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古希腊罗马时期海盗行为社会境遇的转变

永旋说财经 2023-05-08 22:15:08

文|鎧

编辑|刺猬

在荷马时代,贫富分化、职业分工、阶层矛盾已初露端倪,这些都为城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时虽围绕巴塞勒斯出现某种权力中心,并出现长老会和人民大会的雏形,但远未形成古典时代那种组织严密的官僚体系和专业化的行政机构。

也就是说,在荷马社会中,尚“缺少后世典型国家所具有的一个最根本特征,即脱离人民大众的暴力强制机关”,巴塞勒斯对其民众虽然存在某种强制关系,人民对他也负有一定义务,但这种关系还较为模糊和脆弱。

大抵从公元前8世纪开始,希腊世界在迈锡尼文明衰落后的数百年后逐渐恢复生机并出现城邦体制。

首先,就政治层面而言,希腊各城邦内部出现最高权力中心及相应的行政机构和军事机构。

斯巴达便是希腊世界较早过渡到城邦体制的国家,大抵在公元前8世纪便出现一系列国家机器。

再看雅典,公元前7世纪雅典城邦初步形成,行政机构和军事机器逐渐发展并完善,如国家权力中心从战神山议事会向梭伦改革后的四百人会议、公民大会以及陪审法庭的转移,公民兵尤其重装步兵也逐渐出现。

希腊其他地区也或早或晚进入城邦社会,希腊人社会生活发生显著变化,海盗行为的正当性地位也随之动摇。

关于海上劫掠的社会际遇变迁问题,加兰认为,早期时代,在政治共同体层面尚未出现正式的国家机构。

所以海盗行为受到普遍认可,但在古风时代晚期至古典时代初期,政治共同体从原始的前法律阶段逐渐过渡到一种文明的法律阶段,彻底改变了人们对海盗行为的态度。

德·索萨持类似看法,认为从古风时代晚期起,随着城邦的兴起,海盗行为与战争、贸易等的界限在法律层面和人们的观念中逐渐明确,海盗由此成为应受谴责甚至打击的对象。

加兰等学者的观点似乎承继了马克斯·韦伯有关政治共同体垄断暴力行为的论述。加布里森试图对此经典论断予以修正,认为加兰等学者论及的国家形态属于“垄断型”国家。

但他认为,同时存在另一种国家类型,即所谓“寡头型”国家,海盗行为在其中仍广受认可,是致富、谋生及获得荣耀的重要途径。

双方的看法虽然有别,但并不对立。具言之,加兰论及的是国家演化的一般模式,加布里森则着眼于一般模式之外的、逐渐萎缩的国家形态。

借助加布里森的分析概念,仅就古代地中海世界而言,国家形态发展的趋势大抵是,“垄断型”国家越来越普遍,“寡头型”国家生存空间越来越狭小,尽管这一发展历程不免曲折往复。

另外,加布里森对海盗行为缘何在“垄断型”国家中遭到禁止,语焉不详,仿佛此为不言自明的结果,但事实上,其中不少内容需要梳理。

具体而言,在荷马时代,就公共层面而言,此时的共同体主要是由一个个独立的家庭和家族所组成,每个家庭都是一个较为独立的小生产者和所有者,民众和巴塞勒斯之间并无严格的依附和从属关系;

当然,某些巴塞勒斯可能会强占共同体成员的财产,有时共同体成员还需向巴塞勒斯奉献礼物等,但这并非基于法律基础双方的契约关系。

而更多是基于个人力量和权势的不成文联系,即这种关系具有短暂性、模糊性和脆弱性,而不属于后世较为成熟国家政府和公民之间长期性、明确性和强制性的制约关系。

所以,在荷马社会中,民众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不受共同体的约束,也无需承担任何税负,更不用负担劳役和兵役。

概言之,荷马社会尚不存在包罗行政、立法、司法及军事等类别复杂和组织严密的国家权力机关,来规范和奖惩社会群体的行为。

所以不同共同体甚至共同体成员之间常常彼此攻伐、劫掠以及强占对方财富,正如有研究者指出,在荷马社会中,几乎没有保护个人和财产的“法律基础”。

亦即缺乏权力规范下明晰的公共领域和社会活动,无论是耕作还是劫掠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私人层面的谋生获利行为,自给自足是其时社会生产的基本特征。

而进入较为成熟的城邦时代后,多数男性公民都不同程度地被整合到城邦的政治和军事生活之中,他们或在国家政治机关参政献策,或在战场上为国效忠,又或战争后解甲归田;

无论哪一种,他们都受到国家政治和军事机器的规范和制约,这是城邦政治生活的基本特征。

与此同时,作为一种新的调整社会群体间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法律体系逐渐成为约束和惩治所谓非法暴力的基本依据。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相比以前此时暴力活动有所减少,但基本确定的是,仅有国家机器授意或默许下的暴力,才被视为合法暴力,并且以更为正规化、国家化、政治化的方式展开,如长达数十年斯巴达与美塞尼亚的战争。

而未经国家机器允许下针对本国民众的暴力则无疑是非法暴力,即便针对他国居民的暴力,一般而言也很难得到本国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一言蔽之,国家成为暴力行为的垄断者。作为“非法暴力”重要组成部分的海盗行为,社会境遇也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

在军事方面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古风时代后期重装步兵改革对海盗行为历史地位的深刻影响。

目前留下的文献和考古资料表明,至公元前7世纪中期,重装步兵这套装备和战斗方式已基本成型。

古风时代后期以降,以重装步兵为军队主力,以轻装步兵等充当辅助,注重军队组织性、纪律性以及仪式性的作战方式,逐步取代荷马时代那种组织松散、流动性强、不拘规则的作战方法。

具体而言,在荷马社会的劫掠行动中,首领对同行伙伴的强制力是相当有限的,往往还要在出发之前自费宴请后者;

团伙的给养最初几天可能也由首领提供,后面大体就是通过劫掠获取了;

在进攻之前,士兵们可能有一定阵型,但在行进和战斗过程中,队形往往松散,单兵作战是惯例;劫掠活动结束后,团伙瓜分战利品,随即解散。

而重装步兵的作战方式大抵是,战前派人向对方宣战;以战场上的正面冲突和决战为主要方式,一般不使用偷袭和伏击战术;战斗之地多选于相对平坦之地,而非山地或者崎岖之处;

战斗过程中,双方列成方阵,相互逼近和挤压;对战败一方,较少穷追猛打;战俘常常在缴纳赎金的情况下得到释放;胜利者大多会带着战利品回国,很少以完全征服对手为目标。

毋庸置疑,重装步兵的这种作战方式,重视公民集体的团结,而不是荷马式的个人英雄主义,无疑有利于培养公民的共同体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

进而言之,城邦之间就战争形式逐渐达成某些共识,即应以敌方对本方的伤害作为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而这才是正式和“合法”的战争形式。

这类战争已不同于非正式的劫掠,后者无需正当理由,因此很容易被贴上“海盗行为”的标签,甚至从法律层面被定义为“非法活动”,从而在社会观念层面受到强烈谴责。

然而,对正式战争与“非法”劫掠概念内涵的区分历经了极其漫长而曲折的历程,因为只要很多国家仍旧使用劫掠战术,海盗行为概念就很容易沦为不同政治立场下相互攻讦的话语工具。

换言之,一方视为战争行动的劫掠战术,在另一方的视野下往往就是海盗行为。

这样的案例,在古风时代以后的国家间战争、国内政治斗争中不胜枚举。但不管怎样,正是由于古风时代城邦的发展,海盗行为与战争的区分才真正得以发生。

波里克拉底的劫掠行为很大程度表明,其时某些地区、某些族群对劫掠行为的认知仍然存有荷马时代的深刻烙印,如对战利品的强烈追求,不以劫掠行为感到羞耻,反而大加夸耀。

但相较于荷马时代那种打赢了就抢、打败了就逃的的低水平作战,古风时代中后期的劫掠行为呈现出某些新的特征。

这主要体现在,有组织动员和统一指挥的军事机器的形成,劫掠目的包括对土地的占领,出现较大规模的国家间海战等。

德·索萨合理地指出,波里克拉底的劫掠系萨摩斯城邦的公共行为,而且从其舰队、军队以及攻城掠地的规模来看,其劫掠应该属于战争,而非海盗行为。

类似劫掠和战争相混杂又呈现出分离之势的案例,出现在公元前6世纪后期希腊人向西殖民的过程中。

佛凯亚人的殖民和劫掠大体可以说明,在古风时代末期,殖民、战争、劫掠仍交织在一起,不易将它们截然区分。

正如修昔底德在论及早期希腊人的殖民和劫掠时所言,希腊的岛民们既是海盗,又从事殖民活动。

希罗多德也提到,在埃及法老普萨麦提库斯一世时期,来自伊奥尼亚的希腊人驾船前往埃及,从事劫掠,后被普萨麦提库斯招为雇佣军。

劫掠行为社会际遇的变迁,也在社会观念层面人们看待劫掠与贸易的态度中得到反映。荷马史诗已提及劫掠者和商人之间的区别,后者的社会地位似乎低于前者。

虽然史诗的有限记述不大可能反映当时人们对劫掠和贸易的普遍态度。

但有理由认为,在希腊社会中,随着人们在地中海各地殖民活动的进行,贸易范围大为扩展,物品种类逐渐繁多,商人规模日益庞大;

可以想见,由于海上贸易对商人以及借以维持统治基础的城邦、王国来说逐渐重要,人们对海盗行为的态度势必会因之而变。

因此,贸易的发展和商人势力的崛起,势必从上层建筑层面引起整个社会政治体系的深刻变革,这又必然引起社会观念的变迁,由此商人的社会地位逐步提高,并且在道德层面的认可度也渐渐增强。

当然,这无疑历经了漫长的演变过程。

由此,城邦内部政治、军事以及贸易等的发展,势必引起意识形态和社会伦理观念的变迁,包括海盗行为在内的暴力行为逐渐被定义为“非法行为”,并在社会观念层面被赋予负面内涵。

赫西俄德《工作与时日》对希腊人社会生活和谋生方式的描写,体现了古风时代城邦形成初期某些地区的社会观念。

该书主要记载了如何顺应时节,耕耘土地,旨在劝诫其弟佩尔塞斯勤劳、公正和谨慎。

据长诗内容可知,与荷马时代类似,人们仍主要从事农业、畜牧业,但较为不同的是,商业获得明显发展,不仅小亚细亚沿岸居民经常出海经商,连地处希腊内陆的彼奥提亚农民也将此作为重要副业。

荷马史诗视域中文明社会的内涵理应包括从事耕稼、参加人民大会、遵守法令、敬奉神明以及崇尚正义等要素。

粗略对比,荷马和赫西俄德对文明社会的理解和定义颇为类似,即都强调耕稼、法令、神明以及正义是区分文明和野蛮的基本要素。

在赫西俄德笔下,正义是文明社会的核心,而对暴力掠夺的谴责又构成正义概念的关键内涵,即暴力掠夺是文明社会谴责和排斥的对象;

然荷马史诗对文明和正义的定义并不明显涉及对暴力掠夺的反对,虽然奥德修斯将独目巨人描述为“恣肆暴戾无怜悯的残暴之人”,但这显然是因为他的伙伴遭到巨人残忍地吞食。

也就是说,该描写很难作为史诗反对暴力行为的证据,事实恰恰相反,此时最大的“善”是通过暴力劫掠等手段聚集财富并藉此获得共同体的认可。

但需注意,不同于荷马史诗代表着数个世纪以来一批吟游诗人的普遍见闻,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古风时代初期及以前希腊人的普遍看法。

《工作与时日》则是赫西俄德依据生活见闻和实践经验创作的劝诫长诗,加上他“一直守在家乡,从未乘船到过宽广的海域”。

所以它似乎至多反映的是希腊某些内陆地区的社会观念,并不足以体现古风时代初期整个希腊世界的伦理道德。

但不管怎样,两个文本对文明和正义的不同认知,对暴力掠夺财富的迥异看法,是劫掠行为社会际遇变迁在文本层面的某种投射,折射出城邦时代初期社会观念的激荡和变革。

民众城邦认同的渐趋形成是此时社会观念层面的重大变革之一。这主要体现在,城邦为公民提供了参与政治和军事的舞台,也成为公民效忠和保卫的对象。

公民集体意识和城邦认同的萌发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荷马时代那种个人荣誉至上的价值原则和伦理观念逐渐受到质疑和批判。

具体而言,荷马时代人们的海盗行为主要是通过抢夺财物、人口来获得个人荣誉和利益;

而古风时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城邦的发展,公民集体意识强化,从军征战虽也重视个人荣誉,但公民集体即城邦的利益成为重大行动的根本出发点。

荷马时代讴歌驾船破浪、抢掠财货的个人英雄主义,至古风时代后期及其后演变为歌颂战士遵守集体纪律、捍卫城邦利益的爱国主义精神。

正如提尔泰乌斯如此激励年轻人为国奋战,“他活着的时候,是人们欣赏的奇迹,妇女们渴望的对象;如果他在前排倒下,他是英俊的”。

概言之,荷马时代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城邦的兴起,希腊地区的社会形态发生深刻变革,主要体现在:官僚体系和军事机器愈益复杂和严密;社会分化和职业分工更为显著;

公民的共同体意识和城邦认同渐趋成熟,如此种种因素交互叠加,使海盗行为逐渐成为一种边缘化的谋生手段,而农业、商业、手工业、战争及政治生活等,成为公民谋生、获利及提高社会地位的主要途径。

当然,这一演进过程不仅是漫长的,而且在不同地区和族群中并不同步,呈现出很大的曲折性和不平衡性。

社会状况的演进势必在海盗概念意涵的变迁中得到反映,在荷马社会,基于不同立场,社会不同群体对海盗、海盗行为等相关概念意涵的体认虽然开始显露出某种差别,但并未表现出激烈的冲突和竞争;

总体来看,谋取生计、获取荣耀以及提高社会地位等意涵构成海盗行为概念的主导性意涵;

不过,正是此概念意涵流露出的某种差异和冲突,预示和表征着城邦时代社会情势的变迁,古典时期希腊城邦的情况为我们提供了进一步的观察视角和验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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