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长期借款不还,被要求补缴70万的个税,那老板把借款还了,是不是就没问题了?
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某公司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借款300万,265万,305万元,挂账“其他应收款”。三人仅用两年的时间就归还了借款,但依然被税务局责令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74万元!
由此可见,老板股东只要是借款超过一年又不能证明用于公司经营的,都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
给老板和会计们几点忠告:
1、公司账上其他应收款-老板/股东,尽量不要长期挂账,涉税风险极大。
2、股东从公司借款挂账,必须有证据证明是用于公司经营。
3、股东从公司借款,尽量不要超过一年,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4、其他应收款一直都是税局关注的重点,因此不要什么费用都入这个科目。
其他应收款常见的5大风险,一定要知道
有很多会计朋友们最喜欢用“其他应收款”,钱被老板拿走了用它,没有发票调账用它,更甚很多企业把它当成作假的工具……
警惕!其他应收款不是“垃圾桶”,乱用容易招来5大风险。
一、虚开发票
会计人员有根深蒂固的“凭票入账”观念。很多会计人第一想法是找发票报销,却苦恼于找不到合情、合理、合法的发票,于是想起了“邪路”,找替票报销,甚至买票,这种做法明显是违法的。
二、抽逃出资
很多公司基本操作是股东将出资款打给公司,然后公司将资金再转给股东,挂其他应收款科目。
抽逃注册资本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五年有期徒刑。
三、资金占用
除了上面案例所说的股东借款,其他关联借款也同样存在税务风险。
一个老板注册几个公司,几个公司的钱转来转去,哪家缺钱就给哪家用,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大多数占用时间较长,也有定期归还再借,多数是没有计算利息。
关联资金占用,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核定利息并要求借出方按“贷款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边交,另外一边却无法抵扣,无形中加大了成本。
四、有补缴个税的风险
老板借款如果超过1年未还且未用于公司经营,一旦被查,可能会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甚至还会面临高额罚款。
五、调节利润,偷逃税款
如果财报中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巨大,且与"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的余额不相上下,甚至超过这些科目的余额时,就可能被怀疑"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成了粉饰财报的"利润调节器"。
"其他应收款"可能隐藏了潜亏,从而高估利润;而"其他应付款"可能隐瞒了收入,从而低估利润,逃避缴税。
再次提醒老板和会计们,个人股东借款风险巨大,如果有借款,一定要注意2个问题,一个是借款用途的问题是否与经营相关;另一个是借款时间问题,不要逾期一年以上。
老板随意动用资产后果严重
财税风险
公司名下的钱款等财物,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被转到股东的个人账户,算作股东向公司的借款,长时间不还,视为对股东的利润分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情形下,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依法代扣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民事法律风险
《公司法》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要求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与隔离。
实践中,股东利用管理公司的便利支配公司财产或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等情况十分普遍,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若因此导致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公司失去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在法律上丧失独立人格,股东极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刑事法律风险
为了便于控制和管理公司,多数股东会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中,这些老板可能视公司为自己家,随意使用取得公司的财产,稍有不慎则会触犯刑法,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涉及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详细可参考真功夫创始人之一蔡某某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
股东投资运营公司,不能将公司当成自己的小金库,“想拿就拿”,要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个人财产严格区分,建立防火墙,按规定从公司支取资金,实现公司规范化经营,这样能有效保护股东自己的权益,隔离法律风险。如果股东太任性,随意拿取公司财产,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股东可能面临为公司债务背锅的法律风险,甚至涉嫌刑事犯罪,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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