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民众维权成风,不仅在当时带来了一定影响,对后世也有深远影响,先进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为后世所传承,民众敢于维权追求公平的意识也流传了下来,这也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当下,我们应明确自身权益,争取自身应得权利,促进社会的民主化与规范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鞫谳分司制度鞫谳分司制度是宋代特有的司法制度,鞫谳分司是一种将审问与定罪分开进行的一种司法制度,目的是减少冤假错案,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宋代的慎刑恤狱思想。
宋代中央有三大司法机构,御史台设推直官与检法官分掌审问和定罪,元丰改制后撤销推直官,审问重归御史掌管;户部设左右曹,左曹执掌“鞫”,右曹执掌“谳”;
元丰改制前大理寺由大理正、丞、评事及详断官掌断狱之事,设法直官、检法官负责检索法条。
元丰改制后,大理寺设“左断刑”、“右治狱”,各由一名大理少卿掌管。
地方上一般五千户以上的州郡才会设置鞫谳分司,五千户以下的州由司户参军兼任。
鞫谳分司制度只在宋朝存在,元以后就逐渐消失,但是其核心的分权思想对后世司法制度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明朝统治者建立司法制度体系时继承了唐宋时期的“三法司”制度,但是具体职务和名称有所变化,是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刑部审理,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对于重大案件会举行“三司会审”,互相监督互相配合。
在地方,虽然仍是行政长官兼领司法,但是有负责具体事务的部门。仍然贯彻了宋代的分权分职思想。
清兵入关后,沿袭明制,以大理寺、都察院、刑部为三法司,大理寺掌刑狱,都察院监察、审判,刑部掌法令,死刑案件由大理寺、都察院、刑部三司会审。
作为宋代独有的司法制度,虽然鞫谳分司制度在元朝就彻底消失并未流传,但是在宋代,鞫谳分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法官间的权利,为民众维权提供了保障,减少了徇私枉法的可能。
宋人周琳评价这一制度是:“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认为鞫谳分司制度的实行有助于防范不法官吏。
但是鞫谳分司并未形成独立的制度体系,宋代州县的司法权仍然掌握在行政长官手中,最为贴近民众的县级审判单位并没有鞫谳分司制度。
参与这一制度的司理参军、司法参军等在官僚系统中地位较低,一般都是八品,在实际维权活动中能够起到的作用有限,加之步骤繁杂,效率低下,导致这一制度很难继续被执行下去,最终随着宋朝的覆灭走向消亡。
翻异别勘制受儒家思想影响,宋代统治者深谙“恤民”“慎刑”思想的重要性,在司法活动中将“恤民”“慎刑”思想贯彻,鞫谳分司制度、翻异别勘制度由此诞生。
翻异别勘制度指在具体维权过程中,当嫌疑人突然翻供或者涉及重大案情,需要更换主审官和司法机构重新审理的诉讼制度。
为了防止犯人无休止地翻供拖延时间,导致司法效率低下,翻异别勘制度一般以三次推勘为限,南宋时期又改到五次。
翻异别勘制度主要分为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种,审判程序重启后案件由原司法机关转移至同级另一司法机关处审理叫做移司别勘;
原司法机关将案件上报,由上级机关指派与原案件不相关的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官员重审叫做差官别推。
如前所述王元吉案,王元吉被继母诬告,右巡军院宋廷照审理时多轮审讯后王元吉不肯认罪,坚持喊冤,此案遂移交给左巡军院审理,左巡军院韩昭受王元吉继母刘寡妇贿赂,屈打成招。
之后不久,王元吉仍旧喊冤,此案交给司路参军进行审理,此时刘寡妇病故,此案在民间亦引起关注,司路参军便交给太宗,最终王元吉得以平反。
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对后世也有深远影响。
元代规定:“诸所在重刑,皆当该官司,公厅圆坐,取讫服辩,移牒肃政廉访司,审复无冤,结案待报。若犯人翻异,家属称冤,听牒本路移推。
其贼验已明,及不能指论,抑屈其情由者,不在移推之例”,明清时期又规定,“若犯人反异,家属称冤,即便推鞫。事果违枉,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 可见元、明、清三朝仍留有仍然有翻异别勘制度的影子。
明清时期更是吸取了宋代翻异别勘制度易造成司法淹滞的教训,明朝制定了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热审及大审,清朝制定了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热审及大审,希望通过多番会审,清理冤狱,节省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维权之风流传宋代几乎每个地方都有“好讼”的记载,百姓的私有财产得到法律的保护,广大人民因此对私有财产的维护意识增强,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利益扩大化加重了民众维权意识,并一直流传到后世。
明朝时期民风好讼,在县志中多有记载,“武安、涉皆并山作邑,民性健武喜讼”。
有的地方尤其喜讼,一旦结果不合心意,就多次翻讼,“民间稍失意则讼,讼必求胜,不胜必翻。讼之所争甚微,而枝蔓相牵,为讼者累十数事不止”。
当时的《教民榜文》亦有记载:“两浙、江西等处,人民好词讼者多,虽细微事务,不能含忍,径直赴京告状”,这几乎已经超出了维权范围,是官员深恶痛绝的缠讼了,苏州太守况钟到任治理苏州时就将息讼作为一大任务进行下去。
到了清代已经是“风俗日弊,人心不古,嚣凌成习,奢滥多端,狙诈之术日工,狱讼之兴蘼已”的情况了,社会矛盾、民族矛盾交织,诉讼风气格外嚣炽,在清代史书和文人手稿中多有反应。
这种官衙案牍山积、讼师为奸、狱讼滋扰的现象遍及城乡,真正需要维权的民众夹杂在缠讼获利的人群中,还有“种肥田不如告瘦状”的民谣,可看出此时的民众对待维权的动机已经发生了变化。
尽管民众过度维权甚至缠讼不已的行为带来了不良影响,但是这也使得官员在处理民众维权案件时将更加小心谨慎,在了解案件详情后进行审理,客观上有利于保障民众维权,起到了宣传法律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民众维权的同时还滋生了司法腐败。
中国古代王朝实行的是是专制主义集权制,各项权利高度集中于皇帝一人,皇帝对行政、司法、军事等拥有最终决定权,宋代皇帝积极参与司法,常以手诏、御笔等干涉司法审判,有时下达的决定与法典背道而驰。
宋初名将董遵诲部下曾击登闻鼓诉其不法之事,“诉其不法十余事,太祖释不问”, 4因臣下有功而放弃追查。
真宗时期监汾州灵石县矾务边守信“坐赴本县令饮席,大理断杖一百,私罪”, 本该受到惩罚,真宗却认为其情可悯故而放过,还下令“自今如此类者,具罪款刑名奏裁”。
徽宗时期更是经常以御笔手诏扰乱司法,在大臣阻挠后还下诏:“如或以常法阻格不行,以大不恭论”。
皇帝肆意干涉司法,最终导致大量冤假错案产生,司法严重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