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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泰安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乳制品、调味品、豆制品、茶叶及其制品、酒类、饮料等24大类食品共计614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600批次,不合格14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黄前村家乐果蔬超市经营销售的香蕉,腈苯唑(实测值:0.1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腈苯唑,又叫唑菌腈、苯腈唑,是三唑类内吸杀菌剂,能阻止已发芽的病菌孢子侵入作物组织,抑制菌丝的生长,在病菌潜伏期使用,能阻止病菌的发育,在发病后使用,能使下一代孢子变形,失去侵染能力,对病害具有预防作用和治疗作用。腈苯唑属高效、低毒、低残留、内吸传导型杀菌剂,能抑制病原菌菌丝的伸长,阻止已发芽的病菌孢子侵入作物组织。香蕉果树上主要用于防治香蕉叶斑病,桃褐腐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腈菌唑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物,可能会刺激肠胃,引起腹泻、呕吐,严重的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2.泰安市肥城市安驾庄镇安驾庄村伟东水果店经营销售的香蕉,吡虫啉(实测值:0.1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吡虫啉,是一种烟碱类超高效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毒、低残留,害虫不易产生抗性,对人、畜、植物和天敌安全等特点,并有触杀、胃毒和内吸等多重作用,主要用于水稻、小麦、棉花等作物上蚜虫、叶蝉、蓟马、白粉虱等害虫的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虫啉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本次抽检的香蕉中检测出吡虫啉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果农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且未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头晕、恶心、呕吐等中毒反应,甚至可能导致癌症、畸形等危害。
3.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志高国际百氏客生鲜超市经营销售的芹菜,噻虫胺(实测值:0.08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4mg/kg);
4.泰安市肥城市新城街道工业二路路南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巧山社区店经营销售的辣椒,噻虫胺(实测值:0.3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5.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上港村四季果园百货超市经营销售的姜,噻虫胺(实测值:1.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6.泰安市新泰市汶南镇蒙馆路北吴山商业街新泰市财腾百货超市经营销售的黄瓜,噻虫嗪(实测值:0.7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
7.泰安市新泰市楼德镇徂阳大街中段路北水源路路西新泰市润都悦百货超市经营销售的豇豆(长豆角),噻虫嗪(实测值:0.4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3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噻虫嗪,均属于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广泛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4mg/kg,在辣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在生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同时,规定了噻虫嗪在黄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3mg/kg。本次抽检的芹菜、辣椒、生姜、黄瓜、豇豆中检测出噻虫胺、噻虫嗪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噻虫胺、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8.泰安市徂汶景区天宝镇大东庄商业街金勇富强超市经营销售的姜,噻虫胺(实测值:1.6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噻虫嗪(实测值:5.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3mg/kg);毒死蜱(实测值:0.09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毒死蜱,又名氯蜱硫磷,是目前全世界使用最广泛的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广谱杀虫、杀螨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生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本次抽检的姜中检测出毒死蜱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容易引发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出汗、流涎、肌肉震颤,甚至抽搐、痉挛,昏迷,对人体健康可能有影响。
9.泰安市宁阳县堽城镇良村美丽商店经营销售的橘子,苯醚甲环唑(实测值:0.5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吡唑醚菌酯,是一种甲氧基氨基甲酸酯类杀菌剂,通过抑制菌株的呼吸作用,进而达到杀菌的效果,可防治香蕉等黑星病、叶斑病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唑醚菌酯在柑桔橘橙等水产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芒果中吡唑醚菌酯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吡唑醚菌酯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唑醚菌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
10.泰安市宁阳县伏山镇济兖路泽润熟食店经营销售的芹菜,甲拌磷(实测值:0.4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甲拌磷,是一种高毒广谱的内吸性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对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虫均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甲拌磷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本次抽检的芹菜中检测出甲拌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超量使用;也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有关专家表示,甲拌磷对人、畜都有剧毒,短期内大量接触(口服、吸入、皮肤、粘膜)可引起急性中毒,对人体健康有影响。
11.泰安市新泰市翟镇商业街文化路镇医院(北临)金口福快餐店经营销售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58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在使用后所产生铝残留数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油炸面制品中的铝的最大残留量为100mg/kg(以Al计)。本次抽检的油条中检测出铝的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加工生产企业或个人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有关专家表示,铝不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
12.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向阳路吾悦广场九田牛烤肉店经营使用的餐具-餐碗,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13.泰安市肥城市新城街道新城路信业商厦花榕稻烤鱼店经营使用的餐具-餐盘,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有关专家表示,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食品中的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不得检出大肠菌群。相关餐饮具中检测出违禁物质大肠菌群的原因,一般是由于餐饮具的清洁消毒不彻底造成的,具体原因可能是消毒剂的浓度不足、消毒的温度设置过低、消毒的时间不足等等,也可能是由于消毒后,工作人员的操作不规范等原因所导致。
14.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青云路东段平阳小区(北)藤椒麻辣烫店经营使用的餐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45mg/100cm²,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本次抽检的餐具-筷子中检测出违禁物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原因,可能是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近年来,科学家们发现,洗涤剂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孕妇使用不慎,不利于胎儿的发育。 同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还会对皮肤产生影响,人们通常形象地将做家务所造成的手部肌肤粗糙,称为“主妇手”。其实“主妇手”只不过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更确切地说它是由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引发的一种皮肤病。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泰安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令各县(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依法对相关不合格产品和涉及企业、个人进行处理,督促相关经营者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销毁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及时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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