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婚内出轨,为情人离婚并花费100多万,最终却被赶出门

雪峰说法 2023-06-14 12:42:04

湖南长沙,陈先生在同学聚会上,遇到曾暗恋多年的女同学,就对她发起追求,不久后,两人离婚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陈先生花费近100多万元讨好女同学。不曾想,一年之后,女同学却将陈先生扫地出门!

陈先生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妻子勤俭持家,秀外慧中,还为他生育了一儿一女。可他却身在福中不知福,常向朋友抱怨婚姻生活太过于平淡,没有了年轻时的狂野之情。

一天晚上,初中同学在一家酒店举办聚会,陈先生受邀参加,大伙多年未见,非常高兴,免不了喝酒畅谈,回忆青春。

聚会中,陈先生遇见了曾经暗恋的女同学魏女士,多年不见,对方依然是那么美艳动人,让陈先生激动不已。

想当初年轻羞涩,不懂得表达爱意,以至于错过良缘。现如今重逢,陈先生隐隐觉得,这是上天赋予的机会。岂容错过?

第二天,陈先生就对魏女士展开追求,每天都送花到对方工作的单位,逛街请吃饭,大献殷勤。

魏女士已有家室,孩子都6岁了,可她终究没能抵挡住陈先生的金钱攻势,很快就沦陷在温柔乡里,二人建立了情人关系,并且还在外租房子同居生活。

陈先生的妻子发现后,希望丈夫悬崖勒马,看在一对儿女的份上,回归家庭。可陈先生不仅不悔改,还自认为找到了真爱,主动提出离婚。

妻子非常愤怒,离婚后啥也不要,就带走了一对儿女。陈先生大喜,终于可以光明正大地和魏女士在一起了。

魏女士也不是一盏省油的灯,不久后,她也和丈夫办理了离婚,真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或许她与陈先生真的是天生一对!

一段时间后,魏女士看中了一台宝马轿车,售价48万元,为博得美人欢心,陈先生大手一挥,就把车子开回了家。

然而没过多久,魏女士又看中一套商品房,环境优雅,陈先生二话不说,花费85万元买下,出于信任,房产证上只写着魏女士的名字。

魏女士挣钱不多,开销却很大,在同居生活的时间里,各种时尚衣服、名牌包包买个不停,陈先生也算慷慨,花费了100多万都不心疼,要知道,他对前妻可没这么大方过。

不知不觉,时间过去了一年多。这天傍晚,陈先生下班回家,魏女士突然提出分手,还表示自己爱上别人,要求陈先生赶紧搬出去,给她的新男友腾地。

这可把陈先生气坏了,当初他为了魏女士不惜抛弃家庭儿女,再说,这房子是他出钱买的,岂能反客为主,将自己扫地出门?

魏女士声称房产证上写着她的名字,房子就是她的,陈先生不应该胡搅蛮缠。之后,两人爆发争吵,心灰意冷的陈先生这才体会到前妻当初的痛苦,真是悔不当初!

可房子不能白白便宜了魏女士和她的新欢,协商无果后,陈先生将魏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将房子返还。

在法庭上,魏女士称与陈先生只是情侣关系,两人没有登记结婚,房子是她的个人财产,有房产证为依据,陈先生无权进行支配,既然分手,男方理应搬离。

陈先生愤怒的表示,房子是他出资购买,当初出于信任,房产证才登记在魏女士名下,他本人才是房子的主人。

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陈先生说房子是他出资购买,可又拿不出有效证据进行作证,比如房款的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因此其提出的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魏女士非常聪明,在与陈先生恋爱期间,利用对方的信任,将车子、房子等固定资产均落户在自己名下,以至于现如今的陈先生,是非常的被动。

难道,事情就没有挽回的余地,陈先生注定是人财两空?

《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两人是自由恋爱,为对方提供物质生活,系刘先生自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两人相互之间发红包、送礼物、以及吃喝玩乐的消费是正常的,且无需返还。

可涉及到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财物问题时,刘先生作为赠与人,有权利要求魏女士予以返还。

《民法典》第663条明确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魏女士与刘先生恋爱关系属实,况且两人没有结婚,当初购买房子也不是奔着结婚意愿去的,因此魏女士没有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房子即便是赠与,也是无条件赠与。

最后,法院判处魏女士胜诉,房子属于其个人财产,无需返还。

夫妻一方对婚姻不忠,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

刘先生与魏女士的恋情,一开始就是个错误,两人闹到今天这个地步,纯粹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

最后,对于刘先生的遭遇,朋友们,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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