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发现某公司在其销售的品牌智能电视产品中加载了开机广告功能,但该公司在销售相关产品时并未向消费者提示,相关广告也不能关闭,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观看体验。消保委认为,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通过互联网智能电视发送广告,且未提供一键关闭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保委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该公司在销售带有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时以显著的方式提示或告知消费者其产品存在开机广告,并保证其未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公平交易的权利。本案中,消保委作为依法设立的组织,履行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智能电视加载了开机广告,并通过互联网不断更新广告内容,消费者开机后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且该广告直到播放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能选择关闭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降低了消费者观看电视的体验,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从技术角度看,智能电视在开机期间播放广告,完全可以做到播放广告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该公司认为电视开机时需要热机等待,如不播放广告会出现黑屏,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消保委要求该公司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在播放开机广告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广告功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考虑到该公司以前销售的老旧机型,受软硬件技术限制以及功能修改量大,对其已经出售的智能电视机不作整改时间限制。该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广告功能。
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为消费者提供了设置开机照片、视频的功能,但该功能只赋予了消费者选择看开机照片、视频或开机广告的权利,并未赋予消费者拒绝观看开机广告或其他开机照片、视频的权利,不当地限缩了消费者选择权的范围,因此该功能不能免除或替代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且根据消保委提交的相关材料,播放开机广告延长了开机时间,增加了消费者的等待时间,且在播放开机广告的同时设置一键关闭功能在技术上并无障碍。且《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服务规范》未就开机广告应如何设置一键关闭功能以确保实现消费者的选择权作出明确规定,并不代表经营者可以自由设置一键关闭功能。
行业协会对开机广告制定行业规范,非法律所禁止,但行业标准不能低于法定标准,经营行为符合行业规范的基础上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知。综上,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开机广告系智能电视的内置程序,在因特网环境下更新下载内容,在开机时自动播放。其决定权掌握在智能电视生产者的手上。据此,兼有双重身份的智能电视生产者同时也是开机广告经营者。
本案系因消费者购买智能电视出现开机广告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或拒绝特定商品和服务的,相较于传统消费纠纷,本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
判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是否全面告知了有关情况,以此让消费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自主选择购买;二是生产者或经营者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了相关功能,确保消费者享有拒绝接收的权利。
本案基于上述原理,认定该公司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考虑公司利益的同时,亦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尊重和宽容。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4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47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第4条: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第13条: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智能电视未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功能,是否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