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家庭农场模式:条件及实施路径

爱农者看闻 2024-04-19 05:31:29
作者:赵翠萍 高云飞 摘 要:推广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家庭农场模式有其适用的条件,即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以及开放的市场环境和农业政策。因此,家庭农场模式应当是有步骤、有阶段的在中国农村逐步推广,对于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亦需要保持一定的历史耐心。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家庭农场模式,应当立足本地区资源禀赋和优势,推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释放政策红利、加强村级组织对生产经营必要的行政监督、发挥村级经济合作社和专业服务机构的组织优势投入技术力量以及优化农场主自我提升的发展渠道并向职业化方向转化。 一、引言在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的催动下,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成为农村产业发展的主要趋势。毫无疑问,以农村家庭户为基本生产单元,按照户内人口取得的承包地实现小规模的生产经营,是相对落后、效率低下、仅能够满足粮食生产自足的一种经营方式,总体上已经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基本要求不相适应。对于家庭承包经营中劳动力水平不高、难以实现机械化作业、无法长期投入资金、现代化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无法形成规模化的生产效率,这些局限性都无须多言。但在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大趋势下,以家庭户为单元的小规模生产经营,是否能够跨越走向家庭农场模式,并在全国层面较大范围地推广,实际上也存在疑问。家庭农场模式源自美国,之所以能够成功,不仅得益于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也归功于先进的外部环境。具体来讲,它包括明确的产权、完善的水利设施和农业科技推广以及现代化的生产服务体系。而要在中国推广家庭农场模式则显然值得进一步商榷,为此,中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家庭农场模式有必要论证其推广的基本条件,找到一条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路径。 二、中国家庭农场模式的基本条件为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发展多样态的生产经营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感,实际上有多种发展路径。目前,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在明确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下,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下,原来以成员资格取得承包地的家庭户,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将土地经营权交给村集体后统一流转给专业化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者是农业经营公司,这样他们能够取得相对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土地以他们现代化的生产技术以及丰厚的资金投入开展规模化的生产经营。在这种模式下,农户不需要直接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可以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甚至进入城市从事比较收益更高的非农职业,还能够取得一笔流转费用用以支撑其在城市发展,相对来讲具有较低的风险,也更能够为他们所接受。而如果家庭户作为集体成员,要从其他成员那里通过流转取得更大规模的土地发展现代经营,逐渐成为家庭农场主,则实际上面临直接生产经营的风险。为了避免这一风险给农村社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应当对此予以规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所谓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指的是开展家庭农场模式的农村原则上应当属于城郊村或者沿海地区的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这些农村不同于传统农区,不再是产业结构单一,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满足家庭户自给自足的基本需求的农村。长期以来,这些农村处于较为优势的区位条件下,与外界的沟通较多,人力、资本、信息都有可能不断涌入,从而已经积累了可观的集体资产,而且由于这些地区的农民具有更加便利的进城就业机会,不再依靠传统的家庭农业生产获得基本的收入,思想上也更加开放包容,主观上也愿意接受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特别是在这些地区,农村已经实现了土地综合整治,整个村庄规划更加完善,布局更加合理有序,客观上也不再允许出现多点状、分散化、规模小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在这样具有一定区位优势的地区,先行推出家庭农场模式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将真正热爱,有能力实现规模化经营的农户发展成为职业化的农场主,提升农民素质,实现农民身份职业化。因此,相比较传统农区,城郊村或者沿海地区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开展家庭农场模式更具备条件。 (二)具备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村庄整体规划趋于合理,具有满足生产生活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一个乡村文明水平的基本体现。良好的基础设施,例如灌溉水利设施、农业生产车间或厂房、交通运输道路以及物流链条等,都有助家庭农场模式的发展。因为,当家庭农场作为基本生产单元时,自然追求形成产量和品种可观、市场需求兴旺和经济收益理想的农产品,不再仅仅停留在能够满足自给自足的粮食作物,尤其还可能产生具有更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等,这自然需要有完善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才足以支撑整个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除了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之外,如此具有规模的家庭农场模式的农业生产,自然少不了完善的服务体系。这包括完善的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先进科研技术的应用以及推广等。完善的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旨在为家庭农场主提升农业生产方面的业务能力,使其具备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以及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先进的科研技术的应用旨在提升农产品的质量以及拓宽市场销路,形成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要求充分根植于本地区的资源禀赋、文化特色、消费习惯和市场需求,打造具有品牌效应的村品产业,同时还应当为家庭农场主的全过程生产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以及产后的各类服务。 (三)开放的市场环境和优势的农业政策通常来讲,具有一定区位条件优势的地区,处于城郊区或者沿海地区的农村,相对来讲也具有开放的市场环境,最先获得比较优势的农业政策,在农业金融、税收和财政方面都有更大的优惠力度和倾斜。这是因为,这些地区不再需要依靠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来维持农民的基本生活,也受到更加开放的社会治理理念的影响,能够突破传统的发展思维,以农村农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整体的社会发展质量。开放性的市场环境意味着农业生产的全过程都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家庭农场主来说,在生产经营品种选择、经营方式选择、市场销路选择等方面都具有利好关系。具体来讲,第一,开放性的市场环境要求的农产品的品类也呈现多样化,不仅有粮食作物也具有经济作物,可满足各行业的生产需要,这决定了家庭农场主可结合自身条件选择不同的生产经营品类,也不至于和其他家庭农场主之间形成同质化的竞争;第二,开放的市场环境决定了职业分工的明确,即便是家庭农场模式的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选择农业生产代理服务,将生产经营的部分环节外包给专业化的服务机构;第三,开放的市场环境还决定了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具有更广的市场销路和渠道,不仅能够供给本地的市场,还能够供给外地的市场。 三、中国家庭农场模式的实施路径具备以家庭农场模式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条件的地区,具体如何开展这一模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升农民财产性收入实现乡村振兴,则需要从具体的实施路径上展开系统性、全面性的落实。所谓实施路径,指的是从实施主体以及实施手段两个方面来开展具体的制度设计。实施主体包括政策制定者、乡镇机关、村集体以及家庭农场主,而实施手段则包括法律政策激励、金融税收激励、市场环境优化等。 (一)推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释放制度红利通常来讲,依据家庭户内成员数量而取得的家庭承包地面积是十分有限的,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内的成员资格来确定,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不随着户内人口的增加而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设立之初虽然是一项用益物权,但更多的是一项具有耕有其田的保障性的权利,家庭以其进行农业生产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的可能性和现实性都不高。因此,充分利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就显得十分有必要。农地“三权分置”旨在保留农户的承包权的基础上引导农户自愿有偿流转其经营权,以其经营权的流转实现地块的集中,向具有经营能力和条件的专业大户发展规模化经营的模式发展。此时,家庭农场主曾经就是那些具有成员身份资格的家庭户,要获得更大更多规模的农地,则可以依靠有偿取得来自其他家庭户的承包地,集中统一整理后就可形成可观的规模,用于自己的农业生产经营。这种依靠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取得更大规模的农地的方式,实际上也有利于农村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空间布局和经营结构,有利于那些不再需要或者不愿意以农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农民从农地中充分释放出来,进入其他领域从事生产,有利于提升农地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乡村生产的潜能和提升乡村经济的活力。 家庭农场主取得集中流转的更大规模的农地,需要同农村集体或者原来的承包家庭户签订书面的流转协议,明确流转期限、流转价格、支付方式、权利义务等,以此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也有义务对于家庭农场主开展生产经营,利用流转取得农地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对于任何不利于农地合理利用,可能有损利益方合法权益的行动,都应当及时作出纠正,家庭农场主也有义务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对家庭农场主的农业生产行为进行限制。 此外,各地也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章、条例等,对于家庭农场模式的农业生产经营进行规范,以明确各行为主体在生产经营中的权利义务,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良性运转。由于各地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存在很大的差异,故而,不建议由于省一级建立规范性文件,而应当由市一级建立并辅之以县一级的具体实施方案,以此来规范家庭农场模式的运行。 (二)加强乡镇机关、村级党组织及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在家庭农场模式的生产经营中,不可或缺的是来自外部力量的行政性的监督,这是因为,家庭农场主作为独立的理性经济人,才从事农业生产中虽然能够避免风险,但难以保证不发生因为市场竞争而采取侵权性的行为,既可能对其他家庭农场的经营造成侵害,也可能影响整个农村的农业生产布局。乡镇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联合村级党组织及村民委员会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成立专门的监督工作小组,对家庭农场经营的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具体包括:一是不定期对于实施家庭农场模式的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经营资金、技术投入、管理方式等必要的经营条件等进行审查,对于存在明显低于开展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标准的,要求限期予以改正,以达到开展的基本标准,否则应当适时暂停经营。二是不定期地对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产品来料品质、源头进行检查,确保农产品安全,能够投入实际生产,坚决杜绝一切源头不明、以次充好的农产品来料,对于发现有次情况的,应当适时考虑暂停甚至取消农业生产经营的资格。三是对于农业生产经营和管护的环节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可结合搭建的大数据平台、网络监测平台以及遥感影像数据等,对于农产品长势进行跟踪,倒追生产和管护环节中出现的一切不利行为,做到纠正和教育相结合,既准确指出问题又给予技术解决。 村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有关本地区农业生产的政策意见、方针和指导思想等,及时传达给每一位家庭农场主,必要时做好相应的宣传和解读,以保证整个生产布局和经营产出符合主流意志的基本方向,形成各家庭农场主强大的生产经营凝聚力,共同打造具有地域风格和文化特色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局面,促进本村的集体经济的发展,提升整村的知名度。而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基层治理的作用,对于各个家庭农场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或者摩擦,应当承担调解员的作用,及时从中协调从而保证经营秩序的稳定。 (三)推动村级经济合作社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技术投入家庭农场模式是优于一般的、传统的以家庭户为基本生产单元的小规模家庭生产经营的模式。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能够在较大规模的土地上进行长期的投入,发挥要素集聚的效应,这里的要素投入包括更具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投入、更合理的资金投入以及更有效的技术投入。尤其是在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中,技术投入对于实现产业升级和形成比较优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些名优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加工生产中,特别需要具有先进的技术投入,包括品种培育、种植方式、灌溉养护以及加工包装等,这些环节都具有复杂的工艺和科技含量。此时,村级经济合作社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在技术投入上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讲,村级经济合作社具有整合和组织各类生产资源的天然优势,而且能够实现各类生产资源在不同家庭农场主成员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尤其是较之于各个需要扩大经营规模的家庭农场主与有流转意愿的家庭承包户逐一达成流转合同来讲,能够发挥组织动员的优势从各个有流转意愿的家庭承包户手中收回承包地再集中统一分配给家庭农场主,减少不必要的交易和谈判成本,也能够形成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另外,村级经济合作社作为具有专门组织机构的部门,能够合理利用投入的技术用于家庭农场主的生产经营服务,做到统一协调规划。而专业服务机构在技术投入方面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能够及时补充和升级技术服务,在组织和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农业科技领域的教授、研究员和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等人才上具有一套完善的管理运营模式,更熟知在整个农业生产领域的技术投入时点、投入比例、投入分配等。 (四)优化家庭农场主自我提升的发展渠道和走职业化道路家庭农场主开展规模化和现代化的农业生产经营,实现乡村农业振兴是未来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美好图景,有待不断扩大家庭农民模式的适用范围,逐步实现更多地区更多农村进入家庭农场模式的发展之列。为了能够可持续地推进家庭农场主的发展之路,应当不断优化家庭农场主的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在人力素质、技术投入、管理经验、资金储备、经营品种和市场销路上下功夫、做实事。社会各界应当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树立正确的农业发展意识,正视和重视农村家庭农场模式的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的发展之路,为家庭农场模式的开展创造更多有利的条件。具体包括,集中社会资本办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培训班,提供更多向现代农业经营企业学习、参观和培训的机会,打开区域内和跨区域的交流合作,相互输送更多的技术和经验等。要让真正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的人有获得感和自信心,能够不断向职业化的方向发展,成为专业而非兼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固定职业人。这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意义。 未来,农民不再是以农村户籍作为身份划分标准的一类人,而是真正具有职业性和社会价值的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的职业人,即便是原来是城市居民的人,也能够基于自身的意愿,加入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职业队伍中,成为实现自身价值的新型家庭农场主。相应地,农业也不再是委身于工业发展之后,成为屈居于工业领域的第二类产业,而是与工业齐头并举,共同促进社会大发展大繁荣的全新领域。农业生产中投入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成果的含金量不亚于工业领域的含金量。 作者:赵翠萍 高云飞 河南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传统农区集体经济组织双重治理的实践逻辑、驱动机理与协同优化研究”(课题编号:22BJY179); 来源:《农业经济》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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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1 17:12

    少进口点农产品,让农民挣到养家糊口的的钱,我自己就会投资的,目前这情况投啥赔啥

爱农者看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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