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6日,W公司向陈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内容为:您已经通过了公司面试,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加入W公司。以下是录用的详细内容:1.工作部门:社区业务中心;职位:品牌项目经理;2.入职日期:2022年6月1日上午9:00;3.入职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XX科技大厦二楼4.合同期限:合同期为三年,从入职日开始计算。5.试用期限:从入职日起计算,前6个月是您的试用期。如您在试用期之内未能达到岗位要求,本公司有权进行调岗、调薪或解除劳动合同;6.薪资:税前24,000元/月;季度、年度绩效奖金按照公司绩效考核方案执行;您有义务对您的薪资内容保密,不将其告知公司内第三方。以上薪资结构在公司现行薪酬体系下有效,如公司进行薪酬结构优化与调整,将及时通知员工,并根据新的薪酬结构适当调整个人薪酬。7.入职须知:入职前请您到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如顺利通过,请您在入职当日携带本通知书所列的相关资料到人力资源部报到。
2022年5月31日晚,W公司电话通知陈某,告知其工作岗位被取消。
另查,2021年7月1日,陈某与X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审理中,1.陈某称,其在前任单位X公司每月税前收入12,000元,年底还有三个月工资的奖金,因收到W公司的录用通知,于2022年5月25日离职,该公司向自己发放了5月的部分工资1万元左右,对此,W公司表示不清楚。2.陈某称,2022年6月30日,其入职无锡新工作单位,月工资15,000元。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W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陈某发出录用通知书,明确入职日期为2022年6月1日,而其于2022年5月31日晚通知陈某工作岗位被撤,W公司的行为显然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现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等,酌情判令W公司赔偿陈某工资损失20,000元。
关于陈某要求W公司赔偿房租定金1,000元的主张,因陈某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存在房租定金1,000元的损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现对于陈某的该项请求,难以支持。
裁判结果一、W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工资损失20,000元;
二、驳回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很明显被套路离职,前任公司想搞走陈,赔偿金额过高,找到W公司给陈of,然后陈主动离职,W公司然后以岗位取消,如果陈自认倒霉,完美,起诉了,前公司也可以承担2万,也近乎完美[呲牙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