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四千年,两河流域——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的人类发明了文字和纪年。
古埃及人和苏美尔人创造了灿烂的文明:埃及官方的象形文字和较为抽象、但更加方便的楔形文字。
楔形文字不仅开启了文化史,也是法制史的源头。
因为,各种法律文本正是通过楔形文字得以广泛流传的。
而古埃及的文明是西方的文化史与法制史的源头,并通过位于东南欧的克里特岛传至古希腊。
具有四千年历史的欧洲文化正是从这里开始的。
欧洲在漫长的政治、法律文化历史的演进过程中,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各个国家之间经常发生政治利益冲突所导致的战争,烽火连绵、硝烟不断。
以法律人类学为视角,不难发现这种分裂背后的宗教和文化根源。
同时,希腊哲学、罗马法和基督宗教文明又是各个民族的共同精神财富和现代欧洲超国家法思想的重要理论资源。
理解了这一点,就找到了欧洲历史进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辩证发展轨迹,也找到了欧洲法得以发展至今的成因。
笔者认为,意图了解欧洲超国家的性质和发展趋向,就必须首先认清欧洲法律制度历史发展的社会文化基础,从而了解其张力和动态极限。
因为,所谓的超国家法虽是一个政治与法律现象,却有着悠久的文化渊源。
因此,不把握住文化源流驱动的脉络就无法真正认识欧洲整合发展趋势的必然性及本质特征。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欧洲超国家法的发展的取向虽呈现出多元的样态,但是欧洲的历史告诉人们,只有古希腊的哲学文化、古罗马的法律文化与基督教的文化精神才是决定欧洲历史前进方向的主要因素。
古罗马法贡献给欧洲的是欧洲人对法治的思考以及对法治的不懈追求精神,它使泱泱罗马帝国得以有效运行,罗马文明达到空前繁荣;它构建了商品生产社会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构成了整个欧洲社会的法律基础。
而基督教文化继古希腊罗马文化之后开始了对欧洲社会绵延至今的影响,它渗透于欧洲社会的方方面面,中世纪的欧洲人以基督教为核心建立起了一个文化与精神的统一体,这种以宗教为纽带的共同体思想至今仍是超国家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现实中,历史的方向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不断地被修正,从而留下曲折的轨迹。
无论如何,欧洲人始终朝着自己所预设的“终极目标”,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生生不息地向前迈进,踏在他们脚下的正是一代一代的欧洲人用自己的愿望和理想不断地铺垫着的,同时又不以其主观意志随意搬动的基石。
现代欧洲人的思维方式、理性观以及法治和宪政思想等一切,都应追溯到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相关的欧洲政治、法律文化思想。
正是这些精神资源滋养并最终决定了欧洲人的共性,以及与其他文化圈中的民族的不同之处。
同时,欧洲人的精神本质又决定了他们对客观世界的理解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方式。
作为现代欧洲法治思想内涵的民主精神正产生于基督伦理、人文主义和古典哲学之中。
不仅仅是民族、民主运动和欧洲统一运动,两百多年来,在欧洲发生的所有政治运动都毫无例外地与这个古代希腊罗马和基督人文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欧洲当代的各类文化思潮或许还包容了其他地域、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养料,增加了其本身的多元性。
但无可置疑的是:超国家法思想皆出于欧洲上述共同的文化渊源,因而成为现代欧洲人的普遍价值追求。
这一共同的渊源和普世价值构成欧洲现代法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
破坏了它,就等于破坏了欧洲人自身的人文传统——道统、法统和学统。
在欧洲超国家法思想中,有关国家秩序和国家共同体理念的部分可谓最具欧洲特色的,对构成其基础的历史特别是法文化史需要加以进一步的考察,仅仅分析基督伦理、人文精神和古典哲学还不够。
因为欧洲当代的各种制度化的法治理念显示,欧洲政治文化思潮的组成复杂而又相互矛盾:有保守的、温和的、激进的,有基督教民主的、自由民主的、社会民主的,也有民主社会的等,不一而足。
古典哲学、人文主义和基督伦理作为古代欧洲法律思想的精髓,经过近代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已被重新“化合”。
从18世纪下半叶至今,已没有一种权威性的理论或学说可以主宰欧洲人的思想。
事实上,不论是由赫尔德领导的寻根文化,还是康德开启的批判文化,都显示出:文化作为生活方式,因民族的不同而异。
同时,文化建构也是一种动态过程,因而有继承的问题。
有传承就有对自身文化的批判性地接受和对他种文化批判性地吸纳。
这是造成文化非线性发展的根本原因,同时也符合历史演进的逻辑。
从地缘上看,欧洲恰好处于东西方两极的中间,从而受到来自东西两面的文化思潮的冲击,而欧洲法律的精神也与这一基本定位发生了某种契合。
启蒙运动使欧洲人的自我意识膨胀起来,探索人文价值的思潮开始向两个方向发展: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
在形而上的层面表现为古希腊的城邦哲学理念和基督教的神学政治意识。
由于“政治动物”(亚里士多德语)和“宗教动物”(托马斯·阿奎那语)两种性格的根本对立与互相排斥,引发了非此即彼的对抗。
西方人“分裂性格”的基本特征不能不说是“分裂欧洲”最深层的原因。
在这里有必要提及地处欧洲中心的德法两个国家。
当今人们形象地称两国是“欧洲统一进程的火车头”。
的确如此,德意志与法兰西最为典型地将欧洲人内在的分裂人格特征,不断地外化为对抗性的民族矛盾。
实际上,欧洲内部的每一次历史大动乱,几乎都可以追溯至这两个邻国的战争。
在现实层面上,欧洲要完成统一大业首先就必须实现世仇民族的和解才有可能,正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
战后欧洲“功能主义”的一体化的起步,也正从这里开始。
欧洲一体化作为欧洲超国家法思想中最具特色的部分,在当代的欧洲社会中正逐步向纵深发展,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
从最初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到现在的欧洲联盟,欧洲一体化已走过了将近六十个年头。
如今,欧盟的国际影响力已不可同日而语。
2009年12月1日,在已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正式批准后,《里斯本条约》正式实施。
这是欧洲法治一体化进程中的又一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从此欧洲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
欧洲一体化之所以能够持续发展下去,是与欧洲社会中存在着的深厚的法治文化基础紧密相关的。
尽管宗教与文化的冲突以及由此引起的战争不可避免地存在,但是由于受到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及基督文化的共同影响,欧洲社会中形成了政治、法律文化的认同,这成为欧洲超国家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欧洲国家之间没有天然屏障,国与国之间的边界并不清晰。
正是由于比较通畅的边界,他们得以开展广泛、全面和深入的商业和文化交流,这才产生了富有活力的欧洲文化,欧洲社会中超国家法思想也由此而生。
欧洲更多的是一种政治与文化概念而非单纯的地理概念。
作为一个地理的、文化的和政治的概念,欧洲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历史过程。
最值得一提的是古希腊的法文化。
希腊雅典的民主制是欧洲文明的开端。
公元前8至前6世纪,古希腊的法律制度伴随城邦的建立而发展:最早的成文法典由希腊执政官德拉古于公元前7世纪(前621年)编写并颁布。
公元前6世纪初的执政官梭伦变法提出了财产法定资格的新原则,并在雅典设立陪审法庭,这被亚里士多德视为最民主的改革。
一般认为,这是欧洲当代民主宪政的雏形。
古罗马的历史贡献在于发展了一种宇宙秩序和天下大同的思想,使得欧洲民族都能接受超越国家的文明。
早在希腊的荷马诗中虽无系统的国际概念,不过却能感到某种最高权威的存在。
因此阿加梅蒙才能联合成为一个大同盟,发动对特洛伊的战争,参与大同盟的各国国君及其诸侯彼此之间都是所谓伙伴,法律地位大致平等。
荷马对他们之间的关系没有详细的记述。
尽管如此,普遍认为当时确有一种国家联合的存在,各国承认彼此有某种义务,至少对于联合的军事行动是如此。
他们在公认的精神领袖之下,为了特别的目的和或利益组成松散的联盟。
在基督教影响下,希腊罗马古典文明和日耳曼文化终于融合在一起,成为今天欧洲文明的重要传统。
宗教和文化上的同源与政治上的分立并存成为欧洲社会的重要特征。
因此罗马时代之后又有人幻想建立一个庞大的帝国,以实现欧洲宗教、文化、政治以及经济的全面统一。
德国诗人弗·冯·海登堡(1772~1801)于1799年写作《基督教国家还是欧洲》一文,将中世纪看成上帝、世界、人类和谐地融在一起的时代。
他认为,欧洲应完成的历史使命,并不在于用理性精神以求达到仅仅是政治上的团结而在于复兴宗教传统。
基督教在欧洲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里有着明显的突出地位,超越了语言与地域的障碍,突破了国界和民族界限。
“欧洲大一统”或超国家法的思想就萌生在中世纪这种大一统的基督教文化氛围之中。
罗马帝国分裂后,教派对立日趋严重,欧洲东西部在文化和社会方面逐渐出现明显差异,分别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
东西两大教派的对立,使整个欧洲最终有了东西之分。
中世纪的结束使这一历史阶段后期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结构随之发生了变革,为欧洲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然而,基督教的普及并不等于法文化整合,更不等于政治一体化。
有些西方史学家把基督教的拉丁化视为欧洲的第一次整合的过程。
但也有人认为,基督教拉丁化的另一面恰恰导致了欧洲的“分裂”,并由此形成了众多民族国家。
事实上到了中世纪后期,民族语言的发展很快就超过了拉丁化运动,民族语言和民族国家基本一致,民族国家时代欧洲出现了“分”的局面,各个国家都有排他性的政治与经济利益和独特的文化意识。
欧洲城市文化在这一时期也得到了新发展,即查尔斯·蒂利所称的政治独立的经济城市的出现,这催发了民族国家的兴起。
这种城市文化区别于古希腊罗马时期政治、宗教意义上的城市,而增加了经济的内涵。
在经济独立的基础上,城市实行自治管理,包括立法与司法的独立以及独立地组织城市管理体系。
这种管理模式保证了城市市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进而增强了市民对城市公共权威的认同,并为近代民族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经验借鉴。
而民族国家的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欧洲统一民族经济市场的形成、民族精神和民族语言文化的成熟。
后从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成为欧洲近代民族国家发展的重要时期。
欧洲哲学家、思想家和政治家所萌发的统一欧洲的理想都是因为欧洲各国有着共同的政治、法律文化背景,这是超国家法形成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