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要回正当工程款,被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轻微不起诉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3-08-18 12:51:32
为要回正当工程款,被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轻微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1.基本案情

2016年马某某(另案处理)以阜南B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安徽省阜南县投资开发某华园小区项目,协议约定由安徽A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承包。

2018年12月,马某某在无真实工程量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为对价,以怠于履行正常工程款为手段,强行要求安徽A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以该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额共计2388640.79元,全部用于阜南B置业有限公司同期向税务部门抵扣税款。

案发后,安徽A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并主动向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交纳300万元涉税款。

另查明,被不起诉单位安徽A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池州市建筑行业骨干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社会扶贫等方面有积极影响,近年来该企业以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安徽A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按照马某某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全部用于阜南B置业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本案不是安徽A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陆某某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为要回正当工程款,被迫按照他人要求开具,犯罪情节轻微,系胁从犯,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纳涉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当前保护民营企业的刑事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徽A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陆某某不起诉。

3.实务体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安徽A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税额为2388640.79元,已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如向法院提起公诉,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最低也要面临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本案中,检察院认定安徽A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不是主动虚开,而是为了要回正当的工程款被迫虚开,系胁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涉案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涉税款,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而且,安徽A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池州市建筑行业骨干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社会扶贫等方面有积极影响,近年来以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根据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刑事政策,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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