品和出口产品,加强交通薄弱环节等方面的革新、挖潜、改造项目。

贷款的具体条件是:花钱少,见效快、效果大;产品质量合格、适销对路;原材料、燃料、动力有保证;工艺成熟,技术过关,能降低燃料、动力、原材料单位消耗;符合专业化协作原则,有利于促进经济联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力量落实,有还款能力。

凡是不具备上述条件,盲目发展,盲目生产,搞“长线”产品,搞“无米之炊”,搞“大而全”、“小而全”项目的,不予贷款;即使在一个地区、部门看来是“短线”,但在全国看来是“长线”的,也不能安排。

供求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四年,最长不得超过六年。贷款利率实行低息,一般为月息二厘七;节约能源和节约木材措施项目,为月息二厘一。渝期未还的贷款,要加倍计息。

1980年11月22日 11548期 第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一九八零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财政部公布)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旅游、饮食、服务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其它所得,是指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出租或者转让财产、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项所得。

第三条 税法第三条所说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百分之十的地方所得税,是指按合营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计算征收。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所得税的,由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由承办汇款单位按汇出额扣缴百分之十的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

第五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合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是指合营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但是按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加以弥补之后,开始有利润的年度。

第六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连续不少于五年的,可凭接受投资企业的证明,报经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纳税年度,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工业:

1.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2.本期产品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本期生产成本-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3.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4.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5.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税金-产品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6.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二、商业:

1.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2.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3.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税金-销货成本-(销货费用+管理费用)

4.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三、服务业:

1.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营业支出+管理费用)

2.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四、其它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第九条 下列各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一、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二、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

三、资本的利息;

四、所得税税款和地方所得税税款;

五、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六、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七、风、水、火等灾害损失有保险赔款部分;

八、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款;

九、业务上交际应酬费超过纳税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千分之三或者业务收入总额千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和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交际费。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按期逐年计算折旧。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生产设备等。但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使用期限较短的物品,可以按实际使用数列为费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以投资时各方议定的价格作为原价。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作为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先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以原价的百分之十为原则;对于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应当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应当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 各类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最短年限为二十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设备和其它生产设备,最短年限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短年限为五年。

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所发生的支出,不得列为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残值后的差额,列为当年度的损益。

第十六条 作为投资的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场地使用权和其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按协议、合同规定的金额,从开始使用的年份起,分期摊销;属于作价买进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从开始使用的年份起,分期摊销。

前项无形资产规定有使用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可分十年摊销。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在筹办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销,每年的摊销额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 商品、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和副产品等的盘存,应当按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和加权平均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需要变更计算方法的,应当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分季预缴税额,可以按年度计划利润额或上年度所得额的四分之一计算。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公证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合营企业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时,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缴纳税款期限和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纳税凭证当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以实行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各项会计记录必须正确、完整,均应有合法的凭证作为记帐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

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第二十五条 合营企业所用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当使用中国文字记载,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

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销货发票和营业收款凭证,应当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派员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第二十八条 合营企业违反税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金。

第二十九条 合营企业违反本细则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金。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本细则规定处以罚金的案件,应当填发违章案件处理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合营企业按照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复议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合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持纳税凭证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三条 合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布施行日期为施行日期。

(新华社北京十二月十七日电)

1980年12月19日 11575期 第4版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确定今年中心任务

集中统一管理税收 促进国民经济调整

据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财政部1月15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确定今年税务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加强税收的集中统一管理,把国家应征的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地交入国库,运用税收工具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为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争取消灭赤字作出贡献。

我国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去年全国税收比前年增长5.3%,成绩是显著的。但是,目前偷税漏税的情况在一些地区相当严重,有些地区又越权减税免税,使财政收入减少。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强调指出,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拖欠、挪用和截留税款。要坚决执行税收制度,不能随意改变税种、税率。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包括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税法的制定和颁布,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加和减少,税率的提高和降低,税收的加征与减免,应统一由财政部或由财政部报经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下达。今后各部门自行下达的有关税收的规定,一律无效。对各地区、各部门过去自行下达的有关税收规定,要进行一次清理。超越规定权限的应当纠正。减免到期的,要恢复征税。原来作了减免照顾、现在情况发生变化的,也要恢复征税。税务部门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堵塞漏洞,挖掘税源的潜力,加强征税力量,把该收的税款及时足额地收起来。

会议指出,对社员在市场上销售自产的应纳税的产品,应按国务院的规定照章征收工商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手工业、运输、饮食服务业和商业贩卖的收入,没有其他违法情节的,要按临时经营税率征税,收入较多的,要加成征税。

会议还要求各地单独设立税务机构,京、津、沪和地(市)县要单设税务局。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在会议上讲了话。

1981年2月3日 11621期 第4版

国务院作出八项决定严格财政管理

确保八一年财政收支平衡消灭赤字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必要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国务院最近就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作出八项决定,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对财政、财务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的决定指出,为了确保1981年财政收支平衡,消灭赤字,必须对财力的分配和使用采取集中统一的原则,严格财政管理和财经纪律。

国务院作出的八项决定是:

——努力增加收入,坚决压缩支出,保证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的收支平衡。1981年必须努力挖掘潜力,增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增加财政收入。凡是有利于调整、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增加收入的事,财政上必须积极加以支持。同时,要大力节减财政支出,坚决把支出压缩在财力许可的范围之内。1981年调整后的财政收支计划,必须逐级落实到基层,收入要力争超过,支出要力求节减。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上年结余,非经批准,一律不许动用。

——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制度,不许随意改变税种、税率和减免税收。国家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加与减少,税率的提高与降低,税收的加征与减免,必须统一管理,凡有关这方面的规定,统由财政部下达,或者由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下达。今后,各部门自行下达有关税收的规定,一律无效。少数企业和个别城市已经进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试点的,可以总结经验,继续进行;需要新增试点单位的,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国家应征的各项税收,必须及时地、足额地交入国库,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企业收回的货款,必须首先交纳税款。偷税漏税和抗税不交的,要依法惩处。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同违反税法的行为作斗争。

——努力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保证企业利润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试点,着重放在巩固提高方面,不再扩大试点范围。企业发放奖金,要照顾左邻右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当上交的利润和折旧,要按照规定及时交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截留,不得摊派坐支,或者从国库中擅自冲退收入。

(下转第三版)(上接第一版)——严格基本建设拨款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缩短基建战线。一切基本建设资金,都必须纳入国家统一的基本建设计划,并由建设银行监督拨付。所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最后报经国务院批准。经主管部门决定停建、缓建的项目,要坚决停下来。对于那些经过批准施工的项目,发现有任意改变设计,增加建设内容,以及资金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浪费等情况的,建设银行有权加以制止,必要时可以冻结资金,停止拨款。

——认真压缩超储积压物资,节约流动资金。除新开办的企业以外,原有企业一般不再由财政增拨流动资金。为了防止新的物资积压,今后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确实不适销的,物资部门和商业部门可以拒绝收购;财政银行可以拒绝拨款和贷款。商业、外贸、物资部门要迅速清理库存,拿出一部分商品投入市场,回笼货币;企业和主管部门积压的钢材、机电产品等物资,要抓紧处理,组织推销,做到物尽其用。

——大力节减事业费和行政经费。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编制,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增加人员,扩大编制。凡有经常收入的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管理,逐步做到经费大部自给或全部自给。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要严格加以控制。企业单位的管理费,也要进行严格控制,除了人员工资以外,要在1980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压缩20%。出国考察、访问、展览、演出、比赛和出席国际会议,要切实控制次数和人数。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

——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制度。

——严肃财经纪律。要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进行财经纪律的教育。过去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财经纪律的各项禁条仍然有效,应当继续执行。决不允许从本位主义和个人利益出发,破坏国家财经纪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一定要严肃处理,在经济上实行退赔、罚款和扣工资,在行政上给予必要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国务院的决定指出,以上八条,对克服当前财政困难和顺利地进行经济调整,都是非常必要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广大干部充分认识到,国家采取的这些措施,完全符合全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1981年2月5日 11623期 第1版

《人民日报》发表社论

增产增收 节约开支 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人民日报》今天以《增产增收 节约开支 确保财政收支平衡》为题发表社论说,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过程中,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为了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必须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竭尽全力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坚决压缩支出,有效地克服浪费现象。

社论指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第一位的任务是努力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如果生产不迅速发展,要解决财政困难,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是根本不可能的,要使财政充裕起来,更是办不到的。

社论强调,在增产增收的基础上,凡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地征收起来,上交国库,维护财政、税收制度的严肃性。

社论说,平衡财政收支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必须尽量减少浪费,大力节约和压缩财政支出。凡是超出各级财政总预备费的追加,财政部门要坚决卡住,要当“铁公鸡”,做到“一毛不拔”。

社论认为,没有增产节支,就没有稳定的经济,也就不可能有稳固和平衡的财政,这是从经济决定财政的意义上来讲的。但是,财政工作也不是消极的。财政工作对整个经济的影响是很大的,在特定条件下,它对经济也起决定性作用。通过财政可以看到全局,促进各个方面。轻视财政工作的观点,把财政工作视为单纯搞管、卡、压的观点,都是十分错误的。

1981年2月5日 11623期 第3版

为贯彻执行狠抓调整、稳定经济的方针

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农村社队 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

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 为了贯彻执行狠抓调整、稳定经济的方针,适当平衡各种经济成份之间的税收负担,体现税收的鼓励与限制作用,国务院最近发出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将从1981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规定共分六个部分:

一、为了扶植社队企业生产的正常发展,下列情况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继续减税、免税。

(一)社队企业生产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以及队办企业为本队社员生活服务的业务收入,可以列举具体产品和服务项目,就其收入免征工商税;(二)社队企业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和农机具修造等所得的利润,队办企业经营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酱油坊、粮棉加工以及理发、缝纫等所得的利润,确实需要给予照顾的,可以列举具体产品或服务项目,就其所得免征工商所得税;(三)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县(旗)的社队企业,从1979年起至1983年止,继续免征工商所得税;(四)灾区社队从事自救性的生产,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的照顾。

二、为了限制同大的先进工业企业争原料,避免盲目建厂和重复建厂,取消现行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二年至三年的规定,改为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办法。

(一)工商税方面,生产烟、酒、糖、棉纱、手表等高税率产品的,照章征收工商税,不予减免。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增列高税率产品的,可以列举品目征收工商税。生产其他产品和经营业务的收入,以及加工能力不足地区生产的糖,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给予一年以内减免工商税的照顾。

(二)所得税方面,凡同大的先进工业企业争原料的以及盈利较多的社队企业,不论是新办的或者是原有的,一律照章征收工商所得税。其他新办企业,政策上需要扶植的,可以区别情况,给予一年至二年的免税照顾。其中,个别企业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再给予一年的免税照顾。

(三)上述减税免税照顾,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为了节约粮食,提高酒的质量,农村社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定点,用提留的饲料粮酿酒,并交由商业部门收购的,恢复按40%的税率征收工商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照顾的,可以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一成或二成的照顾。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酿制和出售的酒,仍按粮食酒的税率60%征收工商税。

四、国家收购的土糖、土纸、土丝、土布等农副产品,应坚持在收购环节征税。严禁擅自改变纳税环节,将商业收购单位应纳的税款给予社队,通过减税、免税的形式增加社队收入,减少国家收入。

五、农工商联合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工商税;属于集体所有制的部分,还应按规定征收工商所得税。根据参加单位经济所有制和财务关系暂时不变的原则,参加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下转第三版)(上接第一版)其所得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参加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基层供销社,仍按39%的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

六、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或城镇郊区所办的场(厂)队生产的烟、酒、糖、棉纱、手表等高税率产品和他们设在城镇的商业,服务业,应照章交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所产烟叶、茶叶等应税商品,不交售商业收购单位而自行销售的,也应照章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除此以外,对他们生产的其他产品和经营业务收入,仍按原规定继续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到1985年底。从1986年1月1日起,按农村社队企业的纳税规定办理,不再特殊照顾。

1981年2月15日 11633期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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