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父权统治扎根于人类社会以来,男子就成了世界的主宰,妇女则处于附属地位,沦为第二性,遭到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
“原始时代的妇女是太阳,古典与中世纪时代的妇女却变成了月亮。宛如面目苍白的月亮的妇女,靠太阳发光,靠他人生存。昔日的女神退出了历史舞台,女性主宰世界的优势不复存在。强烈的失落使妇女跌入了女奴的深渊”。
尽管如此,“失落中的妇女也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那么可怜巴巴。”我们应该看到,妇女的地位会随着社会各种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在古罗马,作为母亲角色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呢?波伏娃在《第二性》中写道:“她们在家里呆在正厅—住处的中心,而不是藏在闺房里。她指挥奴隶劳动,指导子女教育,而子女往往在年龄很大时还在受她的影响。她参加劳动,照顾丈夫,被看作他财产的共同拥有者”。
在这里,波伏娃明确地阐述了母亲的地位与家庭的关系。“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母亲’这个概念一直是作为孩子的温柔同盟出现的,而父亲则是孩子严厉的教训者。”在罗马,却不是这样。“母亲的权威形象往往类似于罗马的传统的父权角色”。
“在拉丁文学中,妇女主要是作为训练者、罗马传统道德和文化的监守者出现的,现在人们所熟悉的严厉的父亲和温柔的母亲这种形象,在罗马很少常见”。
古罗马家庭
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石,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社会经济组织。家庭的含义是多种多样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乌尔比安提到:“家庭的含义还可理解为有多个人组成的实体。该实体可分为‘狭义家庭’和‘广义家庭’。在‘广义家庭’中包括所有的有血亲关系的人。‘狭义家庭’是指无论是基于自然,或者是基于法律规定都处于同一个支配权之下的多个人。
比如:家父、家母、家子、家女,包括以后接替他们位置的孙子、孙女,并一代又一代地如此循序渐进。
在这里,所要讨论的是狭义的家庭,即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孙子女、奴隶和牛、马、土地等。
“在拉丁文中,家庭(Familiar)指的是父系直系亲属,”家庭模式是父系父权制,这是一种传统的家庭模式。在这种家庭模式中,家庭关系具有男尊女卑、夫(父)主妇(子)从的性质。
这是由于在传统社会中,社会生产力低下,家庭的基本活动和功能是从事农业生产和维持生存,个人的独立地位和自由权利尚不能确立,从而决定了男性家长在家庭中的支配地位。恩格斯曾指出典型的罗马家庭具有两个主要标志,其中“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如奴隶;而第二个标志则是“父权”。
也就是说,父权制在重要的历史时期支配着古罗马的家庭生活。
古罗马父权的具体表现
前面我们谈到,罗马家庭成分复杂,有家奴、以往的旧奴、一位家长、他法律上的妻子、两三个儿女,这些人组成了罗马之家。
每天早晨,这些人到他们的领主(或主人)的前庭去听候训话。可见,家长是一家之主。西塞罗说,“没有权力,便不可能存在任何家庭。”所以,家长权是罗马家庭概念的核心,家长权的内容广泛,它表现在对子女的人身、财产、司法、婚姻等方面决定权。
一、对家庭成员的选择取舍之权
家长权还表现在家长既可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也可把亲身子女出卖或卖身为奴。
罗马古时,家长在宗教上是家庭的祭司,职责是保证家族的香火与不绝,因而他对家庭成员有选择取舍的权利。
“一个自然生命的诞生并不意味着一个罗马公民的诞生。在古罗马,只有家族首领同意,婴儿才能降生或被社会所承认。”《十二铜表法》明确规定,家长对于家属有生杀的权力。
在原则上,家父有权决定孩子的生死存亡,母亲没有这样的权利孩子一出生,抱起产婆放在地上的婴儿是父亲的特权,以此来决定新生儿的存活,承认婴儿是自己的。《法学阶梯》中也提到:“我们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我们的子女,处在我们的权力下”。
二、财产权与支配权
在罗马早期的自然经济社会,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家庭财产集中于家长,家属没有私产,在财产方面既无权利能力,又无行为能力。“在罗马,产业权之最初建立,不是个人的,而是全家的,因此产业属于历代祖先及子孙全体。每家只有一个业主,就是家父自己,每家只有一个使用权者,就是父亲”。
家父在财产权力方面是唯一的主体。因此,儿女只要与家父共同生活,他们就没有独立能力,不准鉴定契约和买卖财产,工作的收入,经商的获利,尽归父亲占有。
以后,由于手工业和商业逐渐发达,虽然家父由于经营方便等原因,经常给予家子一小笔财产,称为“特有产”。
家子对“特有产”有权享用和经营,但是所有权仍归家父,并且不得以遗嘱等方式处分。父亲也可能会给他一部分钱,这就是所谓的补贴,但这就要由着父亲的意思了。
“遗嘱是父亲用来显示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力和在社会上的威望的一种象征形式和武器。”也是家父对财产支配的一种方式。父亲可以剥夺子女的继承权,立遗嘱者几乎有至高无上的裁决权:父亲可以剥夺子女的继承权。
因此,“一个18岁的孤儿有可能让情人成为他的继承人,而一个成人在他父亲活着时却可能没有任何自主权。”由此可见,在罗马,继承权不是子女的权利,家父有权利让自己的这种家庭所有权得到延续。而子女却没有选择的余地。
再者,在孟德斯鸠看来,在罗马法中,继承的顺序是根据政治法而建立的,公民就无权用个人意志去干扰它。盖尤斯曾经提到:“处于父权之下的人没有遗嘱权。因此,即使家父允许他立遗嘱,但他亦不能合法地为之。”也就是说,在罗马法初期,处于父权之下的人无权立遗嘱。
三、无上的司法权
在古罗马,既然产业所有权属于家父,那么妻子、儿子、奴隶不能私有产业,所以他们在法律上不能有所要求。家父有管辖儿子的权利。狄奥尼西奥斯在《罗马史》第2卷第26章中告诉古罗马的立法官赋予父亲对儿子的绝对权力,终身有效的权力。
父亲有权监禁和鞭打儿子,把儿子当作囚犯,让他在农场干活,甚至有权处死儿子。即使儿子已经参与政治,担任地方行政首长,而且为民众办了许多好事,已经享有声誉,父亲仍然可以行使上述权力。
由于这项法律,常常出现一种荒唐的局面:在公开论坛上抨击元老院,替老百姓说话,因而闻名遐迩的人物,被父亲拉下讲台,拖回去任意施以惩罚。
还有许多家父将犯严重错误的成年孩子(比如女儿通奸,儿子背叛)处死的事例——通常是在家庭会议之后。家长是一家当然的法官,在国家还没有力量干预各个家庭以内的事务时,要由家长负责维持全家的秩序,他可以审判家庭成员。
由此可见,家长的司法权在他的家中是无上的。他同城邦的官吏在城邦中相似,有定死刑之权。再无他人可以改变他的命令。他是家中惟一的官吏。
四、子女婚姻决定权
在罗马人看来,婚姻是生儿育女,保证家族祭祀不致断绝的一种方式,所以结婚乃是每一个罗马公民的神圣义务,前面讲到家长在宗教上是家庭的祭司,职责是保证家族的香火与不绝,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婚姻是家庭赖以成立的基础,也是它得以维系的纽带,是家父权产生的原因之一。
因此,理论上处于父权控制下的孩子们,要想取得有效的婚姻,必须获得他们的同意。“意思合致,为罗马婚姻契约之要件。非但结婚之当事人双方需同意,即双方之家父,亦须同意也。倘若在其祖家父权之下,并须得其父之同意也”。
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家父有权力决定子女的配偶;并且在婚姻解体后,是能够控告的当事者,作为女儿在这方面是没有权利的。乌尔比安提到:“当女儿还在父权控制之下时,其父可以寄一封信给女儿的未婚夫,声明解除订婚”。
例如,霍滕西阿希望加图的女儿给他生孩子,但当时加图的女儿波尔西娅己经嫁给了公元前59年的执政官比卡卢斯,加图的拒绝没有让霍滕西阿放弃。霍滕西阿又想出一个主意,毫不犹豫地去向加图自己的妻子玛尔西娅提出要求:她还相当年轻,可以给他生孩子,而加图的子嗣已经有了保证。
加图这次只是说必须征求玛尔西娅的父亲腓力的意见。父亲允许的事情,丈夫不能拒绝,这从侧面表明了家父在子女婚姻大事上的发言权。
正如恩格斯所说:“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有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因此,在整个古罗马家庭,家父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家庭财产和所属成员有管辖权和支配权。摩尔根也指出:“在这种罗马家庭中,父权超出了合理的范围,而流于过分的专制”。
这种完全的支配权,盖乌斯不得不承认:“而我们对子女享有的支配权是罗马市民特有的,事实上,没有任何其他人对子女享有像我们享有的这样的权力。”在家庭中只有家父为自权人,其他一切人皆为家父权的支配。
正如法学阶梯中提到:“因此,由你和你妻子所生的人,处在你的权力下。同样,你儿子及其妻子所生的人,换言之,你的孙子和孙女,也处在你的权力下,你的曾孙子和曾孙女,以此类推,同样如此。但你女儿所生的人,不处在你的权力下,而处在其父亲的权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