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存贷款考核任务,总有些银行员工会采取一些投机取巧的办法,如,先让客户办理贷款,然后让客户贷款资金转作存款并用于质押贷款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这类作法可以快速完成存贷款考核任务,在无形之中也加大了客户融资成本,除此之外,这类操作还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即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由此引发信用风险。
2014年6月19日,甲银行向赵某发放贷款50万元,并以赵某自身房产作为抵押;2014年6月21日,经甲银行员工操作,将赵某贷款资金50万元以及一同办理贷款的吕某50万元贷款资金,转入第三人账户,用该100万元资金作为质押,以该第三人名义于2014年6月23日办理存单抵押贷款90万元,该笔存单质押贷款实际使用人为张某。
截止2023年4月10日,赵某欠银行贷款本金15万元、利息22.82万元。
2024年11月22日,法院受理赵某与甲银行上述贷款纠纷。
法院认为,上述贷款资金未实际交付赵某使用,而是由甲银行员工截留转为他人名下大额存单并以该存单为质押办理另笔贷款由张某使用,对于甲银行要求赵某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对赵某抵押的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赵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解除赵某与甲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甲银行于本判决10日内协助赵某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抵押房产权属证书返还赵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