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有房产到银行贷款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不少银行根本不管借款人经济实力,也不关心贷款用途。但时至今天,如果银行还是这种思维,那早晚必将沦为接盘侠。
张某于2020年10月开始在邵某公司工作,2021年12月,邵某因公司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为此,张某与邵某作为共同借款人,2021年12月24日,以张某上海一套房产为抵押向孙某借款23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12月23日,借款的月利率为1.2%。
在通过贷款中介归还孙某借款230万元后,2022年8月5日,甲信托公司向张某发放信托贷款330万元,抵押物仍然为张某上海房产,贷款年利率为13.2%,到期日为2023年7月30日。
考虑信托公司贷款利率较高,再次通过贷款中介归还信托公司贷款330万元后,2023年3月30日,甲银行向A公司(注:贷款中介操作,邵某购买,张某成为该公司法人及主要股东)发放400万元贷款,张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仍然为张某上海房产,年利率6.5%。自2024年3月起,由于实际用款人邵某经营出现困难且邵某失联,上述贷款出现逾期。
2024年7月16日,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邵某夫妇归还贷款400万元以及结欠贷款利息24.93万元,最后法院也支持了张某该诉求。
案件三言两语
虽然银行与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考虑近年来我国房价处于下降趋势,但张某房产用于抵押的借款却从230万元增加至400万元,并且最后一棒落在银行身上。
不管是从抵押借款金额上升,还是张某作为借款主体到银行贷款的合理性,银行员工在办理张某400万元的过程中肯定存在严重履职不到位的情形。这些都是需要银行贷款风险管控引以为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