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花费54.76元买东西,付款55元现金,然而,收银员却态度恶劣地对待他,还少找他4分钱,为了给店家一个教训,肖先生竟然“豪掷”25元,将店家告上法庭。
肖先生工作了一天,终于下班回家,路过一家商店时,想买些日常用品。挑选好所需商品后,肖先生像往常一样去收银台结账。
收银员仔细扫描肖先生的物品,热情地告诉他:这些商品总共54.76元。肖先生听后,自然地拿出55元现金支付,收银员立即找回0.2元。
肖先生转身准备离开,突然感觉有些不对。他再次转身,站在收银员面前,语气严肃地问:这些商品真的54.76元吗?您刚才只找我0.2元,少了4分,差点儿就错过了!
收银员听后大吃一惊。现今,一块钱扔在大街上,可能都没人捡,这个人却为区区4分钱回来找她。
她既惊讶又觉得有趣,但还是耐心地向肖先生解释:现今大多数商店为方便计算,会把零钱四舍五入,忽略4分钱的找零。
肖先生坚持要自己的4分钱,这让收银员感到困扰,她有些恼火地说:这种结算方式是店家规定的,收银机也默认这种算法。您要4分钱,我哪里找得出4分?这不是为难我吗?
肖先生显然没有被愚弄,他懂一些法律常识,他认为,商家这样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银员显然没料到肖先生会这么说,也不知如何反驳。
她喃喃自语:这是什么人?为了4分钱不肯离开,还在店里闹事,太没礼貌了,浪费别人排队的时间!
听到这话,肖先生气不打一处来。他心想,自己明明在讲理,怎么会变成了坏人?肖先生愤然回家,越想越觉得不公平,于是决定提起法律诉讼,进行消费者维权,追回这4分钱。
双方当庭辩论,究竟谁才是胜利者?
商店声称,肖先生的主张有问题,而且他们已经在店内张贴了关于找零的通知:因为现今少用分币,如果找零有分币,消费者可以保留购物小票,以后积累足够的整数再去找零钱。
然而,肖先生不仅驳斥了商店的做法,他还直言不讳地说,这是商店设下的陷阱,让普通消费者的权益被侵犯。
肖先生详细解释说:按商店的找零方案,要找回零钱就得再在商店消费,涉嫌捆绑销售和强买强卖。
有人认为肖先生太闲,为了4分钱,还花了25块的诉讼费,但也有人认为,肖先生这是在捍卫自己的权利。
次日,肖先生再次来到法庭,继续为自己的权益辩护。在庭审过程中,肖先生详细阐述了商家这种找零方式的弊端:
首先,它误导消费者,让人以为多付的钱会在下次消费时找回,但实际上4分钱已进入商家账本,除非消费者再购买达一定金额,否则根本无法要回。
其次,它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商家应明确告知消费者找零规则,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购买。
再次,它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虽然4分钱似乎微不足道,但所有消费者加在一起,其数额不小。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鉴于现金交易量巨大,如果所有消费者都要求找回4分钱,是否会给商家带来无法承受的经济损失?
肖先生认为,这并非消费者应考虑的问题,消费者支付的每一分钱都应得到充分尊重,如果商家的盈利模式无法保证这一点,那么该模式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该怎么看待呢?
1.商家的找零方式是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利知道所消费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应当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产地、价格、质量、功效、保质期限、规格、数量等内容。
商店未在消费者结账前明确告知其找零规则,使消费者不知晓实际支付金额与商品标价之间的差额,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应当与消费者实际获得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差价、虚高价格或者其他手段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商店的找零方式,导致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大于商品标价,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若认为情节严重,可对商店处5000-30000元处罚。
2.消费者能否以商店的找零方式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还差价和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963条,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有权向商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退还实际支付金额与商品标价之间的差额,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商家退还肖先生的4分钱,并要求商家在一定期限内修改找零方案,明确告知消费者找零规则,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对此,你怎么看?
在~路上
这社会就缺少这样愿意较真的人![点赞]
笨笨塔格
我这超市,如果是付现金,都是抹零的。比如尾数是7毛六,收7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