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7-02 15:17:55

基本案情

5月23日上午9时许,湖北孝昌县小悟乡发生一起精神障碍患者持刀伤人案,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伤者生命体征稳定。23日下午,桥湾村多名村民向记者证实,嫌疑人是一名男性,患有精神病,砍死、砍伤该村多人,包括嫌疑人的母亲。一名女性村民称,伤人事件发生在23日八九点,嫌疑人年龄有四五十岁的样子,死伤者中除了嫌疑人的亲人还有其他村民。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经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53岁,初筛为三级精神障碍患者,等待司法鉴定。

律师解读

本案中,卢某持刀连续伤人,包括自己母亲在内,造成8死1伤的严重损害结果,涉嫌构故意杀人罪、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由于卢某患有精神障碍,在行为时可能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因此可能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如果经司法鉴定,卢某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则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303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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