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是中国古代发展的黄金时期,此时的宋代社会在各方面都有所进步发展,政治上长期处于稳定,经济关系的内容变得丰富多彩,文化繁荣,法律思想有了较大进步。
手工业、商业发展迅速,对外贸易增多,物质财富也成为人们追逐渴望的目标。人们对于利的渴求可谓是“钱如蜜,一滴也甜”。
逐利思想影响下,资产流转加快,对民间财产贸易和财产继承等方面产生了影响,民众维权大多与此有关。
宋代民众维权途径众多,包括击登闻鼓、邀车驾、请人调解、向官府提起诉讼等,民众或是接受调解,或是维权到底,有时付出巨大的代价也难以求个公道,维权还有可能成为官员排斥异己的手段。
为了维权,还要接受官府给予的诸多限制,所处时间、所在地区、本人身份等都可以成为维权时的关卡,阻碍着民众维权。
民众维权的对象复杂多样,侵害者包括普通百姓、乡里贤达、高官显贵等,还有民众单独或集体告官现象。
在维权过程中伪造证据的情况也多有发生,如果民众对审理结果不满,还会出现缠讼、翻诉、越诉等现象。
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尺寸之土,人所必争”,并不因其微小而放弃。
这也反映出了宋代民众的维权意识逐渐觉醒。
宋代部分民众的法定权利有了明显变化,农民、商人、妇女以及一些残疾人的权利较之前扩大,财产权、人身权等都有相对提高,遇到天灾农民可申请减免租税,商人在利益受损时拥有越诉权,女性的婚姻权与财产权更加宽容等,民众的权利进一步扩大。
在立法时,也会广采众议,“诏中外集议”,这一做法一直延续到南宋时期。
这一切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了能够减轻司法压力,禁绝不法分子使用缠讼、诬告等手段侵害他人,维护社会秩序,宋代统治者根据田宅交易、亲邻权、继承权、债务纠纷等不同的维权种类,划分了不同的纠纷诉讼时效以加强司法效率。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根据田宅交易、亲邻权、继承权、债务纠纷等案件的实际情况又各有具体的诉讼时效规定。
随着社会发展,资产流转速度加快,诉讼时效也在发生变化。
宋代官吏在执法过程中除正常开庭审理外,还有调解和严刑峻法。受儒家思想影响,宋代追求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处理民众维权案件时以调解为主,从案件受理后直至判决前都可以调解结案,以达到“息讼”目的。
有的官吏认为需要严酷的刑罚使民众畏惧,达到减少诉讼维权的结果。对于嗦讼者与助讼者更是深恶痛绝,严加惩治。法官本身的性情、偏见、习惯等都会影响到维权案件的最终结果。
不同的官吏处理案件的态度也不一样,或从情理出发处,或对弱势民众充满同情怜悯之心,有甚者在处理案件时因自身恩怨罔顾事实。
尽管此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维权保障措施,官吏的态度对于民众能否维权成功仍是十分重要的。
民众维权意识并不是突然产生,而是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各方面的基础上产生的。
宋代正处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发展的黄金时期,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农业、手工业进步较大,百姓生活用品也开始成为商品,居民和商人的界限日渐模糊,原有的价值观念被市场经济冲击。
经济的繁荣发展和长期相对安定的政治格局引发了社会上的奢靡之风,逐利思想也逐渐兴起,封建制度原有根基被动摇,给民众带来了思想上的解放,功利主义思想迅速占据民众思想,打破了传统纲常名教的束缚。
此外,宋代法律的进步也为民众维权意识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统治者重视法官执法能力建设,提高了法官的法律素养,加强了宋代官员队伍的执法能力建设,为民众维权提供了保障。
宋代提升的舆论自由权也帮助民众维权意识觉醒。
宋代民众的舆论自由权可反映社会流弊、百姓疾苦,讽刺调侃官员时政,可明确表达民众爱憎,宋代统治者重视民间舆论,加之宋代科举制的发展使得较多布衣阶层进入士大夫行列,对于民间疾苦有更深的体会,更有利于民间舆论传播,民间舆论可自由表达民众心声,利于民众维权。
面对民众维权之风的兴起,宋代统治者采取了诸多措施,予以应对,目的是重塑民众义利观,减少诉讼现象。
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作用,在士人对息讼的宣扬下,一些民众因为畏惧而放弃讼官,还有的民众放弃诉讼则是因为在权衡后发现为之付出的成本过于高昂,不愿意花钱打官司最后却无法得到相应的收益。
对宋代统治者而言,传统的惧讼息讼心理与民众维权风气是一对矛盾体。
一方面政府要求民众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另一方面面对民众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无法将无讼观念贯彻到底,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有大量民众借此达到自己的目的。
更有刑法轻重失调、统治阶级以权乱法、法典更改频繁、官员水平有差别等问题,民主法制建设面对重重阻碍,其中许多亦足以为今日我国司法建设之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