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舟山#
2023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舟山有18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部分公司已被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专用罪判处刑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8家公司当中,有13家公司属于石化、能源类公司,虚开的金额最低的为70多万元(税额11万多元),金额最高的将近22亿元(税额2.8亿多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11家,例如:
1.浙江自贸区中某物产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99份,金额218931.91万元,税额28461.1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浙江舟山中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80份,金额128013.81万元,税额16612.5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舟山鹏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36份,金额123136.06万元,税额16177.8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该案已于2021年1月22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7刑初11号),我局不再对其处以行政罚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严重的经济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公司当中,有些公司不仅虚开金额超过了亿元,甚至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亿元,是虚开税额250万元的40倍还要多,可能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10刑初3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额82819153.7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陈某某的辩护人关于A公司让B公司、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为,属单位犯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且能真诚悔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至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现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但是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舟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336号)
1.3.简要案情:张某某在实际经营舟山市A有限公司期间,向宁波市B有限公司购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00万元,税额共计145299.1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徐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舟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141号)
2.3.简要案情:浙江A有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徐某甲的经营管理下,向宁波市北仑B有限公司购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150万元,税额共计217948.7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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