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网络购物平台涉赌行为的法律定性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5-03-17 13:57:33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刑初701号刑事判决

01.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7日,泓睿集团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后被告人郑某某成为实际控制人。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辛某某将出借给被告人郑某某的人民币30余万元折抵出资入股泓睿集团,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红。泓睿集团先后在青岛市市北区卓越世纪中心19楼、青岛市黄岛区华林广场6楼、青岛市黄岛区金石国际广场A座3601设立办公地点,分别被称为市北分公司、华林分公司、金石分公司。泓睿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各分公司下设数量不等的战区。被告人辛某某、郑某某管理整个集团事务,其余各被告人分别任分公司总经理、战区总监、部门经理或者实习经理,每个部门均招募数名业务员,负责管理营销等事宜。泓睿集团通过制定严格的考勤制度、奖惩制度、薪酬制度等对员工进行管理。除基本薪资、全勤奖、绩效薪资外,被告人辛某某、郑某某从集团所得渔利中分成,各分公司总经理、各战区总监按月从所在分公司、战区所得渔利中分成,各部门经理、实习经理按周从所在部门及自己发展客户的交易流水总额中提成,业务员按周从其发展客户的交易流水总额中提成。

2018年6月左右,被告人辛某某、郑某某向张某(另案处理)购买HE茶平台软件(后更名为一起购,藏茗阁、茗品汇)并上线经营。该平台软件以销售商品参与升级为模式,设置了不对等赔率规则,限制单个订单最大下单数、单日下单数、单日最大盈利额等规则。辛某某、郑某某将购买的茶叶、酒水等以市场价10倍左右在平台标注价格,被告人孙某某、娄某某等人假冒投资者等,通过微信等发布虚假投资广告、盈利截图等,声称平台可以赚钱,吸引他人到平台注册、充值,并在平台购买高价商品,以猜奇偶的方式参与升级,按“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同步确定升级是否成功;并组建多个微信交流群等,伪装成平台玩家、带单老师等,通过声称跟随带单老师等参与购物升级胜率高,发布虚假跟投、倍投、盈利截图等手段,引诱他人不断参与购物升级、加大投资金额进行倍投等。升级成功可获得所购商品价款一半的奖励金,同时可以退货;升级失败可选择支付运费提货或者按10:1的比率将所购商品价款兑换成银豆等。辛某某、郑某某等以销售商品为幌子,以私设赔率等方式,组织他人利用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进行竞猜赌博,变相接受参与人员的投注,从中获利。经审计,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10日,各被告人共计获取人民币计52103753.93元。

02.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网络购物平台中“购物升级”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具体争议焦点如下:

1. 形式合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冲突

被告人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常商品销售,用户自愿参与购物升级,且开奖结果由第三方彩票数据决定,平台未直接操控结果。但法院认为,平台通过虚标价格、设置不对等赔率、限制盈利额等规则,本质是利用随机性结果吸引投注,符合赌博的射幸性特征。

2. 虚假宣传与用户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被告人在微信等平台发布虚假广告及盈利截图,伪装玩家和带单老师诱导用户加大投注。用户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参与?法院指出,用户虽明知竞猜规则,但虚假宣传导致其误判盈利概率,属于“非理性投注”,但此点不影响赌博行为的定性。

3. “变相接受投注”的构成要件解释

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开设赌场罪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本案中,平台通过“购物升级”将投注行为包装为商品交易,虽未直接收取赌资,但通过虚高商品价格及兑换规则变相抽头渔利,符合“变相接受投注”的实质要件。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1. 赌博行为与射幸性本质的认定

法院强调,赌博的核心特征是“以小博大”的射幸性。本案中,用户支付高额价款购买商品后,能否获得奖励完全依赖随机开奖结果,且平台通过限制盈利额、设置不对等赔率等手段控制风险,确保自身稳赚不赔。此模式与赌博的运作逻辑完全一致。

2. “虚假交易”外衣下的实质违法性

法院指出,被告人的行为并非真实商品交易:其一,商品标价虚高10倍,远超市场价值;其二,用户参与目的非购买商品,而是通过竞猜获利;其三,退货机制与银豆兑换规则实为掩饰赌资结算。因此,平台本质是赌博场所,而非合法购物平台。

3. 共同犯罪与层级分工的责任划分

泓睿集团组织严密,各被告人分别担任总经理、战区总监等职务,按层级从非法获利中提成。法院认定,所有参与管理、宣传及业务推广的人员均构成共同犯罪,并根据分工与获利情况区分主从犯,量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04.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1. 新型网络赌博的识别标准

本案确立了两项关键裁判规则:

· 实质审查原则:司法机关应穿透行为表象,审查活动是否具备赌博的射幸性、抽头渔利性及组织性。

· 技术中立不抗辩:平台以“开奖结果由第三方决定”为由抗辩,但法院认为技术手段不影响行为定性,关键在于是否利用随机性结果组织投注。

2. 对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扩张解释

传统赌场多为线下实体场所,而本案将“赌场”扩展至虚拟网络平台。这一解释符合立法目的,即打击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的行为,无论其形式如何演变。

3. 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电子数据取证:本案审计报告及平台交易流水成为定罪关键,提示司法机关需强化电子证据固定能力。

分层打击策略:对组织者、管理者从严惩处,对底层业务员酌情从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05.律师代理要点

· 主观故意的抗辩

辩点:被告人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明确故意?

可主张平台以商品销售为本质,盈利来源于商品溢价而非抽头渔利,且部分用户确已提货,证明交易具有真实性。

控方应对:通过资金流向、提成规则(如按流水提成)等证据,证明利润核心来源于投注而非商品交易,符合赌博营利性特征。

· 客观行为的定性

辩点:平台规则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的客观要件?

主张竞猜结果依赖第三方合法彩票数据,平台未操控结果,用户自愿参与,属于射幸性促销活动,与赌博的“坐庄操控”存在区别。

控方应对:强调平台通过虚标价格、退货返利、设置不对等赔率等手段,使资金归属由偶然性决定,符合赌博的射幸性本质。

· 审计金额的合法性

辩点:审计报告中5210万元涉案金额是否包含真实商品交易部分?

要求区分“真实交易”与“赌博投注”资金,主张仅部分金额涉及赌博行为。

控方应对:通过平台规则(如10倍虚标价格、退货返利)证明用户支付款项实质为投注资金,商品交易系虚假外壳。

· 虚假宣传的证据效力

辩点:微信聊天记录、盈利截图等电子证据是否经合法取证?是否存在伪造或断章取义?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质疑截图与具体用户的关联性。

控方应对: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数据溯源(如IP地址、账号关联),形成完整证据链。

06.结语

辛某某、郑某某案揭示了网络时代赌博犯罪的隐蔽性与复杂性。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准确认定“购物升级”模式的赌博本质,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照。该判决不仅彰显了刑法对新型犯罪的威慑力,也警示市场主体:任何披着合法外衣的赌博行为,均难逃法律制裁。未来,随着技术手段的升级,司法机关需持续更新审查标准,以应对不断翻新的犯罪形态,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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