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闯企业打砸竟扬言要公安局长来处理,娄底新化县政府怎能不作为

陈勇评论 2023-09-22 20:40:02

新化县公安机关必须亮剑,坚决有力打击涉嫌犯罪人员的嚣张气焰,维护法律尊严。新化县委县政府应当把8.26事件提升到维护当地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的高度来处置;提升到落实中央精神,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高度来处置。

黑恶势力、黑社会的存在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近十几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掉了多个涉黑团伙,惩处了一批涉黑犯罪份子,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态、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的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获得感得到大幅提升。

近日,一则“扫黑除恶下的湘中—合法矿业又遭打砸抢”的网上帖文引发关注。帖文称担任娄底市马鞍山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海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法人代表的童某带领多名身份不明人员强行闯入娄底新化县焕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焕发矿业)进行打砸抢,导致企业正在进行迎省检的技改工作被迫中断。

黑恶势力是否有所抬头?事实真相究竟如何?日前,《陈勇评论》前往娄底新化县展开调查。

焕发矿业提供的有关视频显示,8月26日,童某带领的多名身份不明人员的确在焕发矿业内实施了一系列的非正常行为。

童某为何要带领多人强闯焕发矿业?焕发矿业法人代表李传毓说,这场打砸抢的幕后和焕发矿业董事长刘某有关。

焕发煤矿原来是一家规模较小的企业,根据国家煤矿产能升级的要求,焕发煤矿产能必须达到年产30万吨的规模才能予以保留。2021年9月,李传毓、周柏如、刘某等8人分别代表各自原五家煤矿签署了《焕发矿业提能扩规技术改造合作协议》。

该合作协议约定,上述8人参与焕发矿业的技改,需要各自取得原五家煤矿的管理经营收益授权书,任何一方的股权变更或转让必须经董事会研究同意,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请示或通报。董事由上述8人组成,选举刘某为董事长,李传毓为法人代表。

新组成的焕发矿业由董事长刘某主持技改日常管理。但是,新化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10月20日的一份致焕发矿业“关于按期完成升级改造建设工程的督办函”载明:

“你公司自2021年元月批准恢复施工后,因多种原因导致2022年6月1日自行停止施工,至今已停工近5个月,严重影响改造工程完成进度……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工程,我局将按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处置,一切后果慨由你公司自行负责。”

焕发矿业法人代表李传毓说,技改工程被迫停工5个月正是因为董事长刘某独断专行,管理不善、众叛亲离的结果。

眼看着焕发煤矿的技改升级工作迎接省检的日期越来越近,在新化县温塘镇政府的多次主持下,8位董事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为了减少股东内部分歧,决定成立临时工作小组,由临时工作小组作为行使董事会决定的执行机构启动技改。

该会议纪要明确临时工作小组牵头负责人为周柏如。董事长刘某签字同意该决定并全力支持工作。随后,董事长刘某退出了焕发矿业的日常管理。

为了在2023年12月30日之前如期完成技改升级迎接省检,焕发矿业牵头人周柏如投入四千多万元大幅度加快了技改工程。《陈勇评论》日前在现场看到,焕发矿业的技改升级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已经完成了80%至90%的工程量,和过去陈旧落后的面貌相比,科技和安全技术水平得到提升,已经是焕然一新。

焕发矿业已经完成了技改工程80%至90%的工程量

正当焕发矿业的技改工程一切向好的时候,节外生枝的事情发生了。

2023年5月16日,刘某以焕发矿业股东的身份向其他股东发函,拟将自称所持有的20%股权共3000万元出资额,以作价3000万元人民币并计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函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其他股东答复是否同意转让。

6月13日,焕发矿业法人代表李传毓和技改工程牵头人周柏如回函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股权,其理由是按照《焕发矿业提能扩规技术改造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董事会研究同意之前,刘某无权转让股权。

6月19日,不顾焕发矿业其他股东的反对,刘某与童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出资额本金为3000万元,计息为1188万元,协议签订时由童某一次性支付给刘某。

该协议还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童某)即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享有股东权益,无论发生任何事或者在行使股东权利过程中产生任何障碍均与甲方(刘某)无关。

童某“受让”刘某的股份后并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通知焕发矿业董事会,而是在8月26号,以带领多人强行闯入砸开焕发矿业办公区域的方式来彰显自己的“股东身份”,宣示自己的“股东权利”。

8.26事件发生以后,童某以及多名强闯焕发矿业实施打砸的人员是否得到了处理?《陈勇评论》来到新化县公安局温塘镇派出所进行走访。所长曾顶春和副所长谢玖琦均称,当时出警的情况不便告知,新化县公安局已经成立了专案组。

《陈勇评论》致电该案专案组负责人,新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袁小雄,他回答说你们去找领导。《陈勇评论》随后致电新化县公安局政工科,工作人员回答说将向领导报告并回复。但截至发稿时止,新化县公安局没有向《陈勇评论》回电。

《陈勇评论》接着又致电当事人刘某和童某,希望当面了解情况,刘某始终没有接听和回复,而童某则拒绝了见面了解情况的要求,声称自己就是股东,并说自己的锁有什么不能撬的?自己的名声受到了损害还报了案,一切以公安机关的调查为准。

新化县温塘镇政府企业办主任吴志勇告知,刘某向童某转让股权,应该向镇政府报备,但是直到8.26事件发生,刘某和童某都没有向镇政府通报情况,镇里是完全不知情的。

吴志勇介绍,事件发生后,冲突方各持一词,镇领导一直在做各方思想工作,目前镇政府的态度是保稳定,不使事件升级,确保12月30号技改工程验收以后再来处理股东纠纷,且该事件已经由新化县公安局来处理。

《陈勇评论》认为,刘某和童某均系多家企业经营主,不可能不知晓《公司法》的基本常识:即股份转让和股东身份异动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报请董事会,并经董事会同意,这是焕发矿业各股东之间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的内容。刘某向各股东发函要求转让股份亦证明其明确知晓《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但是,在各股东明确表示反对,亦未经过董事会研究表决的情况下,刘某私自向童某转让股份,毫无疑问其行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而童某明知刘某的转让行为非法,存在着产生纠纷和障碍的可能性,仍然签订转让协议,其受让行为不具备“善意”特征,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童某在非法受让刘某的股份后,不向焕发矿业董事会报告,不向企业所在地政府报备,遂带领多人强闯焕发矿业经营场所进行打砸撬,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

公安机关受理报警达到现场后,童某拒不配合调查,竟然向民警公开叫嚣需要公安局长来处理,其藐视法律,飞扬跋扈,不可一世的地头蛇嘴脸毕露无遗。焕发矿业主张:“应对童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是有事实依据的。

距离8.26事件已经近一个月,截止到发稿时,为首的肇事方童某及参与人员没有得到任何处理,他们依然逍遥法外,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

《陈勇评论》认为,新化县当地政府“和稀泥”,主张先搞完技改“保稳定”再处理所谓“纠纷”的做法不可取。如果违法,涉嫌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置,焕发矿业的技改工程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当地法治和营商环境将会遭遇严重挑战。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其中要求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

因此,新化县公安机关必须亮剑,坚决有力打击涉嫌犯罪人员的嚣张气焰,维护法律尊严。新化县委县政府应当把8.26事件提升到维护当地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的高度来处置;提升到落实中央精神,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高度来处置。

对于此案的相关情况,《陈勇评论》将进一步关注。

8 阅读:3137
评论列表
  • 龙猫 22
    2023-09-23 03:13

    一伙的,作什么作?

  • 2023-09-23 07:25

    太平日子过腻了!想换个环境!

    李呀李呀你 回复:
    换不了,这个是纠纷。
  • 2023-09-23 09:00

    黑色会大部分都有保护伞

  • 2023-09-23 04:39

    背后没人敢这么做,不怕被抓?

  • 2023-09-23 07:39

    没有关系能开矿吗?到处都是关系关系

  • 2023-09-23 07:42

    这文章在啦偏架!

  • 2023-09-23 06:04

    这文章虽然是要挟政府的做法,但言之有理。

陈勇评论

简介:独立意见表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