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不给钱,也就是俗称的“白嫖”是否违法或者犯罪呢?最困惑大家的就是三个疑问:
一、 是否构成诈骗罪?
二、 是否构成强奸罪?
三、 是否属于嫖娼。
罗翔老师曾经举了一个很经典的例子:
张三想嫖娼,又舍不得出钱,于是购买了一堆冥币,乍一看可以以假乱真的那种。然后找到小姐李某,说我给你2000块,好好伺候我一晚。李某喜不自胜,张三把20张冥币放在一个信封里交给李某,李某打开大致数了下就收好了,用尽毕生所学,服侍了张三一个晚上。
第二天张三走后,李某打开信封仔细检查发现了是冥币,遂报警,说张三是是诈骗,后又改口说李某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强奸。
那大家先猜猜,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或者强奸罪?
首先,我们先看诈骗罪。看起来张三是骗了李某,给了假钱是吧?但首先要看看法律是否保护这个支付对价。我们知道,你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是要合法是吧?比如赌债属于非法之债,法律就不保护,赌博欠了钱,就可以不用还。那嫖娼也是一样,本来就是违法的,法律肯定也不支持用金钱去购买性服务,这个债跟赌债一样,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既然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也不存在什么诈骗。
再来看强奸罪。在李某眼里,我答应跟你发生性关系,是基于你给我2000的前提,结果你等于没有给,所以当然是违背了我的意志,属于强奸。
但强奸罪中所谓的违背妇女的意志,一般是基于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让妇女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手段进行,是不包括以金钱购买性服务的情况。因为金钱购买性服务本身就是违背公序良俗,也是违法的,如果原本两人是金钱关系的性交易,事后因为价钱没谈妥,直接转化为强奸,那等于强奸罪这个罪名是在变相保护和纵容其他一些违法行为,这肯定是违背该罪名初衷的。
其实可以进一步推导:如果性行为本身是自愿,事后价格没谈妥就转化为强奸;那男人承诺发生关系就可以跟女人结婚,结果发生关系男人又反悔,是不是也可以认为是强奸呢?那估计很多正常的恋爱行为,最后分手,都可以变成强奸了,那岂不是男性人人自危,想想就可怕啊。
最后看看是否构成嫖娼。有人肯定要说,嫖娼是基于金钱和性服务的交易,给了假钱,等于没有给钱,那就不是性交易啊,怎么能算嫖娼呢?
这里就又有一个误区:嫖娼是指基于给钱为前提,而提供性服务,主要处罚的是这种不正当的交易行为,而并非一定要实际支付金钱。最后就算没给或者少给,那一样是基于给钱这种前提而发生的性关系,这个前提和性质并不受给钱与否的影响。
同样,只要达成了给钱提供性服务的合意,即使最后因为某种原因,钱给了,性服务没有提供,比如提供性服务前就被警方抓了,或者卖淫女临时要加价,没达成合意等等情况,一样是嫖娼,只是处罚力度可能要轻一点。
所以张三即使最后没有给钱,白嫖了李某一晚上,也不影响嫖娼的认定,行为一样违法,只是这个钱可以不用给了,给了也是非法所得,要被没收的。
所以,“白嫖”只是不给钱这个行为不违法,但并不影响嫖娼行为的认定,因此依然是违法的。
所以,有些卖淫女可能不懂,还真傻乎乎跑去报案,那也等于自投罗网了。
这跟之前有些男性,在网上招嫖被诈骗,内心忐忑要不要报案,怕钱没要回来,自己还要被定嫖娼而被拘留罚款。
其实如果是真被骗了,其实是可以报警的,因为你虽然有嫖娼的意愿,但在客观上是无法达成的,收你钱的可能不是你心心念念的小姐姐,而是抠脚大汉装成小姐姐,所以客观上你是没有办法达成嫖娼的目的,本质属于诈骗,直接放心大胆地去报案就可以了。但虽然不至于定嫖娼,被帽子叔叔批评一顿还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