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洋水师大沽船坞遗址轮机厂房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1292号
天津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北洋水师大沽船坞遗址轮机厂房修缮工程的请示》(津文物〔2016〕2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洋水师大沽船坞遗址轮机厂房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性质属于文物修缮工程。
(二)该工程实施范围为北洋水师大沽船坞遗址轮机厂房文物建筑。
(三)开展全面详实的文物历史沿革调查和文物现状勘查,分析并评估各类损毁及病害;对文物建筑结构进行安全检测和鉴定,分析墙体、桁架等构件及结构整体的稳定性,评估1976年地震及震后加固措施对文物建筑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制订有针对性的保护修缮和结构加固措施。
(四)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规模,避免过度维修。
(五)恢复室外历史地坪,并做好周边场地的排水,确保场地干燥。
(六)充分考虑文物建筑今后的展示利用需求。
三、请你局指导项目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评估意见进行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