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股权转让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新股东承接学校所有债权债务。在原有股东、多个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新股东接手后却以不知情、自行单方委托检验公司以工程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这样的行为与一所学校所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背道而驰。
2021年11月10日,《陈勇评论》发表《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涟源市涟水学校何以如此硬气?》一文。文章关注了涟源市涟水学校和湖南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市玉潭镇中铝铝材经营部三家施工单位的合同纠纷。
2017年3月,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涟水学校小学和幼儿园的建设,2017年验收交付使用。2018年3月,湖南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初中高中教学楼、宿舍、多功能会议厅等项目的建设。后宁乡市玉潭镇中铝铝材经营部承包了学校体育馆幕墙工程。涟水学校和方圆公司签订的合同总额为82963783.26元、城南公司为24238522.88元、中铝经营部为8212600元。
按照合同,施工过程中,涟水学校向方圆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593.1万元,向城南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010万元,向中铝经营部支付了工程款354.9万元。欠方圆公司第二期工程款1111.37万元、第三期1600万元工程款、城南公司413.85万元、中铝经营部466.36万元。合计总欠款3590多万元(不包括利息和违约金)
但是,工程在竣工验收满一年之后,学校一直没有依约向以上三家施工单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020年,涟水学校以上述三家单位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诉讼。三家施工单位随后也提请诉讼,要求涟水学校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经涟源市法院、娄底市中院审理,最终判决涟水学校向上述三家施工单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2021年11月15日,涟水学校向《陈勇评论》反馈,按照法院判决,学校已经将方圆公司的1111.37万元工程款支付到了涟源市法院执行账户。但之前,涟水学校又向涟源市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方圆公司1400万元的财产。后在方圆公司的申诉之下,考虑到涟水学校仍有第三期1600万元的工程款没有支付,涟源法院对方圆公司1400万元财产进行了解冻,并将1111.37万元工程款划转至方圆公司账户。
城南公司反映,与此同时,涟水学校同样滥用诉权,恶意以质量纠纷为由向涟源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阻止生效判决中应付城南公司工程款413.85万元的支付、并且冻结城南公司账户金额为4547195.87元(严重超额)、向中铝经营部支付的工程款466.36万元。冻结中铝经营部5216364.17元,也超额进行了冻结。
在冻结与反冻结的拉锯战中,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市玉潭镇中铝铝材经营部二家单位随后向涟源市法院提出申诉,他们认为,涟水学校向涟源市法院起诉的理由和诉求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与原涟源市法院生效判决案件中所提交的完全雷同,实属旧技重演,滥用诉权。涟源市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早已就质量问题进行说明和认定,已认定城南公司、中铝经营部所完成的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合法、应当支付工程款。
后涟水学校不服,向娄底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涟水学校提出《结算单》认定的工程量和造价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严重不符,且根据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报告》显示工程质量亦存在严重问题。后经娄底中院审查认定:涉案工程在结算前已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认定工程合格并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后,已于2018年9月投入使用,因此,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以及经过二审现场勘查的情况认为城南公司和中铝经营部施工所完成的工程基本不存在质量问题,从而维持了涟源市法院的一审判决。
现涟水学校不顾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再次就工程质量问题向涟源市法院提起诉讼,明显属于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虚假诉讼行为,其真实的目的无非是想阻止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城南公司和中铝经营部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案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作出一、二审判决。为了阻止被强制执行,涟水学校再次提起诉讼,实属恶意虚假诉讼。而涟源市法院是否再次就同一案由进行受理尚未确定,城南公司和中铝经营部至今未收到法院发来的诉讼材料。
2021年11月24日,涟水学校在红网公开发帖《有谁能为涟源市涟水学校主持公道?》。文章中对涟水学校股权变更过程及三家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问题分别做了说明。
文章称:
因学校投资人众多,经营异常困难,2019年7月朱某、黄某等四名双峰县投资人签订退股协议。学校开始引进新的投资人,协商转让学校股权。2019年11月1日《涟水学校股东代表会议会议决议》通过了“由七人组成董事会(黄某不在此列),由七人董事会根据10月19日《涟水学校股权转让协议》原则推进周某团队接管学校等”决议。2019年11月28日,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新股东。新股东接手后,2020年元月初涟水学校原股东朱某(同时也是方圆公司涟水学校二期工程项目经理)却拿出了一份2019年11月3日的《涟源市涟水学校涟水中学项目二期配套工程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此结算审核报告原董事会7人全都不知道、不认可),要求涟水学校支付二期工程款82963783.26元,且上面有涟水学校肖某于9月18日、黄某于11月2日的签名和学校的盖章。
上图为方圆公司的竣工结算单。其中发包人中的签名肖立志为时任涟水学校股东,执行董事;黄锦辉为时任股东、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工程建设;陈铁强为时任涟水学校工程部部长。因此,2019年11月28日,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新股东之前,法人代表签署的文件均是合法有效的履职行为,既然股东转让协议中已经明确新股东接手后承担学校的所有债权债务,涟水学校前任法人代表签署的文件当然是合法有效的,不构成对善意第三人的抗辩理由。
涟水学校在公开帖文中说:
方圆公司施工的外墙内保温、屋面防水保温工程等均不符合设计和验收要求,基础工程虚增工程量,房屋部分楼面板严重开裂渗水,食堂北侧地面土体下沉和滑移严重。设计容纳1000多人的多功能会厅的屋面网架工程隔音工程未做、钢结构有安全问题,无法也不能使用!
上图为方圆公司项目的竣工验收单,其中就包括学校建设单位的同意验收意见。现在新股东把持下的学校指控方圆公司通过虚假材料通过合格验收,却又拿不出任何证据,以工程质量为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并发起两次诉讼,法院又怎么可能支持涟水学校的非法诉请呢?
涟水学校公开帖文同时称宁乡县玉潭镇中铝铝材经营部施工的“二期风雨操场屋面及外幕墙工程”为不合格工程,至今不能使用。其中消防疏散通道门共计6处位置安装有普通玻璃及型材,未按设计要求预留消防疏散通道门,与竣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馆内有严重回音、颤动回音等,导致体育馆至今未验收,不能使用。
而指控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一期工程质量问题包括外墙内保温、屋面防水、道路工程等施工质量和工艺均不符合设计和验收要求。校区一期道路工程路基压实不到位,导致道路多处开裂、下沉严重。
方圆公司、城南公司、中铝经营部承担了涟水学校教学楼、师生宿舍、多功能会议厅、体育馆等重要教学建筑的施工,如果按照涟水学校自认的、或者是由涟水学校单方委托的检验公司认定的均属于“不合格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那么这样的建筑怎么还能够进行正常的使用呢?是否应该由当地教育、安监部门牵头立即对学校建筑安全进行大检查呢?否则,出了重大安全问题又该由谁来负责呢?
而颇为讽刺的是,《陈勇评论》从涟水学校的官网上发现,学校对这些“不合格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筑的描述是:
"硬件设施一流。学校拥有省内一流的教学楼、实验综合大楼、体育馆、塑胶田径场、现代化学生公寓、现代化食堂、音体美功能室、现代信息技术教室、图书馆、远程教学系统等。校园环境优美,生活设备设施完善,学生膳食服务好,生活水平高,是一所焕发着青春气息的现代化学校。"
而在涟水学校公开发布的招生简章中,学校体育馆同样也是作为卖点之一进行了展示。
涟水学校的公开帖文同时指责《陈勇评论》恶意攻击、实施舆论暴力。
帖文称:
《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涟源市涟水学校何以如此硬气?》的文章多处歪曲事实,已严重侵害涟水学校名誉权。文章称“涟水学校不履行判决义务”,事实上判决确定的涟水学校应支付工程款已全部划至执行法院账户。
在诉讼过程中,城南公司和中铝经营部已经申请法院冻结了涟水学校939.89万余元款项。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涟源市人民法院便于11月1日将前述款项划扣至执行法院账户。因此,在11月10日“陈勇评论”上发文时,涟水学校已履行了两个案件的判决义务,陈勇评论文章内容失实。还有就是指责《陈勇评论》文章滥用贬损言辞,恶意损害涟水学校的名誉。文章本身提到生效判决确定涟水学校应付三家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为19915867.19元。但陈勇在文章开头竟称“涟源市涟水学校已经拖欠三家单位工程款四千多万元……”前后矛盾。
首先,关于工程款金额的问题。
经涟源市法院、娄底中院审理查明,涟水学校欠方圆公司第二期工程款1111.37万元(第三期所欠1600万元工程款将另案起诉)、城南公司413.85万元、中铝经营部466.36万元。合计总欠款3590多万元。如果包括合同中约定的未支付利息和逾期违约金,所欠工程款已经远超四千万元。
关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城南公司和中铝经营部申请法院冻结了涟水学校939.89万余元款项。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涟源市人民法院便于11月1日将前述款项划扣至执行法院账户。显然,这两笔工程款并非是涟水学校主动支付到法院的款项,而是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胜诉后法院强制执行的结果。但是,涟水学校再一次以工程质量问题发起诉讼冻结这两笔款项的支付,其用意难道不是昭然若揭吗?
而终审判决后(2021年9月28日),涟水学校并未在判决要求的10日内向方圆公司支付工程款,而是方圆公司到涟源市法院要求立案强制执行,并在《陈勇评论》11月10日发表文章进行舆论监督之后,涟水学校才迫不得已在11月15日向法院支付了工程款。文章对涟水学校之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定性准确。
因此,《陈勇评论》所发表文章并无任何失实之处,所述评论客观公正,没有恶意攻击,而是进行的正常舆论监督。反倒是涟水学校因为支付给方圆公司1111.37万元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而没有达到企图再一次发起诉讼阻止强制执行的目的而致气急败坏。
学校股权转让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新股东承接学校所有债权债务。在原有股东、多个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新股东接手后却以不知情、自行单方委托检验公司以工程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这样的行为与一所学校所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背道而驰。
股权可以任意买卖,但是,一所学校应当具有的品性不可以被任意亵渎。涟源市人民法院应当对涟水学校再一次以同样理由发起的诉讼是否合法进行严格审查,对冻结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市玉潭镇中铝铝材经营部财产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给不诚信、不遵守契约的的人和单位任何投机的机会。
《陈勇评论》对此将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