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在某美发店充值15000元办理会员卡,并支付了28548元购买了30次头皮护理,护理方案为“清、补、固根、控油套盒”,美发店为此赠送给申某一套洗护套装。随后,申某又充值55000元。
2023年1月,申某和女儿在美发店烫染头发。申某认为烫染效果不好、服务水平差,当即申请退款。美发店同意退款,但双方对退款金额有异议,申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储值款97000元。
美发店辩称,28548元是申某购买的护理套盒,该套盒仅由申某个人使用,产品属于申某的私人物品。这笔钱不是传统的储值消费,不应该退还。后法院判决美容店退还94600元。
法院认为申某向美发店支付费用用于美发储值,并购买了头皮护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成立合同关系。美发店未提交证据证明提供给申某使用的头皮护理套盒仅能由申某使用,且双方就28548元用于购买护理套盒并未达成合意,据此认定申某购买的是护理次数而非护理产品。扣减赠送的洗护产品及两次头皮护理费用后,应将剩余费用退还给申某。
律师观点实践中,美容、美发等领域的消费项目较多,对应的预付款也较复杂。消费者与商家对支付款性质争议较为普遍,是购买商品的对价款还是预付款,需要综合商品特征、使用情况、扣款方式、双方合意等情况确定。
为避免付款性质争议,经营者与消费者应签订书面合同,详细列明消费项目种类及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合理分配解除权,双方应本着平等、诚信原则合理解释争议条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向工商部门投诉、申请仲裁裁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理发店充值会员卡后,不满意可否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