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坐落于安徽省的一隅,长久以来被视为该省的落后区域,而梨园公社则是凤阳县内最为贫困的公社。在这片贫瘠的土地上,小岗生产队犹如一颗被遗忘的角落,以“三靠队”的尴尬身份闻名遐迩——吃粮依赖返销、用钱全靠救济、生产则依靠贷款勉强维持。1956年,小岗村迈入高级社的门槛,然而,入社首年的短暂辉煌,向国家贡献了4万多斤粮食之后,接下来的23年,竟再无一粒粮食售予国家。
动荡岁月中,小岗生产队的人均口粮低至每年100~200斤,人均分配收入更是微乎其微,仅在15~30元之间徘徊。每年长达5~7个月,村民们不得不依靠国家的供应粮度日,生活之艰辛,可见一斑。1966年至1978年间,国家向小岗村伸出了援助之手,提供了总计1.6万多元的贷款,同时,小岗村消耗了国家供应的22.8万斤粮食,这一数字竟占据了这13年粮食总产量的65%。即便如此,小岗村的农民依旧在生存线上苦苦挣扎,难以维系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小岗生产队尝试着进行了包产到组、联产计酬的责任制改革,将20户人家细分为八个小组,每组不过二三户,多以父子、兄弟为组合,共同劳作。然而,好景不长,家庭间的矛盾迅速浮出水面,妯娌争吵、兄弟阋墙的情况屡见不鲜,包产到组的尝试并未能显著改善小岗村的困境。
当时在强调集体经济的基础地位和成就的同时,也承认了集体经济体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各种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效果给予了肯定。对于“包产到户”,文件提出了“应当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方针”的原则。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对于那些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由于群众对集体已经丧失信心,因此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给予支持,可以实行包产到户,也可以实行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
而在一般地区,如果集体经济相对稳定,生产有所发展,且现行的生产责任制能够得到群众的满意或经过改进后能够令群众满意,那么就不宜搞包产到户。对于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其继续实行,然后根据情况的发展和群众的要求,因势利导,运用各种过渡形式进一步组织起来。
75号文件的最大突破在于对“包产到户”的评价,它明确指出:“就全国而言,在社会主义工业、社会主义商业和集体农业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因此并不存在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无需过分担忧。”
在农村工作的广阔天地中,邓子恢以其务实的态度,深入洞察问题本质。他坚决反对以政治手段干预经济,认为合作社是经济工作的范畴,是改造小农经济的重要途径。他主张通过经济利益来吸引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社,从而推动合作化运动的健康发展。
邓子恢同样明确反对将政治运动的方法应用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之中。他深知,农业合作作为一项重大的经济变革,必须遵循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求和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政治运动式推进都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在国家试图通过行政命令来干涉农村合作化运动时,邓子恢总是挺身而出,力陈己见,坚持一切从农业、农民和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严格遵循农村经济规律,稳步推进农村合作化运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他特别强调:“今天的互助合作与动员有着本质的区别。”“战争动员是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必须完成的任务,一切以战争为中心,不容有丝毫懈怠。”“而互助合作则是对经济进行改造的长期斗争,”“不能也不应该采用那种急功近利的方法,只能采取稳步前进、循序渐进的策略。”几十年来领导农民运动的宝贵经验告诉我们:农民群众要想真正获得解放,走向富裕,关键在于依靠自己的力量。如果农民不能有效地组织起来,不能在农村中确立自己的主体地位并形成强大的优势,不能真正实现自我解放,那么仅仅依靠外来的力量、行政命令、包办代替或者恩赐施舍的做法,是根本无法让农民获得真正解放的。即使暂时取得了一些利益,也是缺乏根基、难以持久的。
在合作化运动的推进中,邓子恢坚持自愿原则,强调教育说服与思想感化的重要性。他指出,合作化的章程与办法必须体现互利原则,因为只有真正的互利才能激发农民的自愿参与。对于不愿入社的农民,应持耐心等待的态度,直至他们思想觉悟提高,自愿加入。这种等待不仅适用于多数人,也同样适用于少数人,绝不能以多数人的意愿强迫少数人,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的体现。对于个别顾虑较多的中农,更要有“等他一辈子”的决心与耐心。
总之,对中农、对所有劳动人民,都应采取温和、引导的方式,坚持自愿原则,这才是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精神的正确做法。因此,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应循序渐进,紧密贴合群众运动的发展水平与觉悟程度,从群众的实际经验出发,逐步推进。
邓子恢对于农业合作化为何要采取循序渐进、稳步发展的过渡形式,给出了详尽的理由。他首先指出,互助合作应基于生产力发展的实际需求,农民对互助合作的需求随生产发展而增长,这是组织互助合作的前提与基础,而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其次,互助合作的起点是小农经济,对于小私有者的农民,既要改造也要适应,适应是为了更好地改造,这需要时间与耐心,操之过急只会适得其反。
此外,农业合作化的速度需与国家工业化的步伐相协调,确保两者相辅相成。同时,互助合作运动直接关乎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必须遵循群众运动的规律,不能违背民意。再者,互助合作是一种经营活动,不同于战勤动员或土地改革,它是对小农经济的改造,是对农民的教育引导,因此必须采取示范、吸引、社会帮助的方法,激发农民的自觉自愿。最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决定了互助合作的形式、方式及步骤必须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这些理由充分展示了邓子恢关于农业合作化指导思想的系统性与完整性。
20世纪60年代初,面对严峻的经济困难,安徽部分群众与干部勇于探索,推行“包产到户”责任制,这一举措极大地激发了社员的劳动热情,对恢复生产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邓子恢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并积极向中央推荐这一责任制,然而遗憾的是,这一正确举措却被误解为“支持农民闹单干”、“搞资本主义”,最终导致中央农村工作部被解散,责任制遭受重创。
在推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邓子恢深刻认识到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他强调:“我们固然要依靠农民的积极性,但仅凭此还不够,必须同时依靠科学技术。只有将劳动与科学相结合,增产才有可靠的保障。”关于如何实现科技兴农,邓子恢提出了诸多真知灼见。
其中,大量培养科技人才是他尤为重视的一环。他深知,在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的诸多要素中,人才是核心与关键。面对建国初期农业科技人才匮乏的现状,他积极呼吁加强人才培养,提出农业部门应培养数十万乃至数百万的专业人才,以满足农业发展的迫切需求。他主张通过举办训练班、学校,以及师徒传承等方式,迅速扩大科技人才队伍,为农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