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属医疗,不可乱“动刀”。近日莆田城厢区卫健局公开两份处罚信息,另外,在凤凰山街道月塘街的邱某燕非医师行医被罚2.5万元!
来源: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知乎白问慧律师
编辑:南翼
医院被罚2万元,妇产科医师被罚1万元
据了解,莆田平安医院位于学园南街与凤凰路交叉口,海都记者在现场看到,该院正在装修,其热线电话暂无人接听,不过自动回复的短信显示,该院开展“妇科(无痛人流、宫颈糜烂等)、不孕不育、内科、外科等专科诊疗项目。”
而在主管部门的处罚信息里,该院妇产科医师罗某珠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超出登记范围,罗某珠未按照执业范围执业,医院被罚2万元,罗某珠被罚1万元。
▲莆田平安医院
海都记者检索发现,莆田平安医院曾多次被罚。因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被罚款1万元;因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案,被罚款1万元等。
在另一起处罚信息中,邱某燕从2023年1月26日至2023年2月1日,在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月塘街228号,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顾客注射肉毒素,被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并处罚款2.5万元。
据了解,肉毒素是一种细菌(肉毒杆菌)产生的毒素,可麻痹肌肉,使肌肉失去收缩力,甚至萎缩。微剂量的肉毒素能消除皱纹,使面部恢复年轻光泽,让大的咬肌萎缩,达到瘦脸的效果,因此广泛用于美容行业。
近年来,颜值经济风生水起,但也滋生许多医美乱象。记者搜索“莆田医美培训”,出现不少培训机构,其中一家机构的“林老师”坦言称,这个行业门槛低,几乎都是零基础小白。不管是针剂、线雕、无痕双眼皮,还是面相学设计等都会开设课程,已经培训很多学员了。
医疗业内人士告诉海都记者,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培训,应当由专业院校、医疗机构组织对医学生、医疗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发展提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其中就提到,要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活动的监管,严禁培训禁止类医疗技术或者无对应医疗美容科目的所谓医疗美容新项目、新技术;严禁对“零基础”等无行医资质人员提供医疗美容技术培训、严禁宣称学习医疗美容技术能够快速致富等。
律师说法:什么是超范围执业?
一般而言,医美机构“超范围经营”是指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
第二:超出医疗美容项目的备案范围;
第三:超出医美机构的级别。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
诊疗科目一般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如下图所示。
一般而言,诊疗科目包括哪些呢?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
超出诊疗科目经营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二、其次再看超出医疗美容项目的备案范围
医疗美容项目需要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关于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项目涉及范围最广的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从复杂程度和风险均较小的第一级,直到复杂程度和风险均较大的第四级,各级包含的服务项目如下图:
医美机构从事未经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的,其违规后果比照“超出诊疗科目”处理。原卫生部于2012年8月专门发文,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美机构“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最后是超出医美机构的级别
《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规定,医院分为三级,每级再从高到低划分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在三等之上增设特等级别,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医院级别可以在国家卫健委官网上查询。
不过,多数医疗美容机构在网站显示“未定级”,因此要知道其可以开展相当于哪个级别医院诊疗科目,需要向注册所在地区县级卫健委申请信息公开获得。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对“美容外科”科目按照复杂程度和风险度分四级的要求,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可开展的美容外科项目不同,具体如下图(“√”代表可以开展的项目)。
依据原卫生部批复意见(卫医政函[2010]422号),医疗机构超出相应级别提供医疗美容项目,视为超范围执业,其违规后果比照“超出诊疗科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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