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上班时间浏览无关网站,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3-06-09 09:34:46
基本案情

余某于2016年4月15日入职旅行者公司,从事行政经理岗位。当日,余某与旅行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同时该合同第21条第9款约定一个考勤月内,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达三次以上(含本数)的为严重违纪,旅行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9月10日,旅行者公司向余某发出了《严重违纪通知书》,告知余某目前发现上班期间其存在多次长时间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的行为,依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第21条第9款的约定,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余某在通知书上签字。

2019年9月30日,旅行者公司再次向余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余某存在多项违纪行为,公司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与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余某工作至2019年9月30日,之后未到旅行者公司处上班。旅行者公司按时发放工资至2019年9月30日。

2019年10月17日,余某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赔偿余某仲裁期间工资收入损失43016.7元为由,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驳回余某的仲裁请求。余某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并未禁止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款,劳动合同作为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体现,也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可以认定为有效。本案余某在公司上班时间内长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且上述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又多,已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程度。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约定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提供劳动的义务相对应,故双方约定自一个考勤月内,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达三次以上(含本数)属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余某应依约履行。

律师观点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辞退,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如果劳动者一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对于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三次以上的行为视为严重违纪,该项条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劳动合同中该项违纪条款应认定为有效,劳动者应予以遵守。当劳动者违反合同条款的规定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须支付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班时间浏览无关网站,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 阅读:6