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某找老板陈某一讨要工资,后因货款问题与陈某一发生争执,廖某见状上前劝架。后廖某与陈某发生打架,致陈某经医治无效死亡,廖某系帮工。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廖某、陈某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一审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一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某中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廖某系在帮工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被帮工人陈某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亲属提出的赔偿请求合法有据部分予以支持。陈某亲属上诉要求判令陈某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查,案发前陈某一与被害人陈某因工款问题发生纠纷,案发当天,陈某一因担心陈某等工人领取工资时闹事,遂叫廖某到工厂帮忙,防止工人闹事。
因此,陈某一与廖某之间存在无偿帮工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故对该请求予以支持;上诉要求判令廖某、陈某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本案中,陈某一要求廖某到工厂帮忙处理工人领薪工作,廖某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陈某一没有指使廖某殴打陈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但陈某一要求廖某帮工,没有支付报酬给廖某,二人属于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关系。
陈某一主观上有过错,要求廖某帮忙处理工人薪酬纠纷造成损害的事实,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且陈某一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在案件发生之时,陈某一放任伤害案件发生,未予以劝阻、制止,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相似案例中,被帮工人是否明确拒绝帮工,以及帮工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帮工过程中,是被帮工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基础。被帮工人如果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