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一个大意疏忽或者是枉法裁判,错案被发现却拒绝纠正,耗费的是当事人宝贵的时间和精力,给当事人带来的是无比深重的心灵伤害,带来的是一个个原本幸福家庭的灭顶之灾,是可能影响几代人的不堪重负,这是绝对不可以容忍的司法不公。
2010年前后,邹铁成经营的湘潭华茂园林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陆续向俞某某高息借款,以月利率10%按月支付利息,不能还息时就息转本,2010年8月27日双方结算,共欠本金140万元左右,加上利息不足200万元。
俞某某要求邹铁成打满200万元的借条,称只要在3个月内还清,不另计息。同一天,俞某某要求邹铁成再打一张200万元的借条,落款时间写成2010年9月10日,并承诺如果前面的200万元按期还清后,后200万元的借条就作废,否则就要还400万元。
邹铁成无奈,只好出具二张借条,金额均为200万元,其中落款时间为2010年9月10日的200万元借条并无真实的借贷关系,属于虚假借条和虚增债务。
俞某某随后拿出早已炮制好的统一格式的《担保借款合同》二份,其中一份合同的落款时间亦为2010年9月10日,要求邹铁成的女儿邹思辉、儿子邹狮理签名担保,并谎称该《担保借款合同》为一式两份,他和邹铁成各持一份,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华茂园林申请的银行贷款下来就还清,不会要邹思辉、邹狮理负责。
在作为担保人的成年子女邹思辉、邹狮理不知情、没有依法传唤到庭的情况下,父亲邹铁成按照法官的要求代替邹思辉、邹狮理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并和俞某某签定了调解协议承诺还款。
邹狮理在后来被司法拘留时才发现被骗,原来签名的“一式两份”的合同变成了两份不同的合同,金额变成了400万元。而且,此次借款根本没有发生,所谓的借款是原来的旧债。
由于邹铁成没有按约定时间偿还,2011年8月,俞某某遂持虚构的借条及《担保借款合同》向湘潭市岳塘区法院起诉,岳塘区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没有向邹思辉、邹狮理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邹狮理、邹思辉的签名均系伪造)。
结果,近十年后,当儿子邹狮理被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判为由进行司法拘留后,才知道自己“被授权”了,且这笔高利贷已经从140万元的本金,通过一番神操作变成了1400多万元。
2022年9月,《陈勇评论》曾对此案进行了关注。
在邹狮理、邹思辉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依法监督后,2022年4月14日,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以审判程序违法向岳塘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7月29日,岳塘区法院书面回复岳塘区检察院表示接受检察建议,但是并没有启动再审。
当事人邹铁成此后,当事人邹思辉、邹狮理先后多次向湘潭市政法委、湘潭市检察院、湘潭市中院、岳塘区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岳塘区法院依法纠错,启动再审。除了湘潭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扫黑办曾经向有关单位去函过问,岳塘区法院按照信访程序进行回复以外,其他单位对当事人的诉求均没有任何答复。
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对当事人的信访回复称:
“本院认为,邹铁成向法院提交了有邹思辉、邹狮理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注明特别授权),基于邹铁成与邹思辉、邹狮理系父子女关系这一事实,法院有理由相信邹铁成有权代理邹思辉、邹狮理参与诉讼。
在法院组织下,邹铁成代邹思辉、邹狮理与俞某某就借贷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本院依据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由邹铁成代为签收该调解书。调解程序未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对邹思辉、邹狮理产生法律效力。
如今,邹思辉、邹狮理以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邹铁成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两人签字进行鉴定,鉴定认为授权委托书上并非该两人亲笔所签,现邹思辉、邹狮理以该理由认为本院调解程序违反了自愿原则及其末签收调解书对该两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就算邹铁成没有代理权,基于邹铁成与邹思辉、邹狮理系父子女关系,且邹思辉、邹狮理系涉案债务担保人,基于这一身份关系来看,法院足以认定邹铁成有代理权。邹铁成代邹思辉、邹狮理进行调解符合法律程序,故认为本案未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即对邹思辉、邹狮理产生法律效力。
因本案责任的过错系由邹铁成造成,邹思辉、邹狮理认为其遭受了损失可向邹铁成进行追偿。如认为俞某某涉嫌诈骗和虚假诉讼犯罪,邹铁成也有相关责任,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查实后,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界人士认为,湘潭市岳塘区法院的这一回复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根本无法自圆其说。
首先,岳塘区法院认为:“基于邹铁成与邹思辉、邹狮理系父子女关系这一事实,法院有理由相信邹铁成有权代理邹思辉、邹狮理参与诉讼。”由此可见,岳塘区法院认为邹铁成有权代理的基础是父子女关系,是“有理由相信”,是主观意志,而不是具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行为。
众所周知,健康的成年人子女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未经授权代理的行为,不是本人真实自愿意志的体现,“被代理”的行为自然没有法律效力,这是最基础的法律常识。
其次,岳塘区法院认为:“就算邹铁成没有代理权,基于邹铁成与邹思辉、邻狮理系父子女关系,且邹思辉、邹狮理系涉案债务担保人,基于这一身份关系来看,法院足以认定邹铁成有代理权。”
法律界人士认为,岳塘区法院的这个意见纯属逻辑混乱,强词夺理。邹思辉、邹狮理尽管是该债务的担保人,但是,在行使新的一项同意权方面,也必须重新取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的权利不能被无限扩大,更不能被非法排除。
最后,岳塘区法院回复道:“因本案责任的过错系由邹铁成造成,邹思辉、邹狮理认为其遭受了损失可向邹铁成进行追偿。”
如此表述,岳塘区法院实际上已经承认了这是一个错案。但是责任应该由邹铁成来承担。法律界人士认为,非法律专业人士邹铁成的无权代理行为,法官应该是最明白的,在没有看到邹思辉、邹狮理任何有效授权的情况下,法官为什么仍然同意,甚至诱导了邹铁成的无权代理行为呢?错案责任当然应该由法院来承担。
纵观案件,《陈勇评论》认为,如果暂时排除有意误导的人为干预因素,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将邹铁成的无权代理行为认定为有权代理是犯的一个低级错误,法官不可能不知道父亲无权代替健康的成年儿女作出任何决定。
这一点,已经在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就是岳塘区法院的审判程序违法。
审判结果是由审判程序决定的,审判程序违法,必然导致结果非法,程序不正义必然导致结果不正义,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既然岳塘区法院也接受了岳塘区检察院的建议,为什么不能依法启动重审呢?岳塘区法院到底在顾忌什么呢?又或是在打着什么样的小算盘呢?
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正确处理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的关系,对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要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当事人监督、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将舆论反映的错案线索作为审判监督的有效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不是我们自己,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
中央政法委于今年3月15日对于纠正冤假错案专门发文称:“公平正义,国之基石。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叩响人民法院新一轮司法改革灵魂之问的核心命题。”
法官的一个大意疏忽或者是枉法裁判,错案被发现却拒绝纠正,耗费的是当事人宝贵的时间和精力,给当事人带来的是无比深重的心灵伤害,带来的是一个个原本幸福家庭的灭顶之灾,是可能影响几代人的不堪重负,这是绝对不可以容忍的司法不公。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必须按照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意见进行纠错,依法启动该案的重审。
《陈勇评论》对此将继续予以关注。
不属于法制的、文明的社会发生的事。
[静静吃瓜]看标题的一,二句,就能猜到第三句
陈勇评论你关注有个球用啊[汗][汗]你关注能让法院担责吗?
白毛女?
臭名昭著!!!!!
不正常吗?
岳塘法院就是个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