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与法律后果

卷云孤飞 2024-08-23 20:52:54

【基本案情】

周某明与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并于2021年4月3日成为微信好友。2021年4月7日,周某明向自己在宏信证券开设的股票账户转入500,000.00元。2021年4月9日,周某明通过微信告诉杨某:“杨哥,我的账户你只管大胆操作。任总当然也是一片好意,因为是你独自承担了全部风险,都怕给你造成损失。但做股票我认为你的修为已非常人能及,只管按你的想法去做。”杨某回复:“好的。”之后,杨某使用该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等操作,2021年12月21日,周某明在账户内取款10万元。在此期间,双方进行了多次分红结算,比例为周某明分得60%,杨某分得40%。周某明共领取了分红款53,587.00元,杨某只领取分红款8,450.40元(其余分红款在账户内)。

同时查明,2021年7月31日,周某明在微信中称:“这周没整好,你是不是要补1,647.63元才能平40万。”而杨某称:“还没有算。”周某明称:“你算下看我算对没?如果没问题你就按约定的转过来,微信也可以,然后我转到账户上把40万装平。”之后,杨某在微信中列明盈亏为“391,440.00+6,912.37-400,000.00=-1,647.63。”并于8月1日向周某明转款1,650.00元,而周某明随后回复:“好的,明天开盘我就把钱转到账户上。”

2021年11月12日,杨某在微信上称:“我在按约定的办啊!你都分红4万多了,我一分未分。”“我最大的想法,就是把账户给你做平,不让我亏钱走!”而周某明则称:“每周末结账,可以空仓,亏了补上。”而周某明称:“这二个月一直这样执行的啊!”“我分红的2万多分文未取,一直在账上,最高43万元了。”杨某回应:“赚了你四我六,亏了你全负责。你随意操作我不参半点意见。斗硬来,关键是亏了要补上!袍哥人家,做得到不?做得到,请继续,做不到,算了。”而周泽明称:“肯定要补上”“够了,半年时间,你分红4万多,我分文未取,还白搭这么多心血和辛劳…。我希望你能换位思考,到我账户还你那一天,你的资金50万元,一分不会少。”

2022年7月1日,周某明在微信上联系杨某:“说的亏了把钱补上再买票哒,怎么又买票了!”杨某则称:“我喊你这几个月不要管啊!”“科大智能不是因为你,我不会超过10%的亏损呀!”周某明回复:“我怕你把账上这点钱亏完。”而杨某仍称:“这几个月你不要管”。之后,杨某仍继续进行股票买卖,但双方未再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2022年9月29日,周某明要求杨某把股票清仓并补齐账户金额,而杨某称:“我最近很少看股票,没有行情。我最近在帮助别人跟踪四个项目,抽空面聊”。后不再回复消息。2022年9月30日,周某明将股票全部清仓卖出,账户余额为142,314.98元。之后,周某明向杨某主张补齐账户亏损未果,遂提起诉讼。

周某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杨某承担合伙亏损并向周某明支付257,685.10元及暂计至2023年8月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7,837.90元。利息从2022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亏损金额付清为止;

2.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杨某承担。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

一、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周某明损失86,709.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6,709.45元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计至本金付清为止;

二、驳回周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基本维持。

【裁判理由】

关于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从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周某明在自己的证券账户内存入50万元并交由杨某进行股票及基金买卖,并约定亏损由杨某补足,赢利则按比例进行分红。在此期间,周某明并不直接参与股票买卖事宜,账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属于周某明,因此,周某明、杨某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委托理财关系而非合伙关系。

关于合同中约定的亏损全部由杨某承担的保底条款的效力,证券市场具有高度风险性,即使专业金融机构也难以实现投资人的收益保底,因此,投资自然会有风险。本案中的保底条款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如果该条款有效,将可能使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误判或漠视投资风险,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类似行为不断积累和放大,将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最终将导致众多投资者利益受损。因此,该事前保底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应属无效。

关于保底条款无效后损失的承担,从双方微信聊天内容可知,双方对证券市场均有一定的认知与了解,而杨某也无恶意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因此,对于损失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参照收益分配的约定,确定对于周某明的损失由杨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周某明实际投入进行证券交易的金额为400,000.00元,清仓后账户剩余142,314.98元,扣除领取的分红款62,037.40元(53,587.00+8,450.40),实际亏损金额为195,647.62元。故杨某应承担损失金额78,259.05元,同时其领取的分红款8,450.40元应予返还,故应赔偿周某明的损失总额为86,709.45元(78259.05+8450.40)。

双方的委托合同于2022年9月30日因周某明将账户清仓而终止,杨某应在合同终止之后(即2022年10月1日)支付上述款项,其逾期支付给周某明造成资金利息损失。周某明据此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的标准计付资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合同关系。

根据受托人的主体特征不同,委托理财合同可以分为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其中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又称金融机构委托理财,系客户将资产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系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

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一般会有一个“保底条款”,所谓的“保底条款”是指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利益归受托人所有等内容的条款。一种观点认为,从形式上看类似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条款,但实质仍为期限届满后归还借款本金的约定,从而认定该类委托理财合同实为借款合同。

本案中,周某1与杨某2在合同中约定,由周某1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交由杨某2进行证券交易,明确约定双方对超额投资收益按比例分成,应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虽然双方之间对亏损承担作出了明确约定,但本案双方之间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实质仍为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从事受托行为,在受托人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当对损失承担责任。而周某1、杨某2对亏损承担的约定明显背离法律规定,且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故法院对该保底条款应作否定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保底条款无效后,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结合损失程度,判决双方各自分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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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云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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